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930號
106年度簡字第30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堯
選任辯護人 莊志剛
律師
被 告 榮良景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代 表 人 王偉帆
選任辯護人 莊志剛律師
被 告 富詮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代 表 人 楊貴州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劉展光律師
被 告 辰龍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李詩輝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劉展光律師
被 告 李詩龍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劉展光律師
被 告 勝鑫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楊宗富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劉展光律師
被 告 林輝雄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劉展光律師
被 告 林政立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劉展光律師
第 三 人 進泰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林政立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所
為之判決之
原本及其
正本有誤寫,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
當事人欄內關於漏載「第三人進泰營造有
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設臺南市○○區○○里○○街○○○
號2樓、上一人代表人林政立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路○○○巷○○號」等
語,應予增列。
理 由
一、
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曾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之規定,對第三
人進泰營造有限公司
沒收犯罪所得(詳判決主文欄第10項及
理由欄三、沒收欄之記載),但漏未將第三人進泰營造有限
公司及其代表人資料記載在當事人欄,因此,更正如主文所
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