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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易字第 24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2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明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他字第318號 、104年度核交字第2231號、104年度偵字第3202號、104年度偵 字第818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高明鴻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各罪,均累犯,各處如 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高明鴻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 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 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並得依 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合 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犯罪事實: ㈠高明鴻與莊彥斌(已另行審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先後於附表編號二、三、五、七、八、九、十一、十三、 十四、十六、十七所示之時地、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方式、 竊取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財物。 ㈡高明鴻與莊彥斌、李天福(已另行審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於附表編號六所示之時地、以附表編號六所示之 方式、竊取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財物。 ㈢高明鴻與莊彥斌、陳泓瑋(已另行審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先後於附表編號二○至二二所示之時地、以附表 各編號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財物。 ㈣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及陳怡文、蔡秉男 分別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證據 ㈠被告高明鴻於警、偵訊及本院中之自白(見警卷第21-37頁 )。 ㈡證人即共同被告莊彥斌於警詢及偵查、本院之陳述(見警卷 第1-20頁,偵2卷第46-50頁、53-59頁、偵4卷第26-30頁、 33-39頁,本院審易卷第37-42頁)。 ㈢證人即共同被告李天福於警詢、偵查、本院之陳述(見警卷 第44-47頁、48-52頁,偵1卷第6-7頁、偵2卷第46-50頁、第 53-59頁、偵4卷第26-30頁、第33-39頁,本院審易卷第32-3 6頁)。 ㈣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泓瑋於本院之陳述(見本院審易卷第37頁 反面、40頁反面)。 ㈤證人蔡秉男於警詢之陳述(見警卷第85-87頁、88-89頁)。 ㈥證人陳信州於警詢之陳述(見警卷第114-116頁)。 ㈦證人李建平於警詢之陳述(見警卷第90-92頁)。 ㈧證人薛連豐於警詢之陳述(見警卷第117-119頁)。 ㈨證人劉文清於警詢之陳述(見警卷第105-107頁)。 ㈩證人陳宗元於警詢之陳述(見警卷第120-122頁)。 證人陳騏駿於警詢之陳述(見警卷第111-113頁)。 證人陳怡文於警詢之陳述(見警卷第77-79頁、80-81頁)。 證人魏碧琴於警詢之陳述(見警卷第72-76頁)。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2月25日2014格字第0474 號函暨租車明細表1份(見警卷第139-140頁、偵1卷第15頁 )。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月13日2015格字第0013號 函暨貨車出租單影本25份(見警卷第151-176頁)。 大瑰有限公司出具之秤重單影本29份(見警卷第177-191頁 、偵1卷第16-28頁)。 現場照片38張(見警卷第192-210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高明鴻就犯罪事實㈠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又犯罪事實㈡、㈢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 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三人以上之加重竊盜罪。被告高明鴻 與同案被告莊彥斌就犯罪事實㈠;另與被告莊彥斌、李天福 就犯罪事實㈡;另與同案被告莊彥斌、陳泓瑋就犯罪事實㈢ 所示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再 被告先後如附表所示之各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賭博前科 ,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四月,於100年3月2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附表所 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末查,本件被告等人遭警查獲,非因 真誠悔悟而至警局自首,係因秘密證人之檢舉而約談所致, 此有檢舉筆錄在卷可稽,從而警方據此查訪可能終將查出被 告等人涉案,故雖被告等就作案詳情於警方未查知前,即供 出案情,惟被告等人既有前述可能難逃法網之情形,尚難認 其果有真誠悔悟之心,而得受自首減刑之寬貸,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行竊次數、竊得財物價值、行為分工、被害人所 受損害、對社會秩序危害之程度、犯案動機為不堪家庭經濟 負擔及被告之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2 1條第1項第4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附表: ┌──┬───┬────┬─────┬────┬─────┬─────┬─────────┬──────┐ │編號│犯罪行│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害人或│ 犯罪手法 │犯罪所得 │證據 │罪名及宣告刑│ │ │為人 │ │ │告訴人 │ │ │ │ │ ├──┼───┼────┼─────┼────┼─────┼─────┼─────────┼──────┤ │ 一 │陳泓瑋│103年2月│臺南市學甲│鉅龍營造│陳泓瑋駕駛│鋼鐵2,330 │1.被告陳泓瑋之自白│ │ │ │ │25日凌晨│區臺84線學│公司 │租用之車號│公斤 │2.告訴人陳怡文之指│ │ │ │ │某時許 │甲段下方堤│(告訴代│66-3413 號│ │ 述 │ │ │ │ │ │防旁空地 │理人陳怡│自小貨車,│ │3.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文) │於前開時地│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以徒手搬│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運之方式,│ │ 租單影本 │ │ │ │ │ │ │ │竊取 L型鋼│ │4.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鐵及小型 H│ │ 之秤量單 │ │ │ │ │ │ │ │型鋼條。 │ │ │ │ ├──┼───┼────┼─────┼────┼─────┼─────┼─────────┼──────┤ │ 二 │莊彥斌│103年3月│臺南市新化│合眾營造│莊彥斌駕駛│鋼鐵1,170 │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高明鴻共同犯│ │ │高明鴻│22日1時 │區臺19甲線│有限公司│租用之車號│公斤 │ 之自白及證述 │竊盜罪,累犯│ │ │ │許 │新化段外環│(告訴代│66-3412 號│ │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處有期徒刑│ │ │ │ │道 │理人蔡秉│自小貨車,│ │3.告訴人蔡秉男之指│柒月。 │ │ │ │ │ │男 ) │於前開時地│ │ 述 │ │ │ │ │ │ │ │,與高明鴻│ │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共同徒手竊│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取廢鋼筋。│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 │ 租單影本 │ │ │ │ │ │ │ │ │ │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 │ 之秤量單 │ │ ├──┼───┼────┼─────┼────┼─────┼─────┼─────────┼──────┤ │ 三 │莊彥斌│103年3月│同上 │同上 │莊彥斌駕駛│鋼鐵2,300 │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高明鴻共同犯│ │ │高明鴻│24日1時 │ │ │租用之車號│公斤 │ 之自白及證述 │竊盜罪,累犯│ │ │ │許 │ │ │66-3412 號│ │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處有期徒刑│ │ │ │ │ │ │自小貨車,│ │3.告訴人蔡秉男之指│捌月。 │ │ │ │ │ │ │於前開時地│ │ 述 │ │ │ │ │ │ │ │,與高明鴻│ │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共同徒手竊│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取廢鋼筋。│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 │ 租單影本 │ │ │ │ │ │ │ │ │ │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 │ 之秤量單 │ │ ├──┼───┼────┼─────┼────┼─────┼─────┼─────────┼──────┤ │ 四 │莊彥斌│103年3月│臺南市新市│楊清宗 │莊彥斌駕駛│鋼鐵4,300 │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 │ │ │李天福│月24日某│區大社里49│ │租用之車號│公斤 │ 之自白及證述 │ │ │ │ │時許 │1號對面鐵 │ │66-3412 號│ │2.被告李天福之自白│ │ │ │ │ │皮屋鴿舍下│ │自小貨車,│ │3.被害人楊清宗之指│ │ │ │ │ │方 │ │於前開時地│ │ 述 │ │ │ │ │ │ │ │,與李天福│ │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共同徒手竊│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取。 │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 │ 租單影本 │ │ │ │ │ │ │ │ │ │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 │ 之秤量單 │ │ ├──┼───┼────┼─────┼────┼─────┼─────┼─────────┼──────┤ │ 五 │莊彥斌│103年3月│臺南市新市│恆憶營造│莊彥斌駕駛│鋼鐵1,770 │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高明鴻共同犯│ │ │高明鴻│29日1時 │區國道八號│有限公司│租用之車號│公斤 │ 之自白及證述 │竊盜罪,累犯│ │ │ │許 │南科聯絡道│ │66-3412 號│ │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處有期徒刑│ │ │ │ │新市段 │(告訴代│自小貨車,│ │3.被害人陳信洲之指│柒月。 │ │ │ │ │ │理人陳信│於前開時地│ │ 述 │ │ │ │ │ │ │州) │,與高明鴻│ │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共同徒手竊│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取廢鋼筋。│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 │ 租單影本 │ │ │ │ │ │ │ │ │ │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 │ 之秤量單 │ │ ├──┼───┼────┼─────┼────┼─────┼─────┼─────────┼──────┤ │ 六 │莊彥斌│103年4月│臺南市後壁│皆展溫室│莊彥斌駕駛│鋼鐵550公 │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高明鴻犯結夥│ │ │高明鴻│2日1時許│區烏樹里蘭│建築公司│租用之車號│斤 │ 之自白及證述 │竊盜罪,累犯│ │ │李天福│ │科一路某工│ │66-3407 號│ │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處有期徒刑│ │ │ │ │地(無地址│(告訴代│自小貨車,│ │3.被告李天福之自白│捌月。 │ │ │ │ │) │理人李建│於前開時地│ │4.被害人李建平之指│ │ │ │ │ │ │平) │,與高明鴻│ │ 述 │ │ │ │ │ │ │ │及李天福共│ │5.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同徒手竊取│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ㄇ字型鋼鐵│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 │ 租單影本 │ │ │ │ │ │ │ │ │ │6.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 │ 之秤量單 │ │ ├──┼───┼────┼─────┼────┼─────┼─────┼─────────┼──────┤ │ 七 │莊彥斌│103年4月│臺南市新化│合眾營造│莊彥斌駕駛│鋼鐵1,580 │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高明鴻共同犯│ │ │高明鴻│14日1時 │區臺19甲線│有限公司│租用之車號│公斤 │ 之自白及證述 │竊盜罪,累犯│ │ │ │許 │新化段外環│ │RAG-6053 │ │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處有期徒刑│ │ │ │ │道 │(告訴代│號自小貨車│ │3.告訴人蔡秉男之指│柒月。 │ │ │ │ │ │理人蔡秉│,於前開時│ │ 述 │ │ │ │ │ │ │男) │地,與高明│ │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鴻共同徒手│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竊取廢鋼筋│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 │ 租單影本 │ │ │ │ │ │ │ │ │ │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 │ 之秤量單 │ │ ├──┼───┼────┼─────┼────┼─────┼─────┼─────────┼──────┤ │ 八 │莊彥斌│103年4月│臺南市官田│薛連豐 │莊彥斌駕駛│鋼鐵1,700 │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高明鴻共同犯│ │ │高明鴻│19日1時 │區官田里中│ │租用之車號│公斤 │ 之自白及證述 │竊盜罪,累犯│ │ │ │許 │脇68號雞舍│ │66-3407 號│ │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處有期徒刑│ │ │ │ │旁 │ │自小貨車,│ │3.被害人薛連豐之指│柒月。 │ │ │ │ │ │ │於前開時地│ │ 述 │ │ │ │ │ │ │ │,與高明鴻│ │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共同徒手竊│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取角鐵、鋼│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筋、廢棄短│ │ 租單影本 │ │ │ │ │ │ │ │鐵材。 │ │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 │ 之秤量單 │ │ ├──┼───┼────┼─────┼────┼─────┼─────┼─────────┼──────┤ │ 九 │莊彥斌│103年4月│同上 │同上 │莊彥斌駕駛│鋼鐵1,300 │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高明鴻共同犯│ │ │高明鴻│22日1時 │ │ │租用之車號│公斤 │ 之自白及證述 │竊盜罪,累犯│ │ │ │許 │ │ │RAG-6073 │ │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處有期徒刑│ │ │ │ │ │ │號自小貨車│ │3.被害人薛連豐之指│柒月。 │ │ │ │ │ │ │,於前開時│ │ 述 │ │ │ │ │ │ │ │地,與高明│ │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鴻共同徒手│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竊取角鐵、│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鋼筋、廢棄│ │ 租單影本 │ │ │ │ │ │ │ │短鐵材。 │ │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 │ 之秤量單 │ │ ├──┼───┼────┼─────┼────┼─────┼─────┼─────────┼──────┤ │ 十 │莊彥斌│103年4月│臺南市山上│田明慶 │莊彥斌駕駛│鋼鐵3,300 │1.被告莊彥斌之自白│ │ │ │ │23日0時 │區明和里西│ │租用之車號│公斤 │2.被害人田明慶之指│ │ │ │ │30分許 │瓜園(山高│ │RAG-6073 │ │ 述 │ │ │ │ │ │潭幹6N1411│ │號自小貨車│ │3.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AB67號電桿│ │,於前開時│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地,徒手竊│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取小型鋼筋│ │ 租單影本 │ │ │ │ │ │ │ │。 │ │4.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 │ 之秤量單 │ │ ├──┼───┼────┼─────┼────┼─────┼─────┼─────────┼──────┤ │十一│莊彥斌│103年4月│臺南市安定│港威營造│莊彥斌駕駛│鋼鐵3,740 │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高明鴻共同犯│ │ │高明鴻│26日1時 │區南科西向│公司 │租用之車號│公斤 │ 之自白及證述 │竊盜罪,累犯│ │ │ │許 │聯絡道北段│ │RAG-6053 │ │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處有期徒刑│ │ │ │ │(安定區港│(告訴代│號自小貨車│ │3.被害人劉文清之指│柒月。 │ │ │ │ │口) │理人劉文│,於前開時│ │ 述 │ │ │ │ │ │ │清) │地,與高明│ │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鴻共同徒手│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竊取鋼筋。│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 │ 租單影本 │ │ │ │ │ │ │ │ │ │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 │ 之秤量單 │ │ ├──┼───┼────┼─────┼────┼─────┼─────┼─────────┼──────┤ │十二│莊彥斌│103年4月│臺南市後壁│名澄園藝│莊彥斌駕駛│鋼鐵510公 │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 │ │ │李天福│29日1時 │區烏樹里 │工程公司│租用之車號│斤 │ 之自白及證述 │ │ │ │ │許 │389號旁道 │ │66-3412 號│ │2.被告李天福之自白│ │ │ │ │ │路 │(告訴代│自小貨車,│ │3.被害人楊賓棟之指│ │ │ │ │ │ │理人楊賓│於前開時地│ │ 述 │ │ │ │ │ │ │棟) │,與李天福│ │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共同徒手竊│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取ㄇ字型鋼│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鐵。 │ │ 租單影本 │ │ │ │ │ │ │ │ │ │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 │ 之秤量單 │ │ ├──┼───┼────┼─────┼────┼─────┼─────┼─────────┼──────┤ │十三│莊彥斌│103年4月│臺南市新市│恆憶營造│莊彥斌駕駛│鋼鐵2,490 │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高明鴻共同犯│ │ │高明鴻│30日1時 │區國道八號│有限公司│租用之車號│公斤 │ 之自白及證述 │竊盜罪,累犯│ │ │ │許 │南科聯絡道│ │66-3412 號│ │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處有期徒刑│ │ │ │ │新市段 │(告訴代│自小貨車,│ │3.被害人陳信州之指│柒月。 │ │ │ │ │ │理人陳信│於前開時地│ │ 述 │ │ │ │ │ │ │州) │,與高明鴻│ │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共同徒手竊│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取鋼筋。 │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 │ 租單影本 │ │ │ │ │ │ │ │ │ │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 │ 之秤量單 │ │ ├──┼───┼────┼─────┼────┼─────┼─────┼─────────┼──────┤ │十四│莊彥斌│103年5月│臺南市官田│薛連豐 │莊彥斌駕駛│鋼鐵2,400 │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高明鴻共同犯│ │ │高明鴻│3日1時許│區官田里中│ │租用之車號│公斤 │ 之自白及證述 │竊盜罪,累犯│ │ │ │ │脇68號雞舍│ │66-3412 號│ │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處有期徒刑│ │ │ │ │旁 │ │自小貨車,│ │3.被害人薛連豐之指│柒月。 │ │ │ │ │ │ │於前開時地│ │ 述 │ │ │ │ │ │ │ │,與高明鴻│ │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共同徒手竊│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取角鐵、鋼│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筋、廢棄短│ │ 租單影本 │ │ │ │ │ │ │ │鐵材。 │ │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 │ 之秤量單 │ │ ├──┼───┼────┼─────┼────┼─────┼─────┼─────────┼──────┤ │十五│莊彥斌│103年5月│臺南市善化│常詠營造│莊彥斌駕駛│鋼鐵2,780 │1.被告莊彥斌之自白│ │ │ │ │8日23時 │區新中橋下│公司 │租用之車號│公斤 │2.被害人余漢勳之指│ │ │ │ │許 │堤防旁空地│ │66-3412 號│ │ 述 │ │ │ │ │ │(曾文溪)│(告訴代│自小貨車,│ │3.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理人余漢│於前開時地│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勳) │,徒手竊取│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廢鋼筋。 │ │ 租單影本 │ │ │ │ │ │ │ │ │ │4.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 │ 之秤量單 │ │ ├──┼───┼────┼─────┼────┼─────┼─────┼─────────┼──────┤ │十六│莊彥斌│103年5月│臺南市官田│明欣營造│莊彥斌駕駛│鋼鐵1,270 │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高明鴻共同犯│ │ │高明鴻│12日1時 │區官田橋旁│有限公司│租用之車號│公斤 │ 之自白及證述 │竊盜罪,累犯│ │ │ │許 │ │ │66-3412 號│ │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處有期徒刑│ │ │ │ │ │(告訴代│自小貨車,│ │3.被害人陳宗元之指│柒月。 │ │ │ │ │ │理人陳宗│於前開時地│ │ 述 │ │ │ │ │ │ │元) │,與高明鴻│ │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共同徒手竊│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取鋼筋。 │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 │ 租單影本 │ │ │ │ │ │ │ │ │ │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 │ 之秤量單 │ │ ├──┼───┼────┼─────┼────┼─────┼─────┼─────────┼──────┤ │十七│莊彥斌│103年5月│臺南市玉井│坤宇溫室│莊彥斌駕駛│(警方盤查│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高明鴻共同犯│ │ │高明鴻│15日2時 │區豐里里38│實業公司│租用之車號│後,將贓物│ 之自白及證述 │竊盜罪,累犯│ │ │ │許 │之5號蘭花 │ │66-3412 號│載回原地置│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處有期徒刑│ │ │ │ │園旁空地 │(告訴代│自小貨車,│放) │3.被害人陳騏駿之指│柒月。 │ │ │ │ │ │理人陳騏│於前開時地│ │ 述 │ │ │ │ │ │ │駿) │,與高明鴻│ │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共同徒手竊│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取 R管。 │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 │ 租單影本 │ │ ├──┼───┼────┼─────┼────┼─────┼─────┼─────────┼──────┤ │十八│莊彥斌│103年5月│臺南市善化│常詠營造│莊彥斌駕駛│鋼鐵 3,200│1.被告莊彥斌之自白│ │ │ │ │19日23時│區新中橋下│公司 │租用之車號│公斤 │2.被害人余漢勳之指│ │ │ │ │許 │堤防旁空地│ │RAF-6862 │ │ 述 │ │ │ │ │ │(曾文溪)│(告訴代│號自小貨車│ │3.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理人余漢│,於前開時│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勳) │地,徒手竊│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取廢鋼筋。│ │ 租單影本 │ │ │ │ │ │ │ │ │ │4.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 │ 之秤量單 │ │ ├──┼───┼────┼─────┼────┼─────┼─────┼─────────┼──────┤ │十九│莊彥斌│103年5月│臺南市官田│亞普建設│莊彥斌駕駛│鋼鐵1,180 │1.被告莊彥斌之自白│ │ │ │ │24日1時 │區隆田里和│有限公司│租用之車號│公斤 │2.被害人陳文良之指│ │ │ │ │許 │平街非凡原│ │RAF-6862 │ │ 述 │ │ │ │ │ │墅工地 │(告訴代│號自小貨車│ │3.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理人陳文│,於前開時│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良) │地,徒手竊│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取ㄇ字型鋼│ │ 租單影本 │ │ │ │ │ │ │ │鐵。 │ │4.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 │ 之秤量單 │ │ ├──┼───┼────┼─────┼────┼─────┼─────┼─────────┼──────┤ │二○│莊彥斌│103年6月│臺南市學甲│鉅龍營造│陳泓瑋駕駛│鋼鐵3,200 │1.被告陳泓瑋之自白│高明鴻犯結夥│ │ │高明鴻│28日1時 │區臺84線學│公司 │租用之車號│公斤 │2.被告兼證人莊彥斌│竊盜罪,累犯│ │ │陳泓瑋│許 │甲段下方堤│ │RAL-3317 │ │ 之自白及證述 │,處有期徒刑│ │ │ │ │防旁空地 │(告訴代│號自小貨車│ │3.被告高明鴻之自白│捌月。 │ │ │ │ │ │理人陳怡│,於前開時│ │4.告訴人陳怡文之指│ │ │ │ │ │ │文) │地,與莊彥│ │ 述 │ │ │ │ │ │ │ │斌及高明鴻│ │5.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共同徒手竊│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取L型鋼及│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小型H鋼條│ │ 租單影本 │ │ │ │ │ │ │ │。 │ │6.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 │ 之秤量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一│莊彥斌│103年7月│同上 │同上 │陳泓瑋駕駛│鋼鐵4,680 │1.被告陳泓瑋之自白│高明鴻犯結夥│ │ │高明鴻│2日1時許│ │ │租用之車號│公斤 │2.被告兼證人莊彥斌│竊盜罪,累犯│ │ │陳泓瑋│ │ │ │RAG-6053 │ │ 之自白及證述 │,處有期徒刑│ │ │ │ │ │ │號自小貨車│ │3.被告高明鴻之自白│捌月。 │ │ │ │ │ │ │,於前開時│ │4.告訴人陳怡文之指│ │ │ │ │ │ │ │地,與莊彥│ │ 述 │ │ │ │ │ │ │ │斌及高明鴻│ │5.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共同徒手竊│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取L型鋼及│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小型H鋼條│ │ 租單影本 │ │ │ │ │ │ │ │。 │ │6.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 │ 之秤量單 │ │ ├──┼───┼────┼─────┼────┼─────┼─────┼─────────┼──────┤ │二二│莊彥斌│103年7月│同上 │同上 │陳泓瑋駕駛│鋼鐵4,860 │1.被告陳泓瑋之自白│高明鴻犯結夥│ │ │高明鴻│3日1時許│ │ │租用之車號│公斤 │2.被告兼證人莊彥斌│竊盜罪,累犯│ │ │陳泓瑋│ │ │ │RAG-6053 │ │ 之自白及證述 │,處有期徒刑│ │ │ │ │ │ │號自小貨車│ │3.被告高明鴻之自白│捌月。 │ │ │ │ │ │ │,於前開時│ │4.告訴人陳怡文之指│ │ │ │ │ │ │ │地,與莊彥│ │ 述 │ │ │ │ │ │ │ │斌及高明鴻│ │5.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共同徒手竊│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取L型鋼及│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小型H鋼條│ │ 租單影本 │ │ │ │ │ │ │ │。 │ │6.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 │ 之秤量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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