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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4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5號 第 三 人即 財產所有人 順成鐵桶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志勇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45號被告陳志勇等涉犯共同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順成鐵桶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 取得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3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陳志勇等涉犯共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扣案 清洗台、風鼓機、鐵桶、自用大貨車等,均屬順成鐵桶有限 公司(下稱順成公司)所有,且上開自用大貨車據檢察官於 起訴書中請求宣告沒收。因此,本案將有依照刑法第38條第 3項前段規定,對第三人順成公司為沒收或追徵之可能,揆 諸前揭規定,本院認為第三人順成公司應有參與沒收程序之 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順成公司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45號案件已訂於民國107年3月14日行審 理及辯論程序,第三人順成公司經命參與沒收程序後,於審 判期日得委任代理人到場、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就沒收其 財產之事項,準用告訴訟上權利。又前揭財產所有人參與 本案沒收程序後,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修正 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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