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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6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定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被   告 陳子昌 選任辯護人 蔡文健律師 被   告 陳慧增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 第169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辯護人及 公訴人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定達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5、7、10至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 表一編號1至3、5、7、10至13「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陳子昌犯如附表一編號1、3至9、12、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一編號1、3至9、12、13「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 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陳慧增犯如附表一編號8、10、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8 、10、11「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郭定達與陳子昌、游致銘(另行審結)共同成立東昌汽車商 行,由游致銘擔任東昌汽車商行之名義負責人,郭定達為實 際負責人並負責籌措資金,並由郭定達與陳子昌共同從事東 昌汽車商行之車輛收購與買賣。陳慧增、陳哲仁(檢察官另 案通緝中)、李睿杰(原名李瑞豐,另行審結)、王竣(已 歿,檢察官另案不起訴處分)等人,均為從事車輛收購買賣 之人,渠等為下列之行為: ㈠【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 緣陳哲仁於102年5月7日6時30分後某時,先向某姓名年籍不 詳之人,收取阮氏玉豔遭竊之車號0000-00號、三菱ColtPlu s白色自用小客車(102年5月7日6時30分許,在苗栗縣○○ 鎮○○路與合興街交岔路口遭竊,車身號碼:N0000000號, 下稱A3車)後,又於102年4月19日,向彭智德購入車號0000 -00號同款白色自用小客車之車籍與毀損車體(車身號碼:N 0000000號,下稱B3車),再於不詳之時、地,將B3車之印 有車身號碼之引擎室防火牆切割後,重新焊接於A3車之引擎 室上,而偽造準私文書完成,郭定達、陳子昌均明知該A3車 係屬來路不明之贓物且為借屍還魂車輛,竟共同基於收受贓 物之犯意聯絡,於102年5月7日至同年6月10日間之某日,予 以收受之。郭定達與陳子昌向陳哲仁取得上開業經偽造之A3 車後,又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及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推由郭定達於102年5月23日先辦理 B3車車牌之繳銷重領,並更換車號為000-0000號而登記於郭 定達名下,並懸掛於經偽造之A3車上。嗣後郭定達、陳子昌 即向不知情之林順偉宣稱該車並無問題,而由林順偉轉知張 玉麟,致張玉麟因此陷於錯誤,郭定達、陳子昌乃於102年6 月10日以新臺幣(下同)430,000元價格販售上開業經偽造 之A3車予張玉麟(登記於張文德名下)而行使之,足生損害 於阮氏玉豔、張玉麟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經 警予以查扣,並對A3車予以電解還原,始查悉上情。 ㈡【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 郭定達、李睿杰共同基於收受贓物、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 絡,先由郭定達於102年7月18日向王竣購入車號000-00號營 業用小客車車籍及車體(登記於馬瑞成名下,同時辦理車牌 繳銷重領,並重領車號為000-0000號,車身號碼:ZE0-0000 000號、引擎號碼1ZZA077374號,下稱B6車)後,郭定達明 知李睿杰購買上開車籍係為便於將贓車借屍還魂,仍將上開 營業用小客車車籍及車體以100,000元價格販售予李睿杰, 李睿杰乃於102年9月16日7時10分後某時許,向某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人收取辜萬益遭竊之車號0000-00號、國瑞Altis 白色自用小客車(102年9月16日7時10分許,在高雄市○○ 區○○路路旁停車格遭竊,車身號碼:ZE0-0000000號、引 擎號碼1ZZ0000000號,下稱A6車)後,委由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人,於不詳之時、地,將A6車之車身號碼部分數字磨滅 後,將B6車部分車身號碼打造於A6車上,而變造準私文書完 成,並懸掛車號000-0000號之車牌,於102年10月3日過戶登 記在不知情之友人文領涵名下,足生損害於辜萬益及監理機 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經警予以查扣,並對A6車予以電 解還原,始查悉上情。 ㈢【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㈤】: 緣王竣於102年3月12日,向和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購入車號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籍(車身號碼:ZZE000-0000000 號、引擎號碼1ZZA268413號,下稱B7車),又於102年4月9 日6時50分後某時許,向某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收取蔡惠玲 遭竊之車號0000-00號、國瑞Altis白色自用小客車(102年4 月9日6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騎樓走廊遭 竊,車身號碼:ZZE000-0000000號、引擎號碼1ZZA204284號 ,下稱A7車)後,再於不詳之時、地,將B7車之印有引擎號 碼之引擎室防火牆切割後,重新焊接於A7車之引擎室上,而 偽造準私文書完成,郭定達、陳子昌均明知該A7車為來路不 明之贓車且為借屍還魂車輛,竟共同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聯 絡,於102年5月21日以400,000元價格予以購入之,並於同 日辦理B7車之車牌遺損換牌(車號改為ACP-8553號),並懸 掛於業經偽造之A7車上。郭定達、陳子昌又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 向陳清鋑宣稱該車並無問題,致陳清鋑因此陷於錯誤,郭定 達、陳子昌乃於102年6月13日以500,000元價格將該業經偽 造之A7車販售予陳清鋑(登記於偉赫企業社名下)而行使之 ,並於同日辦理車牌遺損換牌(車號改為AAH-3099號),足 生損害於蔡惠玲、陳清鋑、偉赫企業社,及監理機關對車籍 管理之正確性。嗣經警予以查扣,並對A7車予以鑑定,始查 悉上情。 ㈣【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㈥】: 緣陳慧增(檢察官另案偵辦)先於101年12月25日,向蘇隆 雄購入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籍與毀損車體(車身 號碼:NCP00-0000000號、引擎號碼X626641號,下稱B8車) ,又於101年12月28日4時50分後某時許,向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人士,收取陳詩涵遭竊之車號0000-00號、國瑞Yar is 型灰色自用小客車(101年12月28日4時50分許,在高雄市○ ○區○○○路○○號旁空地遭竊,車身號碼:NCP00-000000 0 號、引擎號碼X547434號,下稱A8車)後,於不詳之時、地 ,將B8車之車身號碼切割,重新焊接於A8車上,而偽造準私 文書完成,並於102年1月15日辦理B8車之車牌繳銷重領ACJ- 3320號,而懸掛於經偽造之A8車上,陳子昌明知該A8車為來 路不明之贓物且為借屍還魂車輛,竟仍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 ,於101年12月28日至同年2月5日前某日,予以收受之。陳 子昌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之犯意,於102年2月5日向陳鵬續、陳柏廷宣稱該車並 無問題,致陳鵬續、陳柏廷因此陷於錯誤,陳子昌乃於102 年2月5日以330,000元價格販售上開業經偽造之A8車予陳鵬 續、陳柏廷(登記於陳柏廷名下)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陳 詩涵、陳鵬續、陳柏廷,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 嗣經警予以查扣,並對A8車予以鑑定,始查悉上情。 ㈤【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㈦】: 緣陳哲仁於102年7月19日,向王櫻芳購入車號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之車籍與毀損車體(車身號碼:ZZE000-0000000號 、引擎號碼1ZZA263556號,先後登記於黃煜展、王柏誠名下 ,下稱B9車),又於102年7月24日6時40分後某時許,向不 詳之人收取慧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遭竊之車號0000-00號、 國瑞Altis型灰色自用小客車(102年7月24日6時40分許,在 高雄市○○區○○路行政中心對面停車格遭竊,車身號碼: ZZE000-0000000號、引擎號碼1ZZA264390號,下稱A9車)後 ,再於不詳時、地,將B9車之車籍資料套用於失竊之A9車上 後,郭定達、陳子昌均明知該A9車係屬來路不明之贓物,竟 仍共同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聯絡,於102年9月初,以340,00 0元價格予以購入之。郭定達、陳子昌又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陳子昌向吳嘉偉(由 黃怡文轉介)偽稱該車並無問題,致吳嘉偉因此陷於錯誤, 於102年9月12日,而以410,000元價格向郭定達、陳子昌購 入上開車輛(登記於李信文名下)。嗣經警予以查扣,並對 A9車予以鑑定,始查悉上情。 ㈥【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㈧】: 緣梁琮昕與康佳豪於102年4月26日,向郭定達、陳子昌購入 車號0000-00號白色自用小客車(登記於康佳豪名下,下稱 A10車),嗣於交車後約3日,因上開自用小客車變速箱發生 故障,康佳豪遂要求陳子昌加以維修,詎陳子昌明知某姓名 年籍不詳之人所交付之變速箱係屬贓物(變速箱原配置於車 號0000-00號之同型自用小客車,該車於100年12月12日16時 30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與上海路交岔路口遭竊,下 稱B10車),竟仍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102年4月29日後 不久某日,在不詳地點,收受上開B10車之變速箱後,將B10 車之變速箱更換至A10車上,再返還該A10車予梁琮昕、康佳 豪。嗣經警予以查扣,並送原廠鑑定,始知悉上情。 ㈦【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㈨】: 郭定達、陳子昌明知王竣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國瑞Altis 白色自用小客車,係屬重大事故之車輛(車身號碼ZRE000-0 000000號、引擎號碼2ZRX200127號,下稱A11車,由王竣重 新修復),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 意聯絡,由郭定達於102年8月12日,向王竣購入A11車而擺 放於東昌汽車內販售,並由陳子昌主動聯繫三立汽車公司之 員工黃啟乘,向黃啟乘偽稱A11車係屬無事故之車輛而欲出 售,致黃啟乘因此陷於錯誤,而於102年8月14日以455,000 元價格向東昌汽車商行購入A11車,再由三立汽車公司轉售 予林水來。嗣經警循線予以查扣,並對A11車予以鑑定,發 現A11車係屬重大事故之車輛,始知悉上情。 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㈩】: 陳慧增基於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向胡俊容購入車號0000-0 0號國瑞Vios銀色自用小客車之車籍與毀損車體(車身號碼 :UP0-0000000號、引擎號碼X483813號,下稱B12車,於102 年1月30日登記於郭定達名下),並委由具偽造準私文書犯 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建南」之成年男子,於不 詳之時、地,將B12車之車身號碼切割後,重新焊接移置在 某車籍不詳之同款車型之車體上(下稱A12車),而偽造準 私文書完成,並於102年1月30日以240,000元價格出售予知 悉上情之陳子昌。陳子昌明知該車係屬借屍還魂車輛,另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 意,向黃美雲佯稱該車並無問題,致黃美雲因此陷於錯誤, 陳子昌乃於102年5月8日以275,000元價格將上開業經偽造之 A12車販售予黃美雲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黃美雲及監理機 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經警予以查扣,並對A12車予以 鑑定,始查悉上情。 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陳子昌、柯克明(另行審結)均明知車號0000-00號福斯Gol f黑色自用小客車(車身號碼:WVWZZZ1KZ7W524992號,下稱 B13車),業於101年12月間因車禍毀損,由郭定達向胡俊容 購入該車車籍,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由陳子昌以柯克明之名義,於102年5月2日, 以B13車之車牌懸掛於某車籍不詳之同款車(下稱A13車)上 ,向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益公司)申辦貸款40萬 元,並將B13車籍於102年5月7日過戶至柯克明名下,致順益 公司因此陷於錯誤,而於102年5月9日核撥上開款項至東昌 汽車所使用由游致銘申設之聯邦銀行臺南分行帳戶內(帳號 :000000000000號)。嗣經警循線查獲B13車之毀損車體, 始知悉上情。 ㈩【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被告陳慧增基於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向施澤宏購入車號00 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之車體(車身號碼ZE0-0000000號、引 擎號碼:1ZZ0000000號,下稱A14車),及車號000-0000號 營業用小客車之毀損車體及車籍(車身號碼ZE0-0000000號 、引擎號碼:1ZZ0000000號,下稱B14車)後,委由具偽造 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建南」之成年 男子,於不詳之時、地,將B14車之車身號碼切割後,重新 焊接移置在A14車,而以此方式偽造準私文書完成,並於101 年11月5日,將該業經偽造之A14車以160,000元價格出售予 知悉上情之郭定達。郭定達購入上開經偽造車身號碼之A14 車後,因該車引擎縮缸,郭定達、游致銘、胡順來乃另共同 基於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郭定達透過游致銘聯繫胡順 來,委由胡順來維修A14車,胡順來遂於102年1月間,在址 設屏東縣之日鼎汽車材料行內,將B14車之引擎號碼以整塊 裁切及重新焊接之方式,黏貼至業已報廢之車號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引擎上(引擎號碼:1ZZ0000000號,下稱C14車 引擎),再將C14車引擎更換至上開A14車上,再將該車交付 予郭定達、游致銘,而胡順來則因此獲取38,000元之報酬。 而郭定達明知上開A14車之車身號碼、引擎號碼均經偽造, 竟又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之犯意,向盧家興宣稱該車並無問題,致盧家興因此陷 於錯誤,郭定達乃於102年5月17日以230,000元價格將該業 經偽造之A14車販售予盧家興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盧家興 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經警予以查扣,並對A1 4車予以鑑定,始查悉上情。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陳慧增基於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人,購入車籍不詳之權利車1部(下稱A15車),又於101年1 1月9日以游致銘之名義,向王竣購入車號0000-00號營業用 小客車之車體(車身號碼ANE00-0000000號、引擎號碼:1AZ 0000000號,原車號為000-00號,經王竣於101年11月5日以 車牌遺損為由換牌,下稱B15車),並於同日再辦理車牌繳 銷重領(車牌變更為4805-V5號)後,委由具偽造準私文書 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建南」之成年男子,於 不詳之時、地,將B15車之車身號碼切割後,重新焊接移置 在A15車,而偽造準私文書完成,陳慧增並於101年12月12日 ,將上開業已偽造之A15車以290,000元價格出售予知悉上情 之郭定達。郭定達另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 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向陳俋任宣稱該車並無問題, 致陳俋任因此陷於錯誤,郭定達乃於102年1月4日以330,000 元之價格販售上開A15車予陳俋任而行使之,並於同日辦理 車牌遺損換牌(車號改為ACJ-2503號),足生損害於陳俋任 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經警予以查扣,並對A1 5車予以鑑定,始查悉上情。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緣陳哲仁購入車號0000-00號、國瑞Vios款白色自用小客車 之車籍與毀損車體(車身號碼:NCP00-0000000號、引擎號 碼X851364號,下稱B17車)後,於不詳之時、地,將B17車 之車身號碼切割後,重新焊接移置在某車籍不詳之同款車型 之車體上(下稱A17車),並將該車交付予明知上情之郭定 達、陳子昌。郭定達、陳子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而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向不知情之林 順偉、哀曉弛宣稱該車並無問題,致哀曉弛因此陷於錯誤, 郭定達、陳子昌乃於102年5月14日以330,000元價格將上開 業經偽造之A17車販售予哀曉弛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哀曉 弛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經警予以查扣,並對 A17車予以鑑定,始查悉上情。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緣陳哲仁購入車號0000-00號、國瑞Yaris款(起訴書誤載為 Vios款,應予更正)白色自用小客車之車籍與毀損車體【車 身號碼:NCP00-0000000號、引擎號碼:Y020080號(起訴書 誤載車身號碼為UP0-0000000號、引擎號碼為X483813號,應 予更正),下稱B18車】後,於不詳之時、地,將B18車之車 籍資料套用在某車籍不詳之同款車型之車體上(下稱A18車 ),並將該車交付予明知上情之郭定達、陳子昌。郭定達、 陳子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絡,向鄭筱琪宣稱該車並無問題,致鄭筱琪因此陷於錯誤, 於102年5月3日(起訴書誤載為8日,應予更正)以420,000 元價格向郭定達及陳子昌購入該車。嗣經警予以查扣,並對 A18車予以鑑定,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玉麟、林珠亮、蔡惠玲、陳清鋑、陳柏廷、吳嘉偉、 康佳豪、黃啟乘、黃美雲、順益公司、盧家興、陳俋任、哀 曉弛、鄭筱琪訴由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報請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定達、陳子昌、陳慧增所為,均係犯死刑、無期 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合議 庭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1項規定,裁定進行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審 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故卷內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 據,先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郭定達、陳子昌、陳慧增於本院審理中 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二所列之各項證據可資佐證。被告 郭定達、陳子昌、陳慧增上開任意性自白核均與事實相符, 均堪採信。綜上,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均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郭定達、陳子昌為本案收受贓物 、故買贓物、詐欺犯行後,刑法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第34 9條、第339條,並自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4 9條規定:「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 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 之財物,以贓物論。」而修正後規定:「收受、搬運、寄藏 、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50萬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所處 有期徒刑、罰金刑度有所變更。另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所處罰金刑部分亦有提高。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 之各該規定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 用修正前之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之規 定。 四、論罪科刑: ㈠按汽車引擎號碼及車身號碼,係表彰該車製造工廠及出廠時 期之識別標誌,為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他人不得擅行更改 ,依刑法第220條第1項規定,應以私文書論之。又刑法上偽 造、變造文書之主要區別,在於偽造係無製作權人不法製作 ,具有創設性者而言;變造則指無製作權人變更他人作成之 真正文書,不變更其本質者之謂。而失竊車輛之車身號碼或 引擎號碼,其將全部號碼磨去,重新鑄造一新號碼,因具有 創設性,自屬偽造行為。若係就原有號碼僅將其中部分予以 抹去、變更,則屬變造行為。而汽車車身號碼及引擎號碼既 具有辨識車輛之用途,監理機關管理汽、機車,亦係以車輛 之牌號及車身號碼、引擎號碼為依據,則改造車身號碼、引 擎號碼之結果,顯然足以妨害原車輛所有人、汽車製造廠商 對該車輛資料之辨識及監理機關對車輛車籍資料管理之正確 性(最高法院66台上1961號判例、76年台上字第3404號判決 、90年度台上字第3322號判決、78年度台上字第3663號判決 、76年度台上字第3391號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4073號判決 要旨參照)。 ㈡被告郭定達部分: ⒈故核被告郭定達於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 9條第1項收受贓物、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 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罪。其與被告陳子昌2人間就上開收受贓物、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詐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 正犯。又其所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係以 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收受贓物1 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1罪,共2罪) ⒉於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 物、刑法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變造準私文書罪。其與 同案被告李睿杰2人間就收受贓物、變造準私文書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係將A6 車之車身號碼部分數字磨滅後,再將B6車部分車身號碼打 造於A6車上,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通知書1紙及勘 查採證照片在卷可憑(警1卷第159頁、第173-182頁), 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被告所為構成刑法第210條、第220條偽 造準私文書罪,容有誤會,尚非允恰,惟該罪名因與本院 前揭認定變造準私文書罪屬同一條項,僅罪名有異,本院 尚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併此敘明。(收受贓物1罪, 變造準私文書1罪,共2罪) ⒊於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 物、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其與被告陳 子昌2人間就上開故買贓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犯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其所為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故買贓物1罪、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1罪,共2罪) ⒋於事實欄一㈤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 物、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其與被告陳 子昌2人間就上開故買贓物、詐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故買贓物1罪、詐欺取財1罪 ,共2罪) ⒌於事實欄一㈦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 財罪。其與被告陳子昌2人間就該詐欺犯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詐欺取財1罪) ⒍於事實欄一㈩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 條第1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 欺取財罪。其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 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與游致銘、 胡順來3人間就偽造準私文書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郭定達所為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詐欺取財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罪處斷。(行使偽造準私文書1罪) ⒎於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 條第1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 欺取財罪。其所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係 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1罪) ⒏於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 條第1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 欺取財罪。其與陳子昌2人間就上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又其所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係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1罪)。 ⒐於事實欄一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 財罪。其與被告陳子昌2人間就該詐欺犯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詐欺取財1罪) ⒑被告郭定達所犯上開1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⒒至公訴意旨認前揭想像競合犯部分應從一重之「詐欺」罪 嫌論處,顯有誤會;又被告前揭所為詐欺犯行均應適用修 正前刑法第339條之規定,已見前述,公訴意旨論罪法條 及附錄法條均引用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亦屬 有誤,併此指明。 ㈢被告陳子昌部分: ⒈核被告陳子昌於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 條第1項收受贓物、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 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罪。其與被告郭定達2人間就上開收受贓物、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詐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 正犯。又其所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係以 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收受贓物1 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1罪,共2罪) ⒉於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 物、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其與被告郭 定達2人間就上開故買贓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犯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其所為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故買贓物1罪、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1罪,共2罪) ⒊於事實欄一㈣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 物、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又被告陳子 昌所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係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收受贓物1罪、行使 偽造準私文書1罪,共2罪) ⒋於事實欄一㈤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 物、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其與被告郭定 達2人間就上開故買贓物、詐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故買贓物1罪、詐欺取財1罪, 共2罪) ⒌於事實欄一㈥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 物罪。(收受贓物1罪) ⒍於事實欄一㈦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 財罪。其與被告郭定達2人間就該詐欺犯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詐欺取財1罪) ⒎於事實一㈧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 第1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詐欺取財罪。又其所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行使 偽造準私文書1罪) ⒏於事實欄一㈨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 財罪。其與被告柯克明2人間就該詐欺犯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詐欺取財1罪) ⒐於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 條第1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 欺取財罪。其與被告郭定達2人間就上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 正犯。又其所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係以 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1罪) ⒑於事實欄一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 財罪。其與被告郭定達2人間就該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詐欺取財1罪) ⒒被告陳子昌所犯上開1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⒓又公訴意旨認前揭想像競合犯部分應從一重之「詐欺」罪 嫌論處,顯有誤會;又被告前揭所為詐欺犯行均應適用修 正前刑法第339條之規定,已見前述,公訴意旨論罪法條 及附錄法條均引用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亦屬 有誤,併此指明。 ㈣被告陳慧增部分: ⒈核被告陳慧增於事實欄一㈧、㈩、之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之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陳慧增 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建南」之成年男子就偽造準私 文書之行為,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 犯。其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⒉又被告陳慧增前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 上字第47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並確定,於98年8月3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 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郭定達、陳子昌、陳慧增均年富力強,不思以正 當方法賺取財物,竟以前揭不法手段牟利,嚴重影響警方追 贓之查緝、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並有礙製造廠商 對車輛來源之識別性,及妨害市場交易安全及誠信,復酌以 被告陳慧增前已有多次竊盜、贓物及以借屍還魂手法犯偽造 文書及詐欺犯行,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執行完畢,其並 未記取教訓復再為本案犯行,應嚴予非難,被告郭定達前有 強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詐欺及偽造文書等前科素行 、被告陳子昌前有詐欺及偽造文書等前科素行、暨渠等之智 識程度、生活狀況、均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及迄均未與被 害人及告訴人達成和解以賠償被害人及告訴人之損失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定其應執行之刑,併 就被告郭定達及陳子昌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㈠按所謂行使偽造之文書,乃依文書之用法,以之充作真正文 書而加以使用之意,故必須行為人就所偽造文書之內容向他 方有所主張,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4709號判例 參照)。查,公訴意旨認事實欄一㈡(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㈣)部分,係由被告郭定達購入營業用小客車及收受贓車, 將車身號碼磨滅偽造後,出售予同案被告李睿杰而行使之, 因認被告郭定達涉犯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云 云。惟查,被告郭定達於本院審理中坦認與被告李睿杰有收 受贓物及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並供陳其知悉被告李睿 杰係欲將贓車借屍還魂,故將其購入之營業用小客車車籍提 供予李睿杰,再由李睿杰向他人收取贓車及委託他人變造車 身號碼等語(本院卷四第48頁)。被告李睿杰則陳稱伊有向 郭定達購買上開營業用小客車車籍及車體,再將車輛交予王 竣整理等語(本院卷五第65頁背面)。據此,足認被告郭定 達就上開變造文書之犯行,並未對知情之被告李睿杰主張變 造車身號碼之真實性,故並非行使行為,尚無成立刑法第21 6條犯行之餘地,惟起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 ,係屬高度行為與低度行為之吸收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 知。 ㈡又公訴意旨認事實欄一㈧、㈩、(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㈩ 、、)部分,被告陳慧增涉犯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罪云云。惟查,被告陳慧增於事實欄一㈧、㈩、 所為將車輛借屍還魂後,分別出售予知情之被告陳子昌、郭 定達乙節,業據被告陳子昌、郭定達供承在卷,足認被告陳 慧增就上開偽造文書之犯行,並未對知情之陳子昌、郭定達 主張偽造車身號碼之真實性,故並非行使行為,尚無成立刑 法第216條犯行之餘地,惟起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 刑部分,係屬高度行為與低度行為之吸收關係,爰均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 ㈢另公訴意旨認事實欄一㈤之犯行(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㈦) ,案外人陳哲仁有將B9車之印有車身號碼之引擎室防火牆切 割後重新焊接於A9車之引擎室上而偽造準私文書,於事實欄 一之犯行(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陳哲仁有將B18車 之車身號碼切割後重新焊接移置在某車籍不詳之同款車型車 體上而偽造準私文書,嗣上開車輛出售或交予知情之被告郭 定達及陳子昌,被告郭定達及陳子昌再將車輛售出,因認被 告郭定達及陳子昌均涉有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云云。惟查:警方勘查懸掛「2661-X S」號(即B9車牌)自用小客車,該車之車身號碼位於右前 座底板橫樑,車身號碼為「ZZE000-0000000」,另懸掛「76 05-V5」號(即B18車牌)自用小客車,該車車身號碼位於右 前座底板橫樑,車身號碼為「NCP00-0000000」,經以去漆 劑去除表漆、砂紙拋光後,均未發現補土痕跡,復以化學腐 蝕法處理,均未顯現其他字樣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 案現場勘察報告1份暨相關照片在卷可憑(警1卷第13頁、第 17頁背面、第27-29頁、第89-93頁)。依上開勘察結果可知 ,上開車輛並無公訴意旨所指車身號碼遭切割後重新焊接之 情形。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佐證,自難以刑法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責相繩,惟公訴意旨認被告郭定達、陳子 昌此部分行為與前揭㈤、論處詐欺罪責部分,均為想像競 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 六、沒收: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 公布,105年7月1日起施行,惟按「刑法沒收、非拘束人身 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 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 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 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並就 沒收部分逕行適用裁判時之規定,而毋庸比較新、舊法,先 予敘明。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各定有明文。 ㈡次按共同正犯因相互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 ,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雖係其他共同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 之物,亦應於各共同正犯科刑時,併為沒收、追徵之諭知, 旨在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追徵或各方落空之問題(最 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5號、第2875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 ,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 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其各成員有無 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 得範圍之認定,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不適用「嚴格證 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惟事實審 法院仍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於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 得,或犯罪所得多寡,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依自由證 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 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 告沒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 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然若 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仍應 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93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被告郭定達成立東昌汽車商行,為實際負責人 及出資者,被告陳子昌為該商行之業務,游致銘掛名擔任名 義負責人,郭定達與陳子昌並共同從事車輛收購買賣,於車 輛販售後所得之價金扣除成本之價差,約定由被告郭定達抽 取5成、被告陳子昌抽取4成、被告游致銘抽取1成,業據被 告郭定達於本院審理中供述在卷(本院卷五第241頁背面) ,故事實欄一㈠、㈢、㈤、㈦、、部分,均依此比例計 算被告郭定達與被告陳子昌之犯罪所得。至被告陳子昌於本 院審理中雖供稱其各次獲利為價差之2成云云(本院卷五第 104頁),惟其與被告郭定達共同處理車輛收購買賣係以不 法手段為之,被告陳子昌應無甘冒犯罪風險共同為之而僅收 取微薄之利潤,其所述收取低成數之報酬與常情有違,應以 被告郭定達前揭所述較為可採。 ㈢被告郭定達部分: ⒈被告郭定達於事實欄一㈠、㈡、㈢、㈤、㈦、㈩、、、 所為,分別獲取400,000元、100,000元、450,000元、3 75,000元、417,500元、230,000元、330,000元、300,000 元、400,000元(有關與被告陳子昌共犯部分,計算式詳 見附表一),核屬被告郭定達之犯罪所得,惟並未扣案,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至被告郭定達及其辯護人雖謂考量被告尚未定刑,刑期就 要執行至163年,且另案民事判決需賠償之金額高達3,775 ,000餘元,被告之母親雙眼失明、父親在療養院,被告家 境貧寒,如再沒收本案犯罪所得,顯有過苛之虞,爰主張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或予以酌 減云云。惟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宣告前二條之 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 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 宣告或酌減之。」依立法理由觀之,於沒收或追徵有過苛 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時,法院 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以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並調 節沒收之嚴苛性,而於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時 ,始於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外,另有酌減之適用。又所謂 「有過苛之虞」,應依比例原則斟酌之,例如於犯罪所得 嗣後已因非可歸責於犯罪行為人之原因確定滅失,且犯罪 行為人並未因此取得財產上利益者,當有前開過苛調解條 款之適用;另衡量具體犯罪情節,倘犯罪之應非難性輕微 ,或犯罪所得並非全然歸因於犯罪行為所生,亦即犯罪所 得之取得,犯罪行為並非最主要因素,而堪認倘逕予剝奪 犯罪所得,實有過度苛酷之情者,亦有前開過苛調解條款 之適用;此外,倘犯罪被害人或其權利受讓者已居於隨時 可取回犯罪所得之地位,若仍對犯罪行為人宣告沒收、追 徵,反將使犯罪行為人居於重複受追索之不利地位,甚至 不利於犯罪被害人或其權利受讓者實際對犯罪行為人追索 受償時,亦應有前開過苛條款之適用。查,被告郭定達上 開犯罪所得係以借屍還魂車輛、重大事故車輛佯稱為合法 或無事故車輛出售予被害人、告訴人之方法而獲得,其所 為造成失竊車主難以尋回遭竊車輛,或雖有尋獲失竊車輛 ,惟該車輛亦已遭改裝而非完整,而買受上開車輛之車主 可能因此須返還該車或與原車主協商車輛歸屬,且造成被 害人、告訴人蒙受鉅額財產損失而無法獲償,犯罪情節難 認輕微;況且,被告郭定達上開犯罪所得業經其取得而未 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或告訴人,被告郭定達亦 未與被害人或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是尚難認諭知 沒收有何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或使受宣告人之 生活條件難以維持等情形。從而,被告郭定達因前揭犯行 取得之犯罪所得,難認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之適用 而得不宣告沒收、追徵或酌減之,附此敘明。 ㈣被告陳子昌部分: 被告陳子昌於事實欄一㈠、㈢、㈣、㈤、㈦、㈧、㈨、、 所為,分別獲取24,000元、40,000元、330,000元、28,00 0元、30,000元、275,000元、260,000元、24,000元、16,00 0元(有關與被告郭定達共犯部分,計算式詳見附表一), 核屬被告陳子昌之犯罪所得,惟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事實欄一㈨之向順 益公司貸得之400,000元,雖另由共犯柯克明清償予順益公 司,惟被告陳子昌因該犯罪而仍保有260,000元,依法自仍 應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併予說明。 ㈤被告陳慧增部分: 被告陳慧增於事實欄一㈧、㈩、所為,分別獲取240,000 元、160,000元、290,000元之價金,核屬被告陳慧增之犯罪 所得,惟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 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㈥被告郭定達與陳子昌於事實欄一㈠、㈢、㈤部分,被告郭定 達於事實欄一㈡部分,被告陳子昌於事實欄一㈣、㈥部分, 所為之收受或故買之自用小客車、變速箱等贓物,因業經員 警尋獲,並由被害人或告訴人領回或協調所有權歸屬中,此 有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領據、贓(證) 物領據、協議書等在卷可參(見警1卷第398至399、400、40 5、604、626至627頁、警2卷第34至35、62、73至74、108至 109、193至194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均不予 宣告沒收。 ㈦前揭應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 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2項、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 2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第349條第1項、第2項 (修正前)、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7條第1項 、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尚宇提起公訴、檢察官徐書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一】: ┌──┬─────┬─────────────────────────────┬──────────────────┐ │編號│ 犯罪事實 │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 ├──┼─────┼─────────────────────────────┼──────────────────┤ │ 1 │事實欄一㈠│郭定達共同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郭定達、陳子昌於左列犯行之犯罪所得計│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算式: │ │ │即起訴書犯│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①郭定達賣得價金430,000元,賺價差 │ │ │罪事實一㈠│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60,000 元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陳子昌拿價差4成為報酬,游致銘拿價 │ │ │ │ │ 差1成為報酬 │ │ │ ├─────────────────────────────┤③陳子昌犯罪所得: │ │ │ │陳子昌共同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60,000元×40/100=24,000元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④游致銘犯罪所得: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60,000元×10/100=6,000元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⑤郭定達犯罪所得: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430,000元-24,000元-6,000元= │ │ │ │ │ 400,000元 │ ├──┼─────┼─────────────────────────────┼──────────────────┤ │ 2 │事實欄一㈡│郭定達共同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變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即起訴書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事實一㈣│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3 │事實欄一㈢│郭定達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郭定達、陳子昌之犯罪所得計算式: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①郭定達賣得價金500,000元,賺價差 │ │ │即起訴書犯│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00,000元 │ │ │罪事實一㈤│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②陳子昌拿價差4成為報酬,游致銘拿價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差1成為報酬 │ │ │ │ │③陳子昌犯罪所得: │ │ │ ├─────────────────────────────┤ 100,000元×40/100=40,000元 │ │ │ │陳子昌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④游致銘犯罪所得: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 100,000元×10/100=10,000元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⑤郭定達犯罪所得: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500,000元-40,000元-10,000元=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450,000元 │ │ │ │ │ │ ├──┼─────┼─────────────────────────────┼──────────────────┤ │ 4 │事實欄一㈣│陳子昌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即起訴書犯│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事實一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拾叁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5 │事實欄一㈤│郭定達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郭定達、陳子昌之犯罪所得計算式: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①郭定達賣得價金410,000元,賺價差 │ │ │即起訴書犯│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70,000元 │ │ │罪事實一㈦│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②陳子昌拿價差4成為報酬,游致銘拿價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差1成為報酬 │ │ │ │ │③陳子昌犯罪所得: │ │ │ ├─────────────────────────────┤ 70,000元×40/100=28,000元 │ │ │ │陳子昌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④游致銘犯罪所得: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70,000元×10/100=7,000元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⑤郭定達犯罪所得: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410,000元-28,000元-7,000元=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375,000元 │ │ │ │ │ │ ├──┼─────┼─────────────────────────────┼──────────────────┤ │ 6 │事實欄一㈥│陳子昌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即起訴書犯│ │ │ │ │罪事實一㈧│ │ │ ├──┼─────┼─────────────────────────────┼──────────────────┤ │ 7 │事實欄一㈦│郭定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郭定達、陳子昌之犯罪所得計算式: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①郭定達賣得價金455,000元,賺價差 │ │ │即起訴書犯│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75,000元 │ │ │罪事實一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陳子昌拿價差4成為報酬,游致銘拿價 │ │ │ │ │ 差1成為報酬 │ │ │ ├─────────────────────────────┤③陳子昌犯罪所得: │ │ │ │陳子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75,000元×40/100=30,000元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④游致銘犯罪所得: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75,000元×10/100=7,500元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⑤郭定達犯罪所得: │ │ │ │ │ 450,000元-30,000元-7,500元= │ │ │ │ │ 417,500元 │ ├──┼─────┼─────────────────────────────┼──────────────────┤ │ 8 │事實欄一㈧│陳慧增共同犯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即起訴書犯│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罪事實一㈩│ │ │ │ │ ├─────────────────────────────┤ │ │ │ │陳子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9 │事實欄一㈨│陳子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即起訴書犯│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罪事實一│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10 │事實欄一㈩│陳慧增共同犯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即起訴書犯│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罪事實一│ │ │ │ │ ├─────────────────────────────┤ │ │ │ │郭定達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11 │事實欄一│陳慧增共同犯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即起訴書犯│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罪事實一│ │ │ │ │ ├─────────────────────────────┤ │ │ │ │郭定達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拾叁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12 │事實欄一│郭定達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郭定達、陳子昌之犯罪所得計算式: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①郭定達賣得價金330,000元,賺價差 │ │ │即起訴書犯│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60,000元 │ │ │罪事實一│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陳子昌拿價差4成為報酬,游致銘拿價 │ │ │ │ │ 差1成為報酬 │ │ │ ├─────────────────────────────┤③陳子昌犯罪所得: │ │ │ │陳子昌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60,000元×40/100=24,000元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④游致銘犯罪所得: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60,000元×10/100=6,000元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⑤郭定達犯罪所得: │ │ │ │ │ 330,000元-24,000元-6,000元= │ │ │ │ │ 300,000元 │ ├──┼─────┼─────────────────────────────┼──────────────────┤ │ 13 │事實欄一│郭定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郭定達、陳子昌之犯罪所得計算式: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①郭定達賣得價金420,000元,賺價差 │ │ │即起訴書犯│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40,000元 │ │ │罪事實一│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陳子昌拿價差4成為報酬,游致銘拿價 │ │ │ │ │ 差1成為報酬 │ │ │ ├─────────────────────────────┤③陳子昌犯罪所得: │ │ │ │陳子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40,000元×40/100=16,000元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④游致銘犯罪所得: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40,000元×10/100=4,000元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⑤郭定達犯罪所得: │ │ │ │ │ 420,000元-16,000元-4,000元= │ │ │ │ │ 400,000元 │ └──┴─────┴─────────────────────────────┴──────────────────┘ 【附表二】: ┌──┬─────┬─────────────────────────────┐ │編號│ 犯罪事實 │ 證據出處 │ ├──┼─────┼─────────────────────────────┤ │ 1 │事實欄一㈠│⒈被告郭定達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與證述。 │ │ ├─────┤ (見偵3 卷第191至194頁、偵4卷第213至218頁、本院3卷第118 │ │ │即起訴書犯│ 至151頁、本院4卷第42至76頁、第215至219頁、本院5卷第59至 │ │ │罪事實一㈠│ 88頁、第226至234頁、第235至318頁) │ │ │ │⒉被告陳子昌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與證述。 │ │ │ │ (見偵3 卷第295至298頁、偵4卷第213至218頁、本院4卷第151 │ │ │ │ 至173頁、本院4卷第235至249頁、本院5卷第99至139頁) │ │ │ │⒊證人阮氏玉豔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見警1卷第383頁) │ │ │ │⒋證人李月嬌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1卷第346至348頁、偵1卷第188至191頁) │ │ │ │⒌證人王惠貞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1卷第358至359頁、偵1卷第188至191頁) │ │ │ │⒍證人張育淋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1卷第370至371頁、偵2卷第105頁) │ │ │ │⒎證人林明源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1卷第374頁、偵2卷第99至101頁) │ │ │ │⒏證人彭智德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1卷第377頁、偵2卷第99至101頁) │ │ │ │⒐證人林順偉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1卷第379至380頁、偵2卷第99至101頁、偵3卷第263至 │ │ │ │ 264頁) │ │ │ │⒑證人張玉麟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1卷第384至385頁、偵1卷第126至129頁) │ │ │ │⒒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相關現場勘查照片。 │ │ │ │ (警1 卷第14至15、46頁反面至49頁) │ │ │ │⒓ACZ-5923、6705-A7、4021-A2車號車輛之歷任車主表1份。 │ │ │ │ (警1卷第345頁) │ │ │ │⒔牌照號碼ACZ-5923號之車輛詳細資料1份。 │ │ │ │ (見警1卷第352頁) │ │ │ │⒕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保單資料(車號000-00│ │ │ │ 23號)1份。 │ │ │ │ (見警1卷第355至357頁) │ │ │ │⒖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 │ │ │ (見警1卷第360至362頁) │ │ │ │⒗牌照號碼6705-A7號之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1份。 │ │ │ │ (見警1 卷第366頁) │ │ │ │⒘王惠貞提供ACZ-5923車損照片手機翻拍共10張。 │ │ │ │ (見警1卷第367至369頁) │ │ │ │⒙牌照號碼4021-AD號之汽車買賣合約書1份。 │ │ │ │ (見警1卷第372頁) │ │ │ │⒚牌照號碼4021-AD號之汽車買賣合約書1份。 │ │ │ │ (見警1卷第375頁) │ │ │ │⒛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 │ │ │ │ (見警1卷第388至390頁) │ │ │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16日(102)中車服發字第 │ │ │ │ 000000號函文暨變速箱照片2張。 │ │ │ │ (見警1卷第392至395頁) │ │ │ │牌照號碼4413-N2號之車輛詳細資料1份。 │ │ │ │ (見警1卷第396頁) │ │ │ │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號0000-00)1份。 │ │ │ │ (見警1卷第397頁) │ │ │ │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車號0000-00)1份。 │ │ │ │ (見警1卷第398至399頁)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 │ │ │ │ (見警1卷第400頁) │ │ │ │領據(立據人:張玉麟)1紙。 │ │ │ │ (見警1卷第405頁)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104年6月29日嘉監南站│ │ │ │ 字第1040073701號函暨檢送ACZ-5923號汽車於102.6.10日過戶登│ │ │ │ 記書、異動登記書、原車主身分證明書電子檔。 │ │ │ │ (見偵3卷第204至207頁)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104年6月25日高監車字第00000000│ │ │ │ 76號函暨檢送本所列管ACZ-5923號車車籍、車主及異動歷史查詢│ │ │ │ 單暨102年9月30日辦理該車刑事案件註銷異動登記書影本。 │ │ │ │ (見偵3卷第208至214頁)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104年6月26日高監屏站│ │ │ │ 字第1040070624號函暨檢送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汽車新│ │ │ │ 車領牌登記書、車輛買賣讓渡書及原車主身份證明保證書影本。│ │ │ │ (見偵3卷第217至219頁) │ ├──┼─────┼─────────────────────────────┤ │ 2 │事實欄一㈡│⒈被告郭定達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與證述。 │ │ ├─────┤ (見偵3 卷第191至194頁、本院3卷第118至151頁、本院4卷第42│ │ │即起訴書犯│ 至76頁、第215至219頁、本院5卷第59至88頁、第226至234頁、 │ │ │罪事實一㈣│ 第235至318頁) │ │ │ │⒉證人即被害人辜萬益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1卷第598頁、偵1卷第126至129頁) │ │ │ │⒊證人王竣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見警1卷第519頁、偵1卷第203至204 頁) │ │ │ │⒋證人馬瑞成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見警1卷第520至521頁) │ │ │ │⒌證人文領涵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1卷第531至533、537至538頁、偵2卷第173至176頁) │ │ │ │⒍證人即告訴人林珠亮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見警1卷第600至601頁) │ │ │ │⒎證人林嘉慶於警詢與偵查中之供述與證述。 │ │ │ │ (見警1卷第599頁、偵1卷第218至219頁) │ │ │ │⒏證人陳韋進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見警1卷第525頁) │ │ │ │⒐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02年11月14日南市警鑑字第1020574391號鑑 │ │ │ │ 驗通知書暨檢送ACZ-8172號自小客車相關勘查報告暨現場勘查照│ │ │ │ 片。 │ │ │ │ (見警1卷第159至182頁) │ │ │ │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102年10月7日保三貳警│ │ │ │ 刑字第1020007107號函暨檢附自小客車(車號000-0000)車牌兩│ │ │ │ 面。 │ │ │ │ (見警1卷第208頁) │ │ │ │⒒徐文賢照片。 │ │ │ │ (見警1卷第518頁) │ │ │ │⒓文領涵提供之行照(車號000-0000)及身份證影本1份。 │ │ │ │ (見警1卷第535至536頁) │ │ │ │⒔文領涵提供之玉山銀行存簿影本1份。 │ │ │ │ (見警1卷第539至540頁) │ │ │ │⒕文領涵提供之玉山銀行匯款回條1紙。 │ │ │ │ (見警1卷第541頁) │ │ │ │⒖ACZ-8172、728-CP車號車輛之歷任車主表1份。 │ │ │ │ (見警1卷第578頁) │ │ │ │⒗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1份。 │ │ │ │ (見警1卷第595頁) │ │ │ │⒘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 │ │ │ │ (見警1卷第604頁) │ │ │ │⒙證人即告訴人林珠亮提供之車號000-0000、白色豐田阿提斯內贓│ │ │ │ 物照片、李瑞豐福德優質車商名片翻拍、LINE對話紀錄翻拍。 │ │ │ │ (見警1卷第605至607頁) │ │ │ │⒚警政知識聯網-車籍系統(車號000-0000)1份。 │ │ │ │ (見警1卷第608頁) │ │ │ │⒛牌照號碼ACZ-8172號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1份。 │ │ │ │ (見警1卷第610頁) │ │ │ │牌照號碼ACZ-8172號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1份。 │ │ │ │ (見警1卷第611頁) │ │ │ │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1份。 │ │ │ │ (見警1卷第612頁) │ │ │ │林嘉慶提供之委託書、牌照號碼ACZ-8172行照、身份證影本各1 │ │ │ │ 份。 │ │ │ │ (見警1卷第613至615頁) │ │ │ │牌照號碼ACZ-8172號之車輛詳細資料1份。 │ │ │ │ (見警1卷第616頁) │ │ │ │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 │ │ │ 份。 │ │ │ │ (見警1卷第618至621頁) │ │ │ │牌照號碼0326-JP號之車輛詳細資料表1份。 │ │ │ │ (見警1卷第622頁) │ │ │ │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號0000-00)1份。 │ │ │ │ (見警1卷第609頁、同警1卷第623頁) │ │ │ │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車號0000-00)1份。 │ │ │ │ (見警1卷第624至625頁)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車號0000-00)1份。 │ │ │ │ (見警1卷第626頁)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 │ │ │ │ (見警1卷第627頁)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104年3月27日嘉監南站│ │ │ │ 字第1040030475號函暨檢送車號000-0000號車過戶登記書、換牌│ │ │ │ 異動登暨相關資料電子檔。 │ │ │ │ (見偵2卷第183、194至199頁)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104年3月30日高監屏站│ │ │ │ 字第1040030135號函暨檢送ACZ-8172號車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 │ │ 影本(含讓渡書)。 │ │ │ │ (見偵2卷第219、221頁)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104年3月30日北市監牌字第1040│ │ │ │ 000000號函暨檢送ACZ-8172(重領前728-CP)號車之過戶登記書│ │ │ │ 暨附件資料影本。 │ │ │ │ (見偵2卷第223至231頁)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4月22日國世成功字第1040│ │ │ │ 000000號函暨檢附李瑞文申辦之帳戶自於102年~103年之交易明│ │ │ │ 細表一份。 │ │ │ │ (見偵3卷第13至31頁) │ │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105年1月18日保三貳警│ │ │ │ 刑字第1050000416號函暨檢送車號000-0000、ACZ-8172自小客車│ │ │ │ 車色變更申請資料。 │ │ │ │ (見偵4卷第263、266至269頁) │ ├──┼─────┼─────────────────────────────┤ │ 3 │事實欄一㈢│⒈被告郭定達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與證述。 │ │ ├─────┤ (見偵3 卷第191至194頁、第196至199頁、偵4卷第213至218頁 │ │ │即起訴書犯│ 、本院3 卷第118至151頁、本院4卷第42至76頁、第215至219頁 │ │ │罪事實一㈤│ 、本院5卷第59至88頁、第226至234頁、第235至318頁) │ │ │ │⒉被告陳子昌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與證述。 │ │ │ │ (見偵1 卷第165至167頁、偵4卷第213至218頁、本院4卷第151 │ │ │ │ 至173頁、本院4卷第235至249頁、本院5卷第99至139頁) │ │ │ │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竣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4至7頁) │ │ │ │⒋證人即告訴人蔡惠玲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11至12頁、偵1卷第126至129頁、偵1卷第261至264 │ │ │ │ 頁) │ │ │ │⒌證人謝毓敏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2頁、偵1卷第283頁) │ │ │ │⒍證人即告訴人陳清鋑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8至9頁、偵1卷第126至129頁) │ │ │ │⒎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相關現場勘查照片。 │ │ │ │ (警1 卷第13頁反面至14、38至43頁反面) │ │ │ │⒏車號000-0000、ACP-8553、2936-E6號車輛之歷任車主表1份。 │ │ │ │ (見警2卷第1頁) │ │ │ │⒐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份。 │ │ │ │ (見警2卷第3頁) │ │ │ │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車牌號碼0000-00指認 │ │ │ │ 照片。 │ │ │ │ (見警2卷第13至14頁) │ │ │ │⒒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1月11日國保字第102048號函。 │ │ │ │ (見警2卷第15頁) │ │ │ │⒓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9日國保字第102039號函。 │ │ │ │ (見警2卷第16頁) │ │ │ │⒔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函及勘驗照片。 │ │ │ │ (見警2 卷第17至20頁) │ │ │ │⒕牌照號碼AAH-3099號之車輛詳細資料表1份。 │ │ │ │ (見警2卷第22頁) │ │ │ │⒖偉赫企業基本資料1份。 │ │ │ │ (見警2卷第23頁) │ │ │ │⒗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 │ │ │ 份。 │ │ │ │ (見警2卷第25至27頁) │ │ │ │⒘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 │ │ │ 份。 │ │ │ │ (見警2卷第29至31頁) │ │ │ │⒙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號0000-00)1份。 │ │ │ │ (見警2卷第33頁) │ │ │ │⒚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車號0000-00)1份。 │ │ │ │ (見警2卷第34至35頁) │ ├──┼─────┼─────────────────────────────┤ │ 4 │事實欄一㈣│⒈被告陳子昌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與證述。 │ │ ├─────┤ (見偵3 卷第301至306頁、偵4卷第213至218頁、本院4卷第151 │ │ │即起訴書犯│ 至173頁、本院4卷第235至249頁、本院5卷第99至139頁) │ │ │罪事實一㈥│⒉被告郭定達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與證述。 │ │ │ │ (見偵3 卷第191至194頁、偵4卷第213至218頁、本院3卷第118 │ │ │ │ 至151頁、本院4卷第42至76頁、第215至219頁、本院5卷第59至 │ │ │ │ 88頁、第226至234頁、第235至318頁) │ │ │ │⒊證人陳詩涵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42至43頁、偵1卷第261至264頁) │ │ │ │⒋證人蘇嘉華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38頁、偵1卷第261至264頁) │ │ │ │⒌證人陳柏廷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41頁、偵1卷第126至129頁) │ │ │ │⒍證人陳鵬旭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39至40頁) │ │ │ │⒎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相關現場勘查照片。 │ │ │ │ (警1 卷第14頁反面、49至50頁反面) │ │ │ │⒏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1月11日國保字第102048號函。 │ │ │ │ (見警2卷第15頁) │ │ │ │⒐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9日國保字第102039號函。 │ │ │ │ (見警2卷第16頁) │ │ │ │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函及勘驗照片。 │ │ │ │ (見警2 卷第17至20頁) │ │ │ │⒒車號000-0000、1181-XJ號車輛之歷任車主表1份。 │ │ │ │ (見警2卷第37頁) │ │ │ │⒓車牌號碼000-0000指認照片。 │ │ │ │ (見警2卷第44至48頁) │ │ │ │⒔牌照號碼ACJ-3320號之車輛詳細資料表1份。 │ │ │ │ (見警2卷第56頁) │ │ │ │⒕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 │ │ │ 份。 │ │ │ │ (見警2卷第58至60頁) │ │ │ │⒖領據(立據人:陳鵬旭)1份。 │ │ │ │ (見警2卷第62頁) │ │ │ │⒗牌照號碼ACJ-3320號之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1份。 │ │ │ │ (見警2卷第63頁) │ │ │ │⒘陳鵬旭提供之順心優質車商聯盟車輛檢驗保證書1份。 │ │ │ │ (見警2卷第64頁) │ │ │ │⒙陳鵬旭提供之各項繳稅證明、保費繳款證明、汽(機)車各項異│ │ │ │ 動登記書各1份。 │ │ │ │ (見警2卷第65至67頁) │ │ │ │⒚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 │ │ │ 份。 │ │ │ │ (見警2卷第68至71頁) │ │ │ │⒛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號0000-00)1份。 │ │ │ │ (見警2卷第72頁) │ │ │ │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車號0000-00)1份。 │ │ │ │ (見警2卷第73至74頁) │ │ │ │陳柏廷於偵訊中所提供之資料(發票、分期付款繳費單、順心汽│ │ │ │ 車保證書、稅金繳費證明、名片、過戶資料、買賣合約書)。 │ │ │ │ (見偵1卷第138至144頁) │ │ │ │汽(機)車過戶登記書(車號0000-00)1份。 │ │ │ │ (見偵1卷第273頁) │ ├──┼─────┼─────────────────────────────┤ │ 5 │事實欄一㈤│⒈被告陳子昌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與證述。 │ │ ├─────┤ (見偵3 卷第301至306頁、偵4卷第213至218頁、本院4卷第151 │ │ │即起訴書犯│ 至173頁、本院4卷第235至249頁、本院5卷第99至139頁) │ │ │罪事實一㈦│⒉被告郭定達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與證述。 │ │ │ │ (見偵3 卷第191至194頁、偵4卷第213至218頁、本院3卷第118 │ │ │ │ 至151頁、本院4卷第42至76頁、第215至219頁、本院5卷第59至 │ │ │ │ 88頁、第226至234頁、第235至318頁) │ │ │ │⒊證人郭健浚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90至91頁、偵1卷第261至264頁) │ │ │ │⒋證人王櫻芳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77頁、偵1卷第261至264頁) │ │ │ │⒌證人許吳美玉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79頁、偵1卷第261至264頁) │ │ │ │⒍證人黃煜展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81頁) │ │ │ │⒎證人陳志成於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偵4卷第23至27頁) │ │ │ │⒏證人王柏誠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82至83頁、偵1卷第261至264頁、偵3卷第258至259 │ │ │ │ 頁) │ │ │ │⒐證人吳嘉偉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86頁、偵1卷第261至264頁) │ │ │ │⒑證人侯東熙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92頁) │ │ │ │⒒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相關現場勘查照片。 │ │ │ │ (見警1 卷第17頁反面、91至95頁反面) │ │ │ │⒓車號0000-00號車輛之歷任車主表1份。 │ │ │ │ (見警2卷第76頁) │ │ │ │⒔中古汽車買賣(切結)合約書1份。 │ │ │ │ (見警2卷第78頁) │ │ │ │⒕許吳美玉於警詢時提供之紙條影本1份。 │ │ │ │ (見警2卷第79頁) │ │ │ │⒖牌照號碼2661-XS號之汽車買賣合約書1份。 │ │ │ │ (見警2卷第87頁) │ │ │ │⒗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102年11月28日嘉監 │ │ │ │ 義一字第1020011542號函暨檢送2661-XS號自用小客車之汽車過 │ │ │ │ 戶登記書影本及車主身分證明保證書影本。 │ │ │ │ (見警2卷第94至97頁) │ │ │ │⒘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1月6日國保字第102047號函。 │ │ │ │ (見警2卷第99頁) │ │ │ │⒙牌照號碼1762-E5車輛詳細資料表1份。 │ │ │ │ (見警2卷第100頁) │ │ │ │⒚牌照號碼2661-XS號之車輛詳細資料表1份。 │ │ │ │ (見警2卷第101頁) │ │ │ │⒛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 │ │ │ 份。 │ │ │ │ (見警2卷第103至105頁) │ │ │ │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號0000-00)1份。 │ │ │ │ (見警2卷第107頁) │ │ │ │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車號0000-00)1份。 │ │ │ │ (見警2卷第108至109頁) │ │ │ │職務報告1份。 │ │ │ │ (見偵4卷第8至15頁) │ ├──┼─────┼─────────────────────────────┤ │ 6 │事實欄一㈥│⒈被告陳子昌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與證述。 │ │ ├─────┤ (見偵3 卷第301至306頁、審訴1卷第111至140頁、本院4卷第 │ │ │即起訴書犯│ 151至173頁、本院4卷第235至249頁、本院5卷第99至139頁) │ │ │罪事實一㈧│⒉證人陳俊凱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190至191頁、偵1卷第276至277頁) │ │ │ │⒊證人謝志騰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143頁) │ │ │ │⒋證人謝紀威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152至153頁) │ │ │ │⒌證人吳傳成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164至165頁) │ │ │ │⒍證人康佳豪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166至167頁、偵4卷第43至46頁) │ │ │ │⒎證人梁琮昕於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偵4卷第139至141頁) │ │ │ │⒏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相關現場勘查照片。 │ │ │ │ (警1 卷第13頁、20至23頁反面) │ │ │ │⒐車號0000-00號車輛之歷任車主表1份。 │ │ │ │ (見警2卷第142頁) │ │ │ │⒑牌照號碼2216-QV號之車輛詳細資料表1份。 │ │ │ │ (見警2卷第147頁) │ │ │ │⒒汽車買賣合約書(車號0000-00)1份。 │ │ │ │ (見警2卷第148頁) │ │ │ │⒓牌照號碼2216-QV號之汽車買賣(仲介)合約書1份。 │ │ │ │ (見警2卷第149頁) │ │ │ │⒔謝志騰提供之關於2216-QV號自小客車相關維修車歷1份。 │ │ │ │ (見警2 卷第150至151頁) │ │ │ │⒕臺灣本田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10日(102)本田字第059號函文│ │ │ │ 暨檢送車籍資料、微粒照片4張。 │ │ │ │ (見警2卷第170至175頁) │ │ │ │⒖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號0000-00)1份。 │ │ │ │ (見警2卷第176頁) │ │ │ │⒗牌照號碼4553-K8號之車輛詳細資料表1份。 │ │ │ │ (見警2卷第177頁) │ │ │ │⒘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 │ │ │ (見警2卷第180至182頁) │ │ │ │⒙責付保管切結書(立切結人姓名:康佳豪)1份。 │ │ │ │ (見警2卷第192 頁) │ │ │ │⒚贓(證)物領據(具領人:陳俊凱)1份。 │ │ │ │ (見警2卷第193頁) │ │ │ │⒛協議書(立協議書人:康佳豪、陳俊凱)1份。 │ │ │ │ (見警2卷第194頁) │ │ │ │台灣本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26日(104)本田汽字第215│ │ │ │ 號函。 │ │ │ │ (見偵4卷第114至115頁) │ ├──┼─────┼─────────────────────────────┤ │ 7 │事實欄一㈦│⒈被告郭定達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與證述。 │ │ ├─────┤ (見偵3 卷第191至194頁、偵4卷第213至218頁、本院3卷第118 │ │ │即起訴書犯│ 至151頁、本院4卷第42至76頁、第215至219頁、本院5卷第59至 │ │ │罪事實一㈨│ 88頁、第226至234頁、第235至318頁) │ │ │ │⒉被告陳子昌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與證述。 │ │ │ │ (見偵3 卷第301至306頁、偵4卷第213至218頁、本院4卷第151 │ │ │ │ 至173頁、本院4卷第235至249頁、本院5卷第99至139頁) │ │ │ │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竣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4至7頁) │ │ │ │⒋證人賴光平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196至197頁、偵1卷第276至277頁) │ │ │ │⒌證人黃啟乘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211至212頁、偵4卷第157至158頁) │ │ │ │⒍證人林鼎堯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209頁、偵1卷第276至277頁) │ │ │ │⒎證人林水來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215至216頁) │ │ │ │⒏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相關現場勘查照片。 │ │ │ │ (警1 卷第15頁反面、63頁反面至66頁反面) │ │ │ │⒐車號000-0000、8973-H5號車輛之歷任車主表1份。 │ │ │ │ (見警2卷第195 頁) │ │ │ │⒑車號0000-00號之汽車買賣合約書1份。 │ │ │ │ (見警2卷第198頁) │ │ │ │⒒車號0000-00號之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1份。 │ │ │ │ (見警2卷第199頁) │ │ │ │⒓王竣提供AAK-9288嫌疑人提供該車修復過程相片共20張。 │ │ │ │ (見警2 卷第204至208頁) │ │ │ │⒔三立汽車簽立之讓渡單據(買方:林水來)1份。 │ │ │ │ (見警2卷第210 頁) │ │ │ │⒕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車號000-0000)1份。 │ │ │ │ (見警2卷第213頁) │ │ │ │⒖牌照號碼AAK-9288號之車輛詳細資料表1份。 │ │ │ │ (見警2卷第221頁) │ │ │ │⒗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 │ │ │ (見警2卷第222至224頁) │ │ │ │⒘責付保管切結書(立切結人姓名:黃啟乘)1份。 │ │ │ │ (見警2卷第226頁) │ │ │ │⒙偵辦郭定達、陳子昌、游致銘等涉嫌詐欺一案搜證相片。 │ │ │ │ (見偵5 卷第136至156頁) │ ├──┼─────┼─────────────────────────────┤ │ 8 │事實欄一㈧│⒈被告陳慧增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與證述。 │ │ ├─────┤ (見警2 卷第237至238頁、偵3卷第230至233頁、偵3卷第291至 │ │ │即起訴書犯│ 293頁、本院2卷第46至82頁、本院5卷第222至225頁、第226至 │ │ │罪事實一㈩│ 234頁、第235至318頁) │ │ │ │⒉被告郭定達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與證述。 │ │ │ │ (見偵3 卷第191至194頁、偵4卷第213至218頁、本院3卷第118 │ │ │ │ 至151頁、本院4卷第42至76頁、第215至219頁、本院5卷第59至 │ │ │ │ 88頁、第226至234頁、第235至318頁) │ │ │ │⒊被告陳子昌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與證述。 │ │ │ │ (見偵3 卷第301至306頁、偵4卷第213至218頁、本院4卷第151 │ │ │ │ 至173頁、本院4卷第235至249頁、本院5卷第99至139頁) │ │ │ │⒋證人盧彩惠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230至231頁、偵1卷第276至277頁) │ │ │ │⒌證人黃俊仁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233頁) │ │ │ │⒍證人黃志祥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234頁) │ │ │ │⒎證人胡俊容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235至236頁、偵3卷第230至233頁) │ │ │ │⒏證人黃美雲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239至241頁、第245頁) │ │ │ │⒐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相關現場勘查照片。 │ │ │ │ (警1 卷第13頁反面、34至38頁) │ │ │ │⒑車號0000-00號車輛之歷任車主表1份。 │ │ │ │ (見警2卷第229頁) │ │ │ │⒒汽車買賣合約書(車號0000-00)1份。 │ │ │ │ (見警2卷第232頁) │ │ │ │⒓黃美雲提供之順心優質車商聯盟車輛檢驗保證書1份。 │ │ │ │ (見警2卷第244頁) │ │ │ │⒔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102年12月3日高監屏字│ │ │ │ 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9631-PY號車之102年1月24日汽(機) │ │ │ │ 車過戶登記書及監理代辦人資料表。 │ │ │ │ (見警2卷第246至248頁) │ │ │ │⒕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102年12月11日嘉監南 │ │ │ │ 字第1020015902號函暨檢送9631-PY號汽車於102.1.30日過戶登 │ │ │ │ 記書、異動登記書暨原車主身分證明書影本。 │ │ │ │ (見警2卷第249至251頁) │ │ │ │⒖牌照號碼9631-PY號之車輛詳細資料表1份。 │ │ │ │ (見警2卷第253頁) │ │ │ │⒗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 │ │ │ │ (見警2卷第255至258頁) │ │ │ │⒘責付保管切結書(立切結人姓名:黃美雲)1份。 │ │ │ │ (見警2卷第259 頁) │ ├──┼─────┼─────────────────────────────┤ │ 9 │事實欄一㈨│⒈被告陳子昌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與證述。 │ │ ├─────┤ (見偵3 卷第301至306頁、審訴1卷第111至140頁、本院4卷第 │ │ │即起訴書犯│ 151至173頁、本院4卷第235至249頁、本院5卷第99至139頁) │ │ │罪事實一│⒉被告柯克明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與證述。 │ │ │ │ (見警2 卷第446至447頁、偵3卷第222至225頁、偵4卷第110至 │ │ │ │ 112頁、本院4卷第260至262頁) │ │ │ │⒊證人林詠倡於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偵3卷第222至225頁) │ │ │ │⒋證人程聖民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448頁、偵4卷第75至76頁、第129頁) │ │ │ │⒌證人董振璘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450頁) │ │ │ │⒍證人胡俊容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452至453頁、偵3卷第230至233頁) │ │ │ │⒎證人即同案被告游致銘於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偵3卷第253至255頁) │ │ │ │⒏證人翁坤忠於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偵3卷第222至225頁) │ │ │ │⒐車號0000-00號之車輛之歷任車主表1份。 │ │ │ │ (見警2卷第445頁) │ │ │ │⒑汽車委賣合約書(車號0000-00)1份。 │ │ │ │ (見警2卷第449頁) │ │ │ │⒒汽車買賣合約書(車號0000-00)1份。 │ │ │ │ (見警2卷第451頁) │ │ │ │⒓牌照號碼6757-PE號自用小客車相關照片共5張。 │ │ │ │ (見警2卷第454至455頁) │ │ │ │⒔順益公司勘車照片(柯克明)。 │ │ │ │ (見警2卷第458頁) │ │ │ │⒕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汽車貸款申請暨約定書(柯克明)1份。 │ │ │ │ (見警2卷第459頁) │ │ │ │⒖柯克明名片(東昌汽車名片)及身分證件。 │ │ │ │ (見警2卷第460至461 頁) │ │ │ │⒗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柯克明)1份。 │ │ │ │ (見警2卷第462 頁) │ │ │ │⒘土地所有權狀(所有權人:柯克明)1份。 │ │ │ │ (見警2卷第463頁) │ │ │ │⒙連尹瑄行照影本及基本資料查詢(車號0000-00)1份。 │ │ │ │ (見警2卷第464至465頁) │ │ │ │⒚中古車貸款審核書(車號0000-00)1份。 │ │ │ │ (見警2卷第466頁) │ │ │ │⒛中古車-車況報告及對保事項點檢表(車號0000-00)1份。 │ │ │ │ (見警2卷第467頁) │ │ │ │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債務人柯克明)1份。 │ │ │ │ (見警2卷第469頁) │ │ │ │借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借款人柯克明)1份。 │ │ │ │ (見警2卷第470頁) │ │ │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柯克明、車號0000-00)1份。 │ │ │ │ (見警2卷第471頁) │ │ │ │游致銘之聯邦銀行臺南分行存摺封面。 │ │ │ │ (見警2卷第472頁) │ │ │ │撥款委託書(立委託書人即借款人:柯克明、受款人:游致銘、│ │ │ │ 以牌照號碼6757-PE汽車貸款新台幣40萬元整)1份。 │ │ │ │ (見警2卷第473頁) │ │ │ │2013年順益汽車中古車貸款辦法(簡表)1份。 │ │ │ │ (見警2卷第474頁) │ │ │ │車輛詳細資料表(車號0000-00)1份。 │ │ │ │ (見警2卷第476頁) │ │ │ │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 │ │ │ │ (見警2卷第478至481頁) │ │ │ │證物責付保管單(福斯汽車1輛、保管人:胡俊容)1份。 │ │ │ │ (見警2卷第482頁) │ │ │ │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存匯集中作業科104年7月6日聯業管( │ │ │ │ 集)字第10410315295號調閱資料回覆暨檢送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見偵3卷第281至285頁) │ │ │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6日順南檢法字第1040000001號 │ │ │ │ 函。 │ │ │ │ (見偵4卷第81至82頁) │ │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案件指認卷宗照片。(│ │ │ │ 指認人程聖民)。 │ │ │ │ (見偵4卷第124至127頁)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監字第00484號、102年聲監續字第 │ │ │ │ 000000號、102年聲監字第000556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903號│ │ │ │ 、102年聲監字第000613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 │ │ │ │ (見偵5卷第1至13頁) │ │ │ │受監察電話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資料表。 │ │ │ │ (見偵5卷第14至107頁) │ │ │ │柯克明於105年07月21日10時50分準備程序庭呈之繳款單據正本1│ │ │ │ 張、影本4張。 │ │ │ │ (見本院2卷第83至84頁) │ ├──┼─────┼─────────────────────────────┤ │ 10 │事實欄一㈩│⒈被告陳慧增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與證述。 │ │ ├─────┤ (見警2 卷第497至498頁、偵2卷第111至115頁、偵3卷第291至 │ │ │即起訴書犯│ 293頁、本院2卷第46至82頁、本院5卷第222至225頁、第226至 │ │ │罪事實一│ 234頁、第235至318頁) │ │ │ │⒉被告郭定達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與證述。 │ │ │ │ (見偵3 卷第196至199頁、偵4卷第100至102頁、偵4卷第213至 │ │ │ │ 218頁、本院3卷第118至151頁、本院4卷第42至76頁、第215至 │ │ │ │ 219頁、本院5卷第59至88頁、第226至234頁、第235至318頁) │ │ │ │⒊被告游致銘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與證述。 │ │ │ │ (見警2 卷第495至496頁、偵3卷第253至255頁、本院2卷第46至│ │ │ │ 82頁、本院4卷第84至90頁、本院5卷第226至234頁) │ │ │ │⒋被告胡順來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與證述。 │ │ │ │ (見警2 卷第500至501頁、偵3卷第230至233頁、偵4卷第43至 │ │ │ │ 46頁、本院2卷第46至82頁、本院4卷第113至119頁、本院5卷第 │ │ │ │ 226至234頁) │ │ │ │⒌證人許峰瑛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488至489頁) │ │ │ │⒍證人施宏澤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494頁、偵2卷第119至121頁) │ │ │ │⒎證人盧家興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505至506頁、偵1卷第146至148頁) │ │ │ │⒏證人洪銘隆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492至493頁) │ │ │ │⒐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相關現場勘查照片。 │ │ │ │ (見警1卷第18頁反面、110至112頁反面) │ │ │ │⒑ACG-5059、ZL-3002車號車輛之歷任車主表1份。 │ │ │ │ (見警2卷第487頁) │ │ │ │⒒車牌000-0000(原車號00-0000)國瑞汽車第二任車主提供該車 │ │ │ │ 毀損照片。 │ │ │ │ (見警2卷第490至491頁) │ │ │ │⒓胡順來提供之102年2月20日日鼎汽車材料有限公司估價單1份。 │ │ │ │ (見警2卷第502頁) │ │ │ │⒔胡順來提供之汽車車輛異動登記書(車號0000-00)1份。 │ │ │ │ (見警2卷第503頁) │ │ │ │⒕車輛詳細資料表(車號0000-00)1份。 │ │ │ │ (見警2卷第504頁) │ │ │ │⒖車輛詳細資料表(車號000-0000)1份。 │ │ │ │ (見警2卷第509頁) │ │ │ │⒗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 │ │ │ │ (見警2卷第512至515頁) │ │ │ │⒘責付保管切結書(立切結人:盧家興)1份。 │ │ │ │ (見警2卷第516 頁) │ │ │ │⒙胡順來提出之估價單、汽車車輛異動登記書。 │ │ │ │ (見偵3卷第236頁) │ │ │ │⒚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104年8月7日嘉監南站 │ │ │ │ 字第1040094947號函。 │ │ │ │ (見偵4卷第83至84頁) │ ├──┼─────┼─────────────────────────────┤ │ 11 │事實欄一│⒈被告陳慧增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與證述。 │ │ ├─────┤ (見警2 卷第522至523頁、偵2卷第111至115頁、偵3卷第230至 │ │ │即起訴書犯│ 233頁、偵3卷第291至293頁、本院2卷第46至82頁、本院5卷第 │ │ │罪事實一│ 222至225頁、第226至234頁、第235至318頁) │ │ │ │⒉被告郭定達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與證述。 │ │ │ │ (見偵4 卷第213至218頁、本院3卷第118至151頁、本院4卷第 │ │ │ │ 42至76頁、第215至219頁、本院5卷第59至88頁、第226至234頁 │ │ │ │ 、第235至318頁) │ │ │ │⒊證人王竣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4至7頁) │ │ │ │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游致銘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524至525頁) │ │ │ │⒌證人即告訴人陳俋任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527至528頁、偵1卷第146至148頁) │ │ │ │⒍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相關現場勘查照片。 │ │ │ │ (見警1卷第14頁反面、51至54頁反面) │ │ │ │⒎車號000-0000、4805-V5、4717-V5、909-CW號之車輛之歷任車主│ │ │ │ 表1份。 │ │ │ │ (見警2卷第521頁) │ │ │ │⒏車輛詳細資料表(車號000-0000)1份。 │ │ │ │ (見警2卷第530頁) │ │ │ │⒐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 │ │ │ │ (見警2卷第532至535頁) │ │ │ │⒑責付保管切結書(立切結人:陳俋任)1份。 │ │ │ │ (見警2卷第536頁) │ ├──┼─────┼─────────────────────────────┤ │ 12 │事實欄一│⒈被告郭定達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與證述。 │ │ ├─────┤ (見偵3 卷第196至199頁、偵4卷第213至218頁、本院3卷第118 │ │ │即起訴書犯│ 至151頁、本院4卷第42至76頁、第215至219頁、本院5卷第59至 │ │ │罪事實一│ 88頁、第226至234頁、第235至318頁) │ │ │ │⒉被告陳子昌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與證述。 │ │ │ │ (見偵4 卷第213至218頁、本院4卷第151至173頁、本院4卷第 │ │ │ │ 235至249頁、本院5卷第99至139頁) │ │ │ │⒊證人韋國虹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425至426頁) │ │ │ │⒋證人曾健鈞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427至428頁) │ │ │ │⒌證人林順偉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430至431頁) │ │ │ │⒍證人哀曉弛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432頁、偵1卷第146至148頁) │ │ │ │⒎證人哀秋再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435頁) │ │ │ │⒏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相關現場勘查照片。 │ │ │ │ (見警1卷第17、82至85頁反面) │ │ │ │⒐車號000-0000號之車輛之歷任車主表1份。 │ │ │ │ (見警2卷第424頁) │ │ │ │⒑韋國虹提出之名片兩紙。 │ │ │ │ (見警2卷第429頁) │ │ │ │⒒哀曉弛提出之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車號000-0000)1 │ │ │ │ 份。 │ │ │ │ (見警2卷第433頁) │ │ │ │⒓牌照號碼ACP-7820號之車輛詳細資料表1份。 │ │ │ │ (見警2卷第436頁) │ │ │ │⒔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 │ │ │ │ (見警2卷第438至440頁) │ │ │ │⒕責付保管切結書(立切結人:哀秋再)1份。 │ │ │ │ (見警2卷第442 ) │ ├──┼─────┼─────────────────────────────┤ │ 13 │事實欄一│⒈被告郭定達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與證述。 │ │ ├─────┤ (見偵4 卷第213至218頁、本院3卷第118至151頁、本院4卷第 │ │ │即起訴書犯│ 42至76頁、第215至219頁、本院5卷第59至88頁、第226至234頁 │ │ │罪事實一│ 、第235至318頁) │ │ │ │⒉被告陳子昌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與證述。 │ │ │ │ (見偵4 卷第213至218頁、本院4卷第151至173頁、本院4卷第 │ │ │ │ 235至249頁、本院5卷第99至139頁) │ │ │ │⒊證人林韋辰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375至376頁) │ │ │ │⒋證人顏自來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384至386頁) │ │ │ │⒌證人黃煜展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394頁) │ │ │ │⒍證人陳志成於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偵4卷第23至27頁) │ │ │ │⒎證人鄭筱琪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395至396頁、偵1卷第146至148頁) │ │ │ │⒏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相關現場勘查照片。 │ │ │ │ (見警1卷第13至13頁反面、27至29頁反面) │ │ │ │⒐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9日國保字第102039號函。 │ │ │ │ (見警2卷第16頁) │ │ │ │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函及勘驗照片。 │ │ │ │ (見警2 卷第17至20頁) │ │ │ │⒒車號0000-00、2886-YR號車輛之歷任車主表1份。 │ │ │ │ (見警2卷第374頁) │ │ │ │⒓牌照號碼7605-V5號之車輛詳細資料表1份。 │ │ │ │ (見警2卷第380頁) │ │ │ │⒔新: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合約書(車號0000-00)1份。 │ │ │ │ (見警2 卷第383頁) │ │ │ │⒕責付保管切結書(立切結人姓名:鄭筱琪)1份。 │ │ │ │ (見警2卷第398 頁) │ │ │ │⒖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 │ │ │ │ (見警2卷第406至40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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