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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智易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彥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 字第113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起訴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 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萊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陳明彥違反著 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以重製 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規定,係告訴 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於 106年3月3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卷附請求撤回告訴 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11317號 被 告 陳明彥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明彥於明知「AlphaCAM」電腦軟體程式著作係英商VeroSo ftware公司(下稱Vero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程式著作, 萊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則為「AlphaCAM」電腦軟體在臺灣之 獨家合法銷售公司,並經Vero公司專屬授權,得在我國以著 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且上開程式尚在著作財產權存 續期間內。陳明彥竟基於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之犯意,於民國102年10月8日前之某日,在臺南市○區○○ 路000巷00號其父母之住處內,以電腦設備連線至不詳之網 站後,自該網站下載重製上開「AlphaCAM」電腦軟體供己使 用,於104年10月間,萊康公司接獲Vero公司電腦偵測通 知有未經合法授權之登入使用資料,始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萊康公司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移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明彥於警詢及本署偵查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劉帥雷及同案被告陳昱維警詢、偵查中證 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萊康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Vero 公司專屬授權證明、授權中譯本公證資料、「AlphaCAM」軟 體說明、Vero公司電腦偵測資料、中嘉寬頻股份有限公司10 4年4月30日中寬工字第0402號函附之IP申用人查詢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被告犯嫌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以重製方式侵害 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檢察官 黃 銘 瑩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 信 言 附錄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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