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83號
聲 請 人 漢平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深鏗
告訴代理人 方金寶
律師
張容綺律師
吳冠龍律師
被 告 何晉丞
選任辯護人 楊家明律師
許世烜律師
陳玄儒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將判決書登報,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侵害著作
財產權罪,爰依同法第99條規定,聲請命被告負擔費用,將
第一審
刑事判決書之法院名稱、案號、
當事人、案由、主文
及事實欄等內容,分別於中國時報及聯合報全國雙版頭版十
全版面即25公分高乘以34.5公分寬之規格各登載1日,及於
壹週刊雜誌封面裡全頁登載1期等語
二、
按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
告
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
告負擔,著作權法第99條固有明文。惟
參諸立法理由,該條
係參考刑事訴訟法第315條之規定而增訂;而刑事訴訟法第
315條所定「犯刑法偽證及
誣告罪章或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
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
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害人須於裁判確定
始得據以聲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68號裁定
參照)
。
三、經查: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一案,雖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6
日判決在案,然尚未確定,聲請人於本院審理被告違反著作
權法案件時,即具狀為本件聲請,依上開說明,其聲請
於法
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