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彥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
字第113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
起訴書
所載(如附件)。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
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萊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陳明彥違反著
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以重製
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規定,係
告訴
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達成
和解,並經告訴人於
106年3月3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卷附請求撤回
告訴
狀1紙在卷
可稽,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11317號
被 告 陳明彥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
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明彥於明知「AlphaCAM」電腦軟體程式著作係英商VeroSo
ftware公司(下稱Vero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程式著作,
萊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則為「AlphaCAM」電腦軟體在臺灣之
獨家合法銷售公司,並經Vero公司專屬授權,得在我國以著
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且上開程式尚在著作財產權存
續期間內。
詎陳明彥竟基於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之犯意,於民國102年10月8日前之某日,在臺南市○區○○
路000巷00號其父母之住處內,以電腦設備連線至不詳之網
站後,自該網站下載重製上開「AlphaCAM」電腦軟體供己使
用,
嗣於104年10月間,萊康公司接獲Vero公司電腦偵測通
知有未經合法授權之登入使用資料,始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萊康公司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移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陳明彥於警詢及本署偵查
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
代理人劉帥雷及同案被告陳昱維警詢、偵查中證
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萊康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Vero
公司專屬授權證明、授權中譯本公證資料、「AlphaCAM」軟
體說明、Vero公司電腦偵測資料、中嘉寬頻股份有限公司10
4年4月30日中寬工字第0402號函附之IP申用人查詢資料各1
份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
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被告犯嫌
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以重製方式侵害
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檢察官 黃 銘 瑩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 信 言
附錄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
有期徒
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