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2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添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張添進於民國105年4月22日17時25分許,騎
乘車號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搭載其孫張○穎(00年出生
之未成年人,姓名詳卷),沿臺南市○○區○○○路西往東
方向行駛,至該路段342號「豪星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前
時,本應注意機車駕駛人於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
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且
於行駛時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
以危險方式駕車;張添進亦明知當時係屬下班交通顛峰時間
,中正南路(東西向)雙向車輛甚多,而自上址「豪星特殊
鋼股份有限公司」至對向中正南路331號「全國加油站」之
路口並無紅綠燈號誌,於車多時貿然穿越甚為危險,復依當
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
,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張添進疏未注意
,貿然自「豪星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前,違規迴(左)轉
,即改向中正南路南往北方向行駛,欲穿越車陣至對向「全
國加油站」加油,
適有黃蕾玲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沿中正南路東往西方向正常行駛於機慢車道上,因突
見張添進車輛自車陣中逆向而來,避煞不及,2車遂於上址
「全國加油站」前發生碰撞,張添進、張○穎、黃蕾玲均人
車倒地,黃蕾玲因此受有頭部損傷、嘔吐、腦震盪、左手腕
挫傷等傷害。因認張添進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過失傷
害罪。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黃蕾玲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
起訴書認係觸
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
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
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
,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欣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