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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交附民字第 15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58號 原   告 陳楊金枝 被   告 杜海瑞       凱煌股份有限公司 前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璋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理由均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杜海瑞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 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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