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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附民字第 17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79號 原   告 台一電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漢 被   告 吳東昇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4年度易字第1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32號 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之首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依法駁回,則其假執 行之聲請,自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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