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智附民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智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Louis Vuitton Malletier) 法定代理人  Mayank VAID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英律師        洪仁杰律師 被   告  霈姬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龍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全正律師        李之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引用起訴所載(如附件一)。 二、被告聲明及陳述引用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如附件二)。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智易字第20 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