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國風
上列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國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
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
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
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復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楊國風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確定,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
卷
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
院,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
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