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智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Louis Vuitton Malletier)
法定
代理人 Mayank VAID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英
律師
洪仁杰律師
被 告 霈姬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龍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全正律師
李之聖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引用
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一)。
二、被告聲明及陳述引用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如附件二)。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智易字第20
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