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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174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7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幸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4年度偵字第101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幸珍主辦會計事務之人員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 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 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附表編號32「宏碁紙品有 限公司」更正為「宏壹紙品有限公司」、證據「敞強企業限 公司」更正為「昶強企業有限公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係屬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第1、2 款之財務報表。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之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罪;又所犯上開罪名,本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性質 ,與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作成 之文書罪,乃屬法規競合,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 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之罪論處。爰審酌被告擔 任會計職,前已有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繫屬中(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103年度矚上訴字第695號),竟又故意遺漏會計 事項不為記錄行為,素行不佳,以及其犯罪手段、目的、所 生危害、逃漏稅之金額、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高職畢 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無虞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至於國榮印刷公司因被告上開所為,逃漏營業稅179萬7612 元及營利事業所得稅970萬7109元,因而取得免予繳交前揭 稅額之財產上利益,核屬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之行為 人以外之法人因他人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之財產上利益;惟 查國榮印刷公司迄今僅部分罰鍰尚未完納,有財政部南區國 稅局新化稽徵所105年8月17日南區國稅新化服管字第105054 7112號函附卷為憑,且經被告供述明確(第10181號偵查卷 第82頁反面),若仍沒收或追徵,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同法 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4款,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附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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