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交附民字第 12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28號 附民原告  洪伍顯 附民原告  洪朝木 附民原告  洪淑芬 附民原告  洪慧珍 附民原告  洪亞君 附民被告  禾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益凱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一0六年度交訴字第一二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故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目的,除為避免民、刑事裁判兩歧外,亦 在利用刑事訴訟調查所得之訴訟資料,以達訴訟經濟之目的 。是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於事實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 前提起始有實益。至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因刑事 案件業已終結,且未來是否提起上訴仍不確定,為防止刑事 案件因未上訴而確定,無法達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目的, 故亦規定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在刑事一審程序,如案 件不經言詞辯論而判決,參酌前開同一理由,在案件判決後 提起上訴前,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甚明。 二、查本案刑事部分被告葉宜樺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 院於民國一0六年八月十六日辯論終結,原告就本件被告禾 安交通有限公司部分,係於一0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提出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有本院一0六年度交訴字第一 二0號案卷之審判筆錄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 收狀戳記在卷可稽,則原告就被告禾安交通有限公司部分, 於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因刑事部分第一審業於一 0六年八月十六日辯論終結,而第二審尚未繫屬,而無所附 麗,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 不合法,應予駁回。另原告就被告葉宜樺部分,業於一0六 年八月十六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則原告 於一0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針對被 告葉宜樺部分,應僅係訴之聲明及主張事實、理由之補充, 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