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5號
附民 原告 黃○穎(姓名、年籍詳卷)
陳○琴(姓名、年籍詳卷)
附民 被告 周三海
鴻順營造有限公司
上一 被告
法定
代理人 林美惠
上列被告周三海因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11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
,經原告對上開被告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見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