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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智易字第 2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智易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加州健康生技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周明維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蔡慶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 字第3107、6003、11539、167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 間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超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能公 司)告訴被告加州健康生技有限公司(下稱加州健康生技公 司)、周明維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周明維係觸 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 產權罪,而被告加州健康生技公司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 應科以罰金。惟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前開著作 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同法第101條第1項、 第2項規定,著作權法第101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 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 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 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對前 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 及於他方。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8頁)。揆諸前揭條文規定,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鈺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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