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79號
原 告 台一電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東漢
被 告 吳東昇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104年度易字第1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32號
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揆之首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依法駁回,則其假執
行之聲請,自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