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簡上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秉勳
上列
上訴人因被告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3月30日103年度簡字第1591號刑事簡易判決(
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案號:103年度偵字第9111號;移送
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467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
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吳秉勳所犯附表一㈠編號2、3所示之罪及
定應執行刑
部分均撤銷。
吳秉勳犯如附表一㈠編號2、3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㈠編號2、3
所示之刑。
其他
上訴駁回。
吳秉勳前揭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
執行
有期徒刑捌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
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之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
拾萬元。
事 實
一、吳秉勳係紘駿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紘駿公司)及緯駿實業有
限公司(下稱緯駿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人兼經理人,負責
紘駿公司及緯駿公司之營運相關(包含申報營業稅)事務,
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㈠明知紘駿公司並無實際向如附表一㈠所示營業人進貨之事實
,竟與宋清風(
另案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中)共同基於
逃漏稅捐之
犯意聯絡,先後透過宋清風取得如附表一㈠所示
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紘駿公司之進項憑證,
按取得之統一
發票開立日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分別持向稅捐機關辦理申
報紘駿公司各期之營業稅,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紘
駿公司營業稅銷項稅額,分別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如附表一
㈠所示每2月為1期之營業稅額合計7次,使紘駿公司藉以逃
漏如附表一㈠所示之營業稅額(其各次取得不實發票金額作
為進項憑證及逃漏營業稅額分別如附表一㈠所示),足生損
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㈡明知緯駿公司並無實際向如附表一㈢所示營業人進貨之事實
,竟與宋清風共同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先後透過宋清
風取得如附表一㈢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緯駿公司之進
項憑證,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分別
持向稅捐機關辦理申報緯駿公司各期之營業稅,據以向稅捐
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緯駿公司營業稅銷項稅額,分別以此不正
當方法逃漏如附表一㈢所示每2月為1期之營業稅額合計2次
,使緯駿公司藉以逃漏如附表一㈢所示之營業稅額(其各次
取得不實發票金額作為進項憑證及逃漏營業稅額分別如附表
一㈢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
管理之正確性。
㈢明知紘駿公司並無實際向如附表一㈡所示營業人銷貨之事實
,竟與宋清風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
捐之犯意聯絡,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分別依
宋清風指示開立如附表一㈡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透過宋清
風交予如附表一㈡所示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按取得之統
一發票開立日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以每
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分別持向稅捐機關辦理申
報如附表一㈡所示營業人各期之營業稅,據以向稅捐稽徵機
關申報扣抵如附表一㈡所示營業人之營業稅銷項稅額,分別
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如附表一㈡所示每2月為1期之營業稅額
合計5次,幫助如附表一㈡所示營業人藉以逃漏如附表一㈡
所示之營業稅額(其各次取得不實發票金額作為進項憑證及
逃漏營業稅額分別如附表一㈡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
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㈣明知緯駿公司並無實際向如附表一㈣所示營業人銷貨之事實
,竟與宋清風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
捐之犯意聯絡,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分別依
宋清風指示開立如附表一㈣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透過宋清
風交予如附表一㈣所示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按取得之統
一發票開立日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以每
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分別持向稅捐機關辦理申
報如附表一㈣所示營業人各期之營業稅,據以向稅捐稽徵機
關申報扣抵如附表一㈣所示營業人之營業稅銷項稅額,分別
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如附表一㈣所示每2月為1期之營業稅額
合計2次,幫助如附表一㈣所示營業人藉以逃漏如附表一㈣
所示之營業稅額(其各次取得不實發票金額作為進項憑證及
逃漏營業稅額分別如附表一㈣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
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令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以處刑,
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件以下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
證據,檢察官及被告吳秉勳於
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
審酌該等言
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及證據取得過程等節,並無非出於任意
性、不正取供或其他違法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顯不可信
之情況,
堪認為
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
證據能力。
二、
上揭事實,
業據被告
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一所示各營業人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表、另案被告宋清風製作之不實現金支
出
傳票及出貨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103年10月
28日南區國稅新化銷售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照能實業有
限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及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政
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104年1月16日中區國稅大智銷售字
第0000000000號函附仂侑企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財
政部中區國稅局台中分局104年3月6日中區國稅台中銷售字
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年3月24日南區國
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紘駿公司及緯駿公司之申報扣
抵營業稅等相關資料,以及紘駿公司及緯駿公司之設立及變
更基本資料、欠稅資料、銷售額與稅額申報資料、進項來源
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進項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資料、
銷項去路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
代理記帳業者調查表、營業地址調查資料在卷
可按,足認被
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
應
依法論科。
三、論罪
科刑之根據:
㈠
新舊法比較:
被告於為如附表一㈠編號1所示之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7
條第1項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6日生效。修
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
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
法律規定對
外代表
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
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
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是以,法院就該條第1、2項所定之人僅得判處5年以下、2
月以上有期徒刑;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本法關
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
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
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
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
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
責業務之人為準。」,法院得量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稅
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以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
第1項之規定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
予以論處。
㈡被告所犯法條:
⒈按統一發票
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犯罪主體必須為商
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
事務之人員,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
上開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必須與具有
該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共同犯上開之罪,始得以適用上揭規
定論處罪刑。又所謂「商業負責人」,商業會計法第4條明
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
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規
定「本法
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
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
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
司負責人。」。
⒉查被告係紘駿公司及緯駿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人兼經理人,
負責紘駿公司及緯駿公司之營運相關(包含申報營業稅)事
務,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核其就上開如事
實欄一㈠、㈡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第1項第
1款、第41條之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
捐罪;如事實欄一㈢、㈣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惟被告以紘駿公司名義
開立如附表一㈡編號4所示「發票字軌BW00000000」不實發
票部分,僅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罪,詳如後述)。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認
被告如事實欄一㈢、㈣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惟被告為紘駿公司、緯駿
公司之經理人而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業經本
院認定如上,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尚有誤會,惟其基
本事實同一,自應予審理並變更
起訴法條。
⒊又按稅捐稽徵法上之逃漏稅捐罪,係屬
結果犯,須有逃漏應
繳納之稅捐之結果發生,始足構成(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
第486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營業稅之課徵,係以營業行
為或營業事實之存在為其前提,虛設行號實際上並無進貨或
銷貨之事實,而無進項支出及銷項出貨,即無營業行為,自
不能課徵營業稅,當然亦無逃漏稅捐可言。經查,聖宏事業
有限公司於取得紘駿公司所開立「發票字軌W00000000」不
實發票(即附表一㈡編號4部分)後,並未據以申報扣抵,
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年3月24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
0000號函附紘駿公司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取具(開立)統一
發票明細表可查,故尚未生逃漏稅捐之結果。是以,尚難認
被告此部分犯行,亦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
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惟因此部分與上揭
論罪科刑之幫助納
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間,有想像競合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詳
如後述),爰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
㈢共犯之說明:
被告、宋清風就如事實欄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
,為共同
正犯。
㈣罪數之說明:
按
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
實行,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
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較為合理之情形而言,是自其行為之延續性觀察,固然
必存有一段時間之特徵,但亦非毫無限制,倘竟綿延數月或
經年,即難為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所允許,無評價為一個行為
概念之餘地。又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
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
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
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
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
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
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因認以此為逃漏營業稅之
行為數認定;至虛構不實之銷售貨物情節,開立不實憑證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部分,則應依各出賣人名義所出具不實會計
憑證上買受人名義之不同,區分其有各別萌生之犯罪
故意,
並以每1期營業稅申報
期間,認定幫助逃漏稅及登載不實會
計憑證之罪數。職是:
⒈被告所為如附表一㈠編號1至7、㈢編號1至2所示各期內有多
次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而據以逃漏稅捐之行為;
所為附表一㈡編號1至5、㈣編號1至2所示各期內填製不實統
一發票之會計憑證而幫助各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行為(以
紘駿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一㈡編號4所示「發票字軌BW00000
000」不實發票部分,僅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
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前已敘明),分別係在同一個
犯意下接續實施之行為,所侵害之法益復屬同一,依一般社
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各論以接續犯之
包括一罪。
⒉被告就如事實欄一㈢(除就附表一㈡編號4「發票字軌BW000
00000」部分,僅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外)、㈣部分所為,係一行為觸犯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為
想像競合犯,
應分別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
證罪
處斷。
⒊被告所犯如附表一㈠所示7罪、㈡所示5罪、㈢所示2罪,以
及㈣所示2罪,犯意各別,行為獨立,應分論併罰。
㈤本院撤銷改判原判決關於被告所犯附表一㈠編號2、3所示之
罪部分之理由:
原判決以被告此部分犯行,罪證明確,應予論罪科刑,固非
無見。惟查:
⒈被告為紘駿公司逃漏「100年11、12月份」該期營業稅,除
以原判決所認定以取得仂侑企業有限公司不實發票5張作為
進項憑證據以逃漏稅捐外,另以取得如附表一㈠編號2所示
鉅霸國際有限公司、峻鴻開發有限公司、正歆有限公司所開
立之不實發票共10張而遂行之;逃漏「101年1、2月份」該
期營業稅,則除以原判決所認定以取得仂侑企業有限公司不
實發票5張作為進項憑證據以逃漏稅捐外,尚以取得如附表
一㈠編號3所示鉅霸國際有限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發票1張而遂
行之。此二部分均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原判決未予審酌
,尚有未洽,檢察官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
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以期適法。另原判決關於此二
部分之罪刑既經撤銷改判,其所定應執行刑,即失所附麗,
應併予撤銷。
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私利而以取得不實
發票之方式逃漏稅捐,影響國家稅收,所為非是,惟念被告
尚知坦認犯行,兼衡其於本院審理時所自陳之經濟及生活狀
況,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再就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定
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⒊末被告前雖因
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89年6
月21日以89年度上易字第44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入監執行後,於90年7月17日縮短刑期
假釋出監,同年9月14
日
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以執行完畢論在案,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存卷
可參,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
因一時短於思慮,觸犯本案犯行,然其事後已坦承犯行且深
表悔意,諒被告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
之
虞,是本院斟酌上情,認為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
以勵自新;惟為確實督促被告能戒慎行止,預防再犯,併依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其應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㈥
駁回上訴之理由:
檢察官上訴意旨另以:被告除於原判決附表一所示取得及開
立不實統一發票外,另有如下所示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犯行,經核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有接續犯之
實質上一罪關係
,原判決有
漏未判決之違誤等語。經查:
⒈被告①為紘駿公司取得如上訴書及
補充理由書(下同)附表
1編號3
所載「仂侑企業有限公司100年9月-101年8月」共17
張、附表1編號4所載「照能實業有限公司100年3月-10月」
共9張等不實發票;②為緯駿公司取得如附表3編號1所載「
仂侑企業有限公司101年7月-8月」共5張、附表3編號2所載
「富吉爾國際產業有限公司101年9月-10月」共4張等不實發
票,以逃漏稅捐。並③以紘駿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2編號1所
載「聖宏事業有限公司101年3月-101年8月」共18張、附表2
編號5所載「台灣優斯達國際有限公司101年2月」共3張、附
表2編號6所載「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101年2月」共4張等不
實發票;④以緯駿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4編號1所載「聖宏事
業有限公司100年7月-12月」共14張等不實發票,幫助他人
逃漏稅捐等節,業經原判決審理並論罪科刑在案(即原判決
附表一㈠編號1至7、㈡編號1至5、㈢編號1至2、㈣編號1至2
所示部分),並無檢察官上訴所稱之漏未判決,是檢察官此
部分
上訴理由,並非可取。
⒉至被告①為紘駿公司取得如附表1編號1所載「博業國際有限
公司99年11月-100年2月」共6張、附表1編號5所載「台灣優
斯達國際有限公司100年5月-6月」共5張、附表1編號7所載
「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100年1月-2月」共3張等不實發票;
並②以紘駿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2編號1所載「聖宏事業有限
公司100年11月-100年12月」共4張、附表2編號2所載「榮坊
企業有限公司100年7月-8月」共1張、附表2編號3所載「和
儒國際有限公司99年11月-12月」共2張、附表2編號4所載「
鑫城通信器材有限公司101年5月-6月」共2張、附表3編號5
所載「台灣優斯達國際有限公司100年4月」共1張等不實發
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節,則均未據起訴,且與前揭業經
起訴並論罪科刑部分間,分屬各別萌生犯意之獨立行為,縱
為屬實,亦無
審判不可分之單一性關係,當非起訴效力所及
,法院亦無從併予審理,檢察官以此上訴
即屬無據,應予駁
回,併將該部分退還檢察官另行依法
偵查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
第1項前段、第368條、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稅捐稽徵
法第47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43條第1項前段,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28
條、第3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
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狄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堯讚
法 官 高俊珊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附表一:
㈠紘駿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逃漏營業稅期間│營業人名稱 │開立時間 │發票字軌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罪 名 及 宣 告 刑 │
│ │(申報日期)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100年8、9月份 │仂侑企業有限公│100年9月 │WL00000000│134萬4,000元 │6萬7,200元 │吳秉勳共同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納稅義務人,│
│ │營業稅 │司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100年11月15 │ │100年9月 │WL00000000│73萬5,000元 │3萬6,750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日申報) │ ├─────┼─────┼────────┼────────┤ │
│ │ │ │100年9月 │WL00000000│38萬8,000元 │1萬9,400元 │(上訴駁回) │
│ │ │ ├─────┼─────┼────────┼────────┤ │
│ │ │ │ │合計3張 │合計246萬7,000元│合計12萬3,350元 │ │
├──┼───────┼───────┼─────┼─────┼────────┼────────┼──────────────────────┤
│2 │100年11、12月 │仂侑企業有限公│100年11月 │XQ00000000│30萬5,000元 │1萬5,250元 │吳秉勳共同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納稅義務人,│
│ │份營業稅 │司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101年01月14 │ │100年11月 │XQ00000000│46萬8,000元 │2萬3,400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日申報) │ ├─────┼─────┼────────┼────────┤ │
│ │ │ │100年12月 │XQ00000000│39萬0,600元 │1萬9,530元 │(撤銷改判) │
│ │ │ ├─────┼─────┼────────┼────────┤ │
│ │ │ │100年12月 │XQ00000000│52萬5,000元 │2萬6,250元 │ │
│ │ │ ├─────┼─────┼────────┼────────┤ │
│ │ │ │100年12月 │XQ00000000│70萬3,000元 │3萬5,150元 │ │
│ │ │ ├─────┼─────┼────────┼────────┤ │
│ │ │ │ │合計5張 │合計239萬1,600元│合計11萬9,580元 │ │
│ │ ├───────┼─────┼─────┼────────┼────────┤ │
│ │ │◎鉅霸國際有限│100年11月 │XQ00000000│4萬4,4282元 │2,214元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合計1張 │合計4萬4,428元 │合計2,214元 │ │
│ │ ├───────┼─────┼─────┼────────┼────────┤ │
│ │ │◎峻鴻開發有限│100年11月 │XQ00000000│70萬元 │3萬5,000元 │ │
│ │ │公司 ├─────┼─────┼────────┼────────┤ │
│ │ │ │100年11月 │XQ00000000│52萬5,000元 │2萬6,250元 │ │
│ │ │ ├─────┼─────┼────────┼────────┤ │
│ │ │ │100年11月 │XQ00000000│63萬元 │3萬1,500元 │ │
│ │ │ ├─────┼─────┼────────┼────────┤ │
│ │ │ │100年12月 │XQ00000000│87萬5,000元 │4萬3,750元 │ │
│ │ │ ├─────┼─────┼────────┼────────┤ │
│ │ │ │100年12月 │XQ00000000│28萬元 │1萬4,000元 │ │
│ │ │ ├─────┼─────┼────────┼────────┤ │
│ │ │ │100年12月 │XQ00000000│29萬6,000元 │1萬4,800元 │ │
│ │ │ ├─────┼─────┼────────┼────────┤ │
│ │ │ │ │合計6張 │合計330萬6,000元│合計16萬5,300元 │ │
│ │ ├───────┼─────┼─────┼────────┼────────┤ │
│ │ │◎正歆有限公司│100年11月 │XQ00000000│45萬6,000元 │2萬2,800元 │ │
│ │ │ ├─────┼─────┼────────┼────────┤ │
│ │ │ │100年11月 │XQ00000000│54萬6,000元 │2萬7,300元 │ │
│ │ │ ├─────┼─────┼────────┼────────┤ │
│ │ │ │100年12月 │XQ00000000│52萬元 │2萬6,000元 │ │
│ │ │ ├─────┼─────┼────────┼────────┤ │
│ │ │ │ │合計3張 │合計152萬2,000元│合計7萬6,100元 │ │
├──┼───────┼───────┼─────┼─────┼────────┼────────┼──────────────────────┤
│3 │101年1、2月份 │仂侑企業有限公│101年1月 │YU00000000│103萬元 │5萬1,500元 │吳秉勳共同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納稅義務人,│
│ │營業稅 │司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101年03月14 │ │101年1月 │YU00000000│98萬3,000元 │4萬9,150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日申報) │ ├─────┼─────┼────────┼────────┤ │
│ │ │ │101年1月 │YU00000000│115萬元 │5萬7,500元 │(撤銷改判) │
│ │ │ ├─────┼─────┼────────┼────────┤ │
│ │ │ │101年1月 │YU00000000│67萬1,000元 │3萬3,550元 │ │
│ │ │ ├─────┼─────┼────────┼────────┤ │
│ │ │ │101年1月 │YU00000000│82萬9,500元 │4萬1,475元 │ │
│ │ │ ├─────┼─────┼────────┼────────┤ │
│ │ │ │ │合計5張 │合計466萬3,500元│合計23萬3,175元 │ │
│ │ ├───────┼─────┼─────┼────────┼────────┤ │
│ │ │◎鉅霸國際有限│101年2月 │YU00000000│29萬元 │1萬4,500元 │ │
│ │ │公司 ├─────┼─────┼────────┼────────┤ │
│ │ │ │ │合計1張 │合計29萬元 │合計1萬4,500元 │ │
├──┼───────┼───────┼─────┼─────┼────────┼────────┼──────────────────────┤
│4 │101年7、8月份 │仂侑企業有限公│101年8月 │DK00000000│50萬元 │2萬5,000元 │吳秉勳共同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納稅義務人,│
│ │營業稅 │司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101年09月14 │ │101年8月 │DK00000000│42萬元 │2萬1,000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日申報) │ ├─────┼─────┼────────┼────────┤ │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26萬2,500元 │1萬3,125元 │(上訴駁回) │
│ │ │ ├─────┼─────┼────────┼────────┤ │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32萬0,400元 │1萬6,020元 │ │
│ │ │ ├─────┼─────┼────────┼────────┤ │
│ │ │ │ │合計4張 │合計150萬2,900元│合計7萬5,145元 │ │
├──┼───────┼───────┼─────┼─────┼────────┼────────┼──────────────────────┤
│5 │101年3、4月份 │照能實業有限公│101年4月 │AH00000000│94萬5,000元 │4萬7,250元 │吳秉勳共同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納稅義務人,│
│ │營業稅 │司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101年5月15日│ │101年4月 │AH00000000│42萬元 │2萬1,000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申報) │ ├─────┼─────┼────────┼────────┤ │
│ │ │ │101年4月 │AH00000000│97萬6,500元 │4萬8,825元 │(上訴駁回) │
│ │ │ ├─────┼─────┼────────┼────────┤ │
│ │ │ │ │合計3張 │合計234萬1,500元│合計11萬7,075元 │ │
├──┼───────┼───────┼─────┼─────┼────────┼────────┼──────────────────────┤
│6 │101年5、6月份 │照能實業有限公│101年5月 │BW00000000│95萬4,000元 │4萬7,700元 │吳秉勳共同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納稅義務人,│
│ │營業稅 │司 │ │ │ │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101年7月12日│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申報) │ │101年5月 │BW00000000│67萬5,000元 │3萬3,750元 │ │
│ │ │ ├─────┼─────┼────────┼────────┤(上訴駁回) │
│ │ │ │101年5月 │BW00000000│63萬2,800元 │3萬1,640元 │ │
│ │ │ ├─────┼─────┼────────┼────────┤ │
│ │ │ │101年6月 │BW00000000│101萬2,000元 │5萬0,600元 │ │
│ │ │ ├─────┼─────┼────────┼────────┤ │
│ │ │ │101年6月 │BW00000000│84萬5,500元 │4萬2,275元 │ │
│ │ │ ├─────┼─────┼────────┼────────┤ │
│ │ │ │ │合計5張 │合計411萬9,300元│合計20萬5,965元 │ │
├──┼───────┼───────┼─────┼─────┼────────┼────────┼──────────────────────┤
│7 │101年9、10月份│照能實業有限公│101年10月 │EY00000000│30萬1,200元 │1萬5,060元 │吳秉勳共同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納稅義務人,│
│ │營業稅 │司 │ │ │ │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101年11月14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日申報) │ │ │合計1張 │合計30萬1,200元 │合計1萬5,060元 │ │
│ │ │ │ │ │ │ │(上訴駁回) │
└──┴───────┴───────┴─────┴─────┴────────┴────────┴──────────────────────┘
㈡紘駿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幫助逃漏營業稅│開立時間 │發票字軌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罪 名 及 宣 告 刑 │
│ │ │期間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臺灣優斯達國│101年2月份營業│101年2月 │YU00000000│89萬6,000元 │4萬4,800元 │吳秉勳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 │際有限公司 │稅 ├─────┼─────┼────────┼────────┤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101年3月14日│101年2月 │YU00000000│138萬元 │6萬9,000元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申報) ├─────┼─────┼────────┼────────┤ │
│ │ │ │101年2月 │YU00000000│79萬8,000元 │3萬9,900元 │(上訴駁回) │
│ │ │ ├─────┼─────┼────────┼────────┤ │
│ │ │ │ │合計3張 │合計307萬4,000元│合計15萬3,700元 │ │
├──┼──────┼───────┼─────┼─────┼────────┼────────┼──────────────────────┤
│2 │鑫震昌實業有│101年2月份營業│101年2月 │YU00000000│92萬元 │4萬6,000元 │吳秉勳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 │限公司 │稅 ├─────┼─────┼────────┼────────┤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101年3月14日│101年2月 │YU00000000│87萬2,000元 │4萬3,600元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申報) ├─────┼─────┼────────┼────────┤ │
│ │ │ │101年2月 │YU00000000│90萬8,000元 │4萬5,400元 │(上訴駁回) │
│ │ │ ├─────┼─────┼────────┼────────┤ │
│ │ │ │101年2月 │YU00000000│85萬6,000元 │4萬2,800元 │ │
│ │ │ ├─────┼─────┼────────┼────────┤ │
│ │ │ │ │合計4張 │合計355萬6,000元│合計17萬7,800元 │ │
├──┼──────┼───────┼─────┼─────┼────────┼────────┼──────────────────────┤
│3 │聖宏事業有限│101年3、4月份 │101年3月 │AH00000000│42萬8,000元 │2萬1,400元 │吳秉勳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 │公司 │營業稅 ├─────┼─────┼────────┼────────┤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101年5月15日│101年3月 │AH00000000│52萬元 │2萬6,000元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申報) ├─────┼─────┼────────┼────────┤ │
│ │ │ │101年3月 │AH00000000│39萬6,000元 │1萬9,800元 │(上訴駁回) │
│ │ │ ├─────┼─────┼────────┼────────┤ │
│ │ │ │101年3月 │AH00000000│42萬2,500元 │2萬1,125元 │ │
│ │ │ ├─────┼─────┼────────┼────────┤ │
│ │ │ │101年3月 │AH00000000│46萬4,000元 │2萬3,200元 │ │
│ │ │ ├─────┼─────┼────────┼────────┤ │
│ │ │ │101年4月 │AH00000000│44萬8,000元 │2萬2,400元 │ │
│ │ │ ├─────┼─────┼────────┼────────┤ │
│ │ │ │101年4月 │AH00000000│46萬2,800元 │2萬3,140元 │ │
│ │ │ ├─────┼─────┼────────┼────────┤ │
│ │ │ │101年4月 │AH00000000│47萬2,000元 │2萬3,600元 │ │
│ │ │ ├─────┼─────┼────────┼────────┤ │
│ │ │ │101年4月 │AH00000000│17萬6,000元 │8,800元 │ │
│ │ │ ├─────┼─────┼────────┼────────┤ │
│ │ │ │ │合計9張 │合計378萬9,300元│合計18萬9,465元 │ │
├──┼──────┼───────┼─────┼─────┼────────┼────────┼──────────────────────┤
│4 │聖宏事業有限│101年5、6月份 │101年5月 │BW00000000│51萬6,000元 │2萬5,800元 │吳秉勳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 │公司 │營業稅 ├─────┼─────┼────────┼────────┤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101年7月12日│101年5月 │BW00000000│47萬3,000元 │2萬3,650元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申報) ├─────┼─────┼────────┼────────┤ │
│ │ │ │101年5月 │BW00000000│47萬3,000元 │2萬3,650元 │(上訴駁回) │
│ │ │ ├─────┼─────┼────────┼────────┤ │
│ │ │ │101年6月 │BW00000000│51萬6,000元 │2萬5,800元 │ │
│ │ │ ├─────┼─────┼────────┼────────┤ │
│ │ │ │101年6月 │BW00000000│34萬4,000元 │未申報扣抵 │ │
│ │ │ ├─────┼─────┼────────┼────────┤ │
│ │ │ │ │合計5張 │合計232萬2,000元│合計9萬8,900元 │ │
├──┼──────┼───────┼─────┼─────┼────────┼────────┼──────────────────────┤
│5 │聖宏事業有限│101年7、8月份 │101年7月 │DK00000000│44萬元 │2萬2,000元 │吳秉勳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 │公司 │營業稅 ├─────┼─────┼────────┼────────┤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101年9月14日│101年8月 │DK00000000│47萬元 │2萬3,500元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申報) ├─────┼─────┼────────┼────────┤ │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51萬7,000元 │2萬5,850元 │(上訴駁回) │
│ │ │ ├─────┼─────┼────────┼────────┤ │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48萬元 │2萬4,000元 │ │
│ │ │ ├─────┼─────┼────────┼────────┤ │
│ │ │ │ │合計4張 │合計190萬7,000元│合計9萬5,350元 │ │
└──┴──────┴───────┴─────┴─────┴────────┴────────┴──────────────────────┘
㈢緯駿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逃漏營業稅期間│營業人名稱 │開立時間 │發票字軌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罪 名 及 宣 告 刑 │
│ │(申報日期)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1 │101年8月份營業│仂侑企業有限公│101年8月 │DK00000000│42萬7,200元 │2萬1,360元 │吳秉勳共同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納稅義務人,│
│ │稅 │司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101年9月15日│ │101年8月 │DK00000000│26萬7,000元 │1萬3,350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申報) │ ├─────┼─────┼────────┼────────┤ │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26萬9,000元 │1萬3,450元 │(上訴駁回) │
│ │ │ ├─────┼─────┼────────┼────────┤ │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27萬元 │1萬3,500元 │ │
│ │ │ ├─────┼─────┼────────┼────────┤ │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27萬1,500元 │1萬3,575元 │ │
│ │ │ ├─────┼─────┼────────┼────────┤ │
│ │ │ │ │合計5張 │合計150萬4,700元│合計7萬5,235元 │ │
├──┼───────┼───────┼─────┼─────┼────────┼────────┼──────────────────────┤
│ 2 │101年9、10月份│富吉爾國際產業│101年9月 │EY00000000│64萬6,800元 │3萬2,340元 │吳秉勳共同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納稅義務人,│
│ │營業稅 │有限公司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101年11月15 │ │101年9月 │EY00000000│82萬3,500元 │4萬1,175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日申報) │ ├─────┼─────┼────────┼────────┤ │
│ │ │ │101年10月 │EY00000000│87萬7,325元 │4萬4,866元 │(上訴駁回) │
│ │ │ ├─────┼─────┼────────┼────────┤ │
│ │ │ │101年10月 │EY00000000│53萬9,000元 │2萬6,950元 │ │
│ │ │ ├─────┼─────┼────────┼────────┤ │
│ │ │ │ │合計4張 │合計290萬6,625元│合計14萬5,331元 │ │
└──┴───────┴───────┴─────┴─────┴────────┴────────┴──────────────────────┘
㈣緯駿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幫助逃漏營業稅│開立時間 │發票字軌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罪 名 及 宣 告 刑 │
│ │ │期間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1 │聖宏事業有限│101年8月份營業│101年8月 │DK00000000│52萬8,000元 │2萬6,400元 │吳秉勳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 │公司 │稅 ├─────┼─────┼────────┼────────┤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101年9月15日│101年8月 │DK00000000│49萬元 │2萬4,500元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申報) ├─────┼─────┼────────┼────────┤ │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51萬7,000元 │2萬5,850元 │(上訴駁回) │
│ │ │ ├─────┼─────┼────────┼────────┤ │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48萬元 │2萬4,000元 │ │
│ │ │ ├─────┼─────┼────────┼────────┤ │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56萬4,000元 │2萬8,200元 │ │
│ │ │ ├─────┼─────┼────────┼────────┤ │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49萬元 │2萬4,500元 │ │
│ │ │ ├─────┼─────┼────────┼────────┤ │
│ │ │ │ │合計6張 │合計306萬9,000元│合計15萬3,450元 │ │
├──┼──────┼───────┼─────┼─────┼────────┼────────┼──────────────────────┤
│2 │聖宏事業有限│101年11、12月 │101年11月 │GM00000000│45萬元 │2萬2,500元 │吳秉勳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 │公司 │份營業稅 ├─────┼─────┼────────┼────────┤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102年1月15日│101年11月 │GM00000000│36萬元 │1萬8,000元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申報) ├─────┼─────┼────────┼────────┤ │
│ │ │ │101年11月 │GM00000000│46萬2,000元 │2萬3,100元 │(上訴駁回) │
│ │ │ ├─────┼─────┼────────┼────────┤ │
│ │ │ │101年11月 │GM00000000│45萬元 │2萬2,500元 │ │
│ │ │ ├─────┼─────┼────────┼────────┤ │
│ │ │ │101年11月 │GM00000000│44萬元 │2萬2,000元 │ │
│ │ │ ├─────┼─────┼────────┼────────┤ │
│ │ │ │101年12月 │GM00000000│44萬元 │2萬2,000元 │ │
│ │ │ ├─────┼─────┼────────┼────────┤ │
│ │ │ │101年12月 │GM00000000│46萬元 │2萬3,000元 │ │
│ │ │ ├─────┼─────┼────────┼────────┤ │
│ │ │ │101年12月 │GM00000000│30萬4,000元 │1萬5,200元 │ │
│ │ │ ├─────┼─────┼────────┼────────┤ │
│ │ │ │ │合計8張 │合計336萬6,000元│合計16萬8,30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