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智易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加州健康生技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周明維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蔡慶文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
字第3107、6003、11539、167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詳如附件
起訴書之記載。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
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
間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超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能公
司)告訴被告加州健康生技有限公司(下稱加州健康生技公
司)、周明維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起訴書認被告周明維係觸
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
產權罪,而被告加州健康生技公司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
應科以
罰金。惟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前開著作
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同法第101條第1項、
第2項規定,著作權法第101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
之
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
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
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對前
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
撤回告訴者,其效力
及於他方。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
1紙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88頁)。
揆諸前揭條文規定,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鈺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