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8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佳佑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
字第115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佳佑為順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司
機,平日以駕駛為業,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6年2
月18日8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貨車,由
西向東沿臺南市○○區○○里○○○道路行經與南61線公路
交岔路口(南61線公路0.6公里處),本應注意車前狀況、
禮讓幹道車先行,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形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前行,
適告訴人陳
勝澤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由南向北沿同區
南61線公路亦行抵該交岔路口,因見狀閃避而倒地,致陳勝
澤受有左手肘尺骨骨折合併肘關節脫臼、右膝血腫、全身多
處擦傷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
業務
過失傷害罪嫌。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
諭
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
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
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告訴人
與被告於106年11月17日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撤回對於被
告業務過失傷害之告訴,有台南市麻豆區調解委員會106年
刑調字第250號調解書及刑事撤回
告訴狀各1份在卷
可稽。因
此,依據前開規定,本件即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
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