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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職參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806號 第 三 人 大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云霏 本院104年度易字第806號被告梁啟明涉嫌背信案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大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梁啟明涉嫌背信案件,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104年度調偵續字第21號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記載 「再另行向國泰世華銀行臨安分行申請開立戶名為大立國際 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大立公司)之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 00號)。…並以上開國泰世華銀行臨安分行帳戶收受鳳記公 司分別於100年3月25日匯款新臺幣(下同)137,417元、100 年5月10日匯款19,817元、100年6月10日匯款130,746元、10 0年6月30日匯款4,927元之貨運承攬費用」之內容,依據刑 法第38條之1之規定,恐有沒收大立公司上開財產之虞,本 院認為大立公司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大 立公司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4年度易字第806號案件,被告之準備程序及檢察官、 被告及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之審理程序多已進行完畢,並將 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上午9時30分傳喚證人並進行辯論程序 ,請大立公司於本院進行辯論程序時,到庭參與沒收程序。 四、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規定,參與人即大立公司經合 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 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許嘉容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附件: 一、國泰世華銀行臨安分行104年2月24日104年國世臨安字第104 0000016號函所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出處:103偵續 98號卷第279頁至第291頁)。 二、鳳記國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105年9月20日函暨所附報價單及 請款單(出處:本院卷第220頁至第2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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