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富驛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孟樺
被 告 鄭富仁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謝依良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
字第183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詳如附件
起訴書之記載。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
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科丞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科丞公司)告訴
被告富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富驛公司)、鄭富仁違反著作
權法案件,
起訴書認被告鄭富仁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而被告富驛公
司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應科以
罰金。惟依著作權法第10
0條前段之規定,前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須
告訴乃
論;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著作權法第101條
法人
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
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
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
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
訴或
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茲因告訴人科丞公司具
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1紙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
43頁)。
揆諸前揭條文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
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