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177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7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新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60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孫新吉失火燒燬他人所有之瓦斯蒸箱上方排油煙管等物,處拘役 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核被告孫新吉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他人 所有之瓦斯蒸箱上方排油煙管等物罪。爰審酌被告在餐廳更 換瓦斯桶,應在更換作業時注意避免火源引燃瓦斯而造成火 災,竟疏未注意,致引發本件火災造成公共危險,然念及其 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火勢經及時撲滅,除財產 受損外,並未造成人員傷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 可憑,其因一時疏忽未及注意,致罹犯行,然坦承犯行,且 與被害人南寶鄉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予賠償,有 和解書1份可稽, 容見被告存有積極彌補過錯之心意及舉動 ,信經本次警、偵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 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款規定,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緩刑之宣告 ,係國家鑒於被告能因知所警惕而有獲得自新機會之期望, 特別賦予宣告之刑暫不執行之恩典,若被告在緩刑期間,又 再為犯罪或其他符合法定撤銷緩刑之原因,均將產生撤銷本 件緩刑宣告而仍須執行所宣告之刑之後果,被告務必切實銘 記在心,警惕慎行,以免喪失自新之機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75條 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75條第3項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 3 百元 以下罰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