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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智附民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 法定代理人 Benjamin O. Orndorff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 被   告 洋宏資訊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柯鈞耀 代 理 人 被   告 朱以農 上列原告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 由原告負擔。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洋宏資訊開發有限公司、柯鈞 耀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 以105年度智訴字第8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 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施志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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