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58號
原 告 陳楊金枝
被 告 杜海瑞
凱煌股份有限公司
前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李明璋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理由均如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杜海瑞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業經本院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
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
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