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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108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83號 聲 請 人 漢平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深鏗 告訴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張容綺律師       吳冠龍律師 被   告 何晉丞 選任辯護人 楊家明律師       許世烜律師       陳玄儒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將判決書登報,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侵害著作 財產權罪,爰依同法第99條規定,聲請命被告負擔費用,將 第一審刑事判決書之法院名稱、案號、當事人、案由、主文 及事實欄等內容,分別於中國時報及聯合報全國雙版頭版十 全版面即25公分高乘以34.5公分寬之規格各登載1日,及於 壹週刊雜誌封面裡全頁登載1期等語 二、按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 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 告負擔,著作權法第99條固有明文。惟參諸立法理由,該條 係參考刑事訴訟法第315條之規定而增訂;而刑事訴訟法第 315條所定「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 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 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害人須於裁判確定 始得據以聲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68號裁定參照) 。 三、經查: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一案,雖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6 日判決在案,然尚未確定,聲請人於本院審理被告違反著作 權法案件時,即具狀為本件聲請,依上開說明,其聲請於法 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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