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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易字第 181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8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典業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所載。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楊淑文、敏裕機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王典業 提出告訴之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 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2 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 至19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伊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8983號 被 告 王典業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典業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6年8月17日0時14分許, 持鑰匙刮傷楊淑文停放在臺南市○區○○路○○○號、168號前 之車號000-0000號小客貨車(朝陽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所有,敏裕機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敏裕公司)承租, 楊淑文持有使用)前保險桿,及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 左側車門之鈑金烤漆(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敏 裕公司租賃,楊淑文持有使用),致該二車遭刮處之鈑金烤 漆產生刮痕,影響該車外觀之美觀及鈑金烤漆正常防鏽功能 ,足生損害於楊淑文及敏裕公司。經楊淑文發覺車身多處 遭刮損後,報警處理並調閱監視器,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敏裕公司告訴及楊淑文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王典業於警詢及偵│矢口否認有何毀損犯行,辯稱│ │ │訊時之供述。 │,僅持鑰匙包經過該處云云。│ ├──┼──────────┼─────────────┤ │ 2 │告訴人楊淑文於警詢及│於106年8月17日上午9時許, │ │ │偵查中之指訴。 │發現前揭車輛之鈑金烤漆遭刮│ │ │ │傷之事實。 │ ├──┼──────────┼─────────────┤ │ 3 │警卷附車損照片7張、 │被告左手持尖物靠近上開車輛│ │ │監視器翻拍畫面8張、 │受刮部位,及上開二車輛受刮│ │ │監視器光碟各1份 │傷部位照片。 │ ├──┼──────────┼─────────────┤ │ 4 │告訴人楊淑文於偵查中│上開二車輛受刮部位鈑金烤漆│ │ │提出之車損照片9張 │產生刮痕。 │ ├──┼──────────┼─────────────┤ │ 5 │報價單、鈑噴車作業記│前揭車輛烤漆有損壞之事實。│ │ │錄表2紙 │ │ ├──┼──────────┼─────────────┤ │ 6 │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上開二車輛係由告訴人敏裕公│ │ │客貨車及RAU-9066號租│司向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 │ │賃小客車行車執照、租│司及朝陽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 │ │賃契約書影本各1份 │公司承租。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檢察官 林朝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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