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博獻
選任辯護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律師
鄭猷耀律師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續字
第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博獻
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處
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 實
一、柯博獻原為大臺南汽車服務職業工會之總幹事(
起訴書誤載
為祕書,於民國105年3月31日離職),負責經辦該工會之會
員向行政院勞工部勞動保險局(下稱勞保局)申報勞工保險
之加保、退保、調薪等相關業務,然其接獲勞保局以101年3
月5日保承職字第38412號通知單
暨被保險人雙重加保清單,
向大臺南汽車服務職業工會通知該會會員即被保險人唐惠珠
因同時於101年2月9日在臺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而呈重
覆投保之情形,柯博獻竟在尚未確認唐惠珠就該重覆投保,
業選擇退出其在大臺南汽車服務職業工會投保之勞工保險之
狀況下,即擅自於101年3月6日在大臺南汽車服務職業工會
內,在其本於
上揭總幹事業務所製作之「勞工保險退保申請
表」文書上,登載表示唐惠珠欲申請退出其在大臺南汽車服
務職業工會投保之勞工保險此意旨之不實事項後,再於同日
將該登載不實事項之「勞工保險退保申請表」向勞保局傳送
而行使,致使勞保局據以核認唐惠珠於大臺南汽車服務職業
工會投保之勞工保險溯自101年2月8日發生退保之效力,
足
以生損害於唐惠珠之權益及勞保局辦理勞工保險之正確性。
二、案經唐惠珠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項
證據,至
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見檢
察官、辯護人及被告柯博獻
聲明異議之情形,本院
審酌各該
證據作成之客觀環境及條件,均無違法或不當取證或其他顯
不可信之情形,作為證據使用皆屬
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5之規定,均有
證據能力。
二、
訊據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均
坦承不諱,核與
告訴人唐惠珠於
司
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及審理中,以及
證人郭秋萍於偵訊中
、張月薰於審理中之陳述情節相符,並有附表所示之非
供述
證據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洵堪認定。
三、論罪
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5條、第216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之文書罪;其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所作之文書後持之行
使,登載不實之
低度行為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爰審酌被告製造
所載內容不實之「勞工保險退保申請表
」向勞保局行使,致使勞保局誤認
告訴人業有將其於大臺南
汽車服務職業工會投保之勞工保險
予以退保之意,而據以核
認溯自101年2月8日發生退保之效力,損害告訴人之權益及
勞保局辦理勞工保險之正確性,然念及被告於審理中尚知坦
承犯行,
犯後態度並非惡劣,並考量其所行使之登載不實之
文書為1份,數量非多,復兼衡被告自述其係大學畢業、目
前擔任工程師、須扶養父母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㈡末查被告先前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可憑,其因一時失慮
,致罹犯行,然知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予賠償
,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匯款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各1份可稽(
見審卷第160、166頁),容見被告存有彌補過錯之心意及舉
動,信經本次偵審程序,其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本院
因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
1項第1款規定,併予
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緩刑之宣
告,係國家鑒於被告能因知所警惕而有獲得自新機會之期望
,特別賦予宣告之刑暫不執行之恩典,若被告在緩刑
期間,
又再為犯罪或其他符合法定
撤銷緩刑之原因,均將產生撤銷
本件緩刑宣告而仍須執行所宣告之刑之後果,被告務必切實
銘記在心,警惕慎行,以免喪失自新之機會。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
第21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琄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附錄
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
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
處斷。
附表:
非供述證據
①大台南汽車服務職業工會會費、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1份
(唐惠珠之101年4月至同年6月份費用,偵續217號卷第53頁)
②唐惠珠下列繳至大台南汽車服務職業工會帳戶之郵政劃撥儲金
存款收據各1份:101年1月4日(偵續217號卷第53頁)、101年
7月1 0日(偵續217號卷第53頁)、102年1月15日(偵續217號
卷第56頁)、102年7月2日(偵續217號卷第56頁)、 102年10
月18日(偵續217號卷第56頁)、103年1月2日( 偵續217號卷
第59頁)、103年4月3日(偵續217號卷第59頁)、103年8月14
日(偵續217號卷第59頁)、103年9月30日(偵續217號卷第59
頁)
③唐惠珠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1份(偵續217
號卷第11頁正反面)
④唐惠珠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份(偵續217號卷第60
頁)
⑤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年10月17日保費資字第10560334870號函
附之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1份(偵續217號卷第80、81頁)
⑥臺南縣汽車職業工會支出
傳票3張、 郵政無摺存款存款人收執
聯6份(營偵40號卷第31至34頁)
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05年7月29日保費資字第10560247540號函
附之大臺南汽車服務職業工會101年2月勞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
電子檔1份(偵續217號卷第68至77頁)
⑧勞工保險局承保處101年3月5日保承職字第038412號通知單1份
(偵續217號卷第10頁)
⑨臺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月21日臺字第1050121001號函1
份(偵續217號卷第24頁)
⑩大台南汽車服務職業工會103年7月1日(103)大台南汽服職字
第012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承簡職字第10370224370號函
及勞工加保申報表、 103年7月15日保費職字第10360180720號
函各1份(營他332號卷第35至38頁、營偵40號卷第23至30頁)
⑪大台南汽車服務職業工會下列通知:100年12月5日大台南汽服
職字第25號(偵續217號卷第51頁)、101年3月2日大台南汽服
職字第12號(偵續217號卷第52頁)、102年3月5日大台南汽服
職字第07號(偵續217號卷第54頁)、102年9月4日大台南汽服
職字第15號(偵續217號卷第55頁)、 103年3月10日大台南汽
服職字第007號(偵續217號卷第57頁)
⑫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06年6月29日保費職字第10610192860號函
、106年9月22日保費職字第10610295780號函1份(審卷第24至
44、65至6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