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7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幸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104年度偵字第101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幸珍主辦會計事務之人員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
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處
有期徒刑伍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
萬元,有期徒刑如
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犯罪事實附表編號32「宏碁紙品有
限公司」更正為「宏壹紙品有限公司」、證據「敞強企業限
公司」更正為「昶強企業有限公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所載(如附件)。
二、
按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係屬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第1、2
款之財務報表。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之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罪;又所犯上開罪名,本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性質
,與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作成
之文書罪,
乃屬法規競合,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
優先
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之罪論處。爰
審酌被告擔
任會計職,前已有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繫屬中(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103年度矚
上訴字第695號),竟又故意遺漏會計
事項不為記錄行為,素行不佳,以及其犯罪手段、目的、所
生危害、逃漏稅之金額、坦承
犯行之
犯後態度,
暨其高職畢
業之
智識程度、經濟無虞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至於國榮印刷公司因被告上開所為,逃漏營業稅179萬7612
元及營利事業所得稅970萬7109元,因而取得免予繳交前揭
稅額之財產上利益,
核屬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之行為
人以外之
法人因他人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之財產上利益;惟
查國榮印刷公司
迄今僅部分罰鍰尚未完納,有財政部南區國
稅局新化稽徵所105年8月17日南區國稅新化服管字第105054
7112號函附卷為憑,且經被告供述明確(第10181號
偵查卷
第82頁反面),若仍
沒收或
追徵,
顯有過苛
之虞,爰依同法
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為沒收之
宣告,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4款,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狀(附
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
偽造或
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