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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字第 193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930號                  106年度簡字第30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堯 選任辯護人 莊志剛律師 被   告 榮良景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代 表 人 王偉帆 選任辯護人 莊志剛律師 被   告 富詮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代 表 人 楊貴州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劉展光律師 被   告 辰龍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李詩輝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劉展光律師 被   告 李詩龍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劉展光律師 被   告 勝鑫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楊宗富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劉展光律師 被   告 林輝雄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劉展光律師 被   告 林政立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劉展光律師 第 三 人 進泰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林政立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所 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漏載「第三人進泰營造有 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設臺南市○○區○○里○○街○○○ 號2樓、上一人代表人林政立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路○○○巷○○號」等 語,應予增列。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曾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之規定,對第三 人進泰營造有限公司沒收犯罪所得(詳判決主文欄第10項及 理由欄三、沒收欄之記載),但漏未將第三人進泰營造有限 公司及其代表人資料記載在當事人欄,因此,更正如主文所 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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