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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238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國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國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 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復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楊國風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確定,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 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 院,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 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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