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5號
第 三 人即
財產所有人 順成鐵桶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志勇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45號被告陳志勇等涉犯共同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順成鐵桶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
沒收程序。
理 由
一、
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
依職權裁定命該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以外之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
取得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3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陳志勇等涉犯共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扣案
清洗台、風鼓機、鐵桶、自用大貨車等,均屬順成鐵桶有限
公司(下稱順成公司)所有,且上開自用大貨車據檢察官於
起訴書中請求
宣告沒收。因此,本案將有依照刑法第38條第
3項前段規定,對第三人順成公司為沒收或
追徵之可能,
揆
諸前揭規定,本院認為第三人順成公司應有參與沒收程序之
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順成公司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45號案件已訂於民國107年3月14日行審
理及辯論程序,第三人順成公司經命參與沒收程序後,於審
判
期日得委任
代理人到場、請求調查有利之
證據,就沒收其
財產之事項,
準用被
告訴訟上權利。又前揭財產所有人參與
本案沒收程序後,如經合法
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修正
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