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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易字第 21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博獻 選任辯護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鄭猷耀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續字 第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博獻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柯博獻原為大臺南汽車服務職業工會之總幹事(起訴書誤載 為祕書,於民國105年3月31日離職),負責經辦該工會之會 員向行政院勞工部勞動保險局(下稱勞保局)申報勞工保險 之加保、退保、調薪等相關業務,然其接獲勞保局以101年3 月5日保承職字第38412號通知單被保險人雙重加保清單, 向大臺南汽車服務職業工會通知該會會員即被保險人唐惠珠 因同時於101年2月9日在臺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而呈重 覆投保之情形,柯博獻竟在尚未確認唐惠珠就該重覆投保, 業選擇退出其在大臺南汽車服務職業工會投保之勞工保險之 狀況下,即擅自於101年3月6日在大臺南汽車服務職業工會 內,在其本於上揭總幹事業務所製作之「勞工保險退保申請 表」文書上,登載表示唐惠珠欲申請退出其在大臺南汽車服 務職業工會投保之勞工保險此意旨之不實事項後,再於同日 將該登載不實事項之「勞工保險退保申請表」向勞保局傳送 而行使,致使勞保局據以核認唐惠珠於大臺南汽車服務職業 工會投保之勞工保險溯自101年2月8日發生退保之效力,足 以生損害於唐惠珠之權益及勞保局辦理勞工保險之正確性。 二、案經唐惠珠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項證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見檢 察官、辯護人及被告柯博獻聲明異議之情形,本院審酌各該 證據作成之客觀環境及條件,均無違法或不當取證或其他顯 不可信之情形,作為證據使用皆屬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唐惠珠於司 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及審理中,以及證人郭秋萍於偵訊中 、張月薰於審理中之陳述情節相符,並有附表所示之非供述 證據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5條、第216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之文書罪;其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所作之文書後持之行 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爰審酌被告製造所載內容不實之「勞工保險退保申請表 」向勞保局行使,致使勞保局誤認告訴人業有將其於大臺南 汽車服務職業工會投保之勞工保險予以退保之意,而據以核 認溯自101年2月8日發生退保之效力,損害告訴人之權益及 勞保局辦理勞工保險之正確性,然念及被告於審理中尚知坦 承犯行,犯後態度並非惡劣,並考量其所行使之登載不實之 文書為1份,數量非多,復兼衡被告自述其係大學畢業、目 前擔任工程師、須扶養父母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㈡末查被告先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 ,致罹犯行,然知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予賠償 ,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匯款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各1份可稽( 見審卷第160、166頁),容見被告存有彌補過錯之心意及舉 動,信經本次偵審程序,其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 因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 1項第1款規定,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緩刑之宣 告,係國家鑒於被告能因知所警惕而有獲得自新機會之期望 ,特別賦予宣告之刑暫不執行之恩典,若被告在緩刑期間, 又再為犯罪或其他符合法定撤銷緩刑之原因,均將產生撤銷 本件緩刑宣告而仍須執行所宣告之刑之後果,被告務必切實 銘記在心,警惕慎行,以免喪失自新之機會。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 第21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琄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非供述證據 ①大台南汽車服務職業工會會費、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1份 (唐惠珠之101年4月至同年6月份費用,偵續217號卷第53頁) ②唐惠珠下列繳至大台南汽車服務職業工會帳戶之郵政劃撥儲金 存款收據各1份:101年1月4日(偵續217號卷第53頁)、101年 7月1 0日(偵續217號卷第53頁)、102年1月15日(偵續217號 卷第56頁)、102年7月2日(偵續217號卷第56頁)、 102年10 月18日(偵續217號卷第56頁)、103年1月2日( 偵續217號卷 第59頁)、103年4月3日(偵續217號卷第59頁)、103年8月14 日(偵續217號卷第59頁)、103年9月30日(偵續217號卷第59 頁) ③唐惠珠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1份(偵續217 號卷第11頁正反面) ④唐惠珠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份(偵續217號卷第60 頁) ⑤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年10月17日保費資字第10560334870號函 附之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1份(偵續217號卷第80、81頁) ⑥臺南縣汽車職業工會支出傳票3張、 郵政無摺存款存款人收執 聯6份(營偵40號卷第31至34頁) 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05年7月29日保費資字第10560247540號函 附之大臺南汽車服務職業工會101年2月勞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 電子檔1份(偵續217號卷第68至77頁) ⑧勞工保險局承保處101年3月5日保承職字第038412號通知單1份 (偵續217號卷第10頁) ⑨臺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月21日臺字第1050121001號函1 份(偵續217號卷第24頁) ⑩大台南汽車服務職業工會103年7月1日(103)大台南汽服職字 第012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承簡職字第10370224370號函 及勞工加保申報表、 103年7月15日保費職字第10360180720號 函各1份(營他332號卷第35至38頁、營偵40號卷第23至30頁) ⑪大台南汽車服務職業工會下列通知:100年12月5日大台南汽服 職字第25號(偵續217號卷第51頁)、101年3月2日大台南汽服 職字第12號(偵續217號卷第52頁)、102年3月5日大台南汽服 職字第07號(偵續217號卷第54頁)、102年9月4日大台南汽服 職字第15號(偵續217號卷第55頁)、 103年3月10日大台南汽 服職字第007號(偵續217號卷第57頁) ⑫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06年6月29日保費職字第10610192860號函 、106年9月22日保費職字第10610295780號函1份(審卷第24至 44、65至6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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