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9號
附 民 原告 竑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于旭昇
送達代收人 洪梅芬
律師
附 民 被告 林麗英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給付新臺
幣(下同)200,000元(另原告針對被告收取一品公司回扣部分
,請求225,000元,業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