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
法定
代理人 Benjamin O. Orndorff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
律師
被 告 洋宏資訊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柯鈞耀
代 理 人
被 告 朱以農
上列原告因被告等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
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訴訟費用
由原告負擔。
三、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洋宏資訊開發有限公司、柯鈞
耀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
以105年度智訴字第8號判決無罪在案,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
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施志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