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李謝梅蕊
即附民原告
被 告 詠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進賢
被
上訴 人 洪誌聰
即附民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不服本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8號損害賠償案件
,提起上訴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
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僅
針對原審附民案件提起上訴,經查本件原審刑事判決並未一併上
訴,依
上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上訴案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