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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12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1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顗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 第10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顗誠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參拾罪,各處如 附表一所示之刑;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 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附表二編號十二至五十一所示支票背面偽造之「柯岱延」署名共 肆拾枚、偽造之「馬韻婷」、「歐邦有限公司」大小章各壹枚及 委託書上偽造之「馬韻婷」、「歐邦有限公司」印文、「馬韻婷 」署押各壹枚,均沒收;如附表一所示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參仟 柒佰伍拾萬陸仟零貳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王顗誠為宇田家具有限公司負責人,其明知個人財務及債信 狀況不佳,已無清償借款之能力,為向王崇弦借得款項,竟 先後為下列犯行: (一)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於民 國一○四年四月間某日,向王崇弦佯稱其與馬韻婷所經營之 歐邦有限公司有生意合作關係,馬韻婷委由其代收歐邦有限 公司之客戶支票云云,藉以取信王崇弦,繼於附表一編號一 至三十所示各次借款時間前某日,向柯岱延借得如附表二編 號一、二所示支票,及經由報紙分類廣告,以每張新臺幣( 下同)七千元至八千元之代價,分批向年籍不詳、綽號「小 董」之人購入如附表二編號三至五十所示無兌現可能之空頭 支票(即俗稱芭樂票),再於各次借款前某日,在位於高雄 市仁武區之麥當勞或某不詳地點,於附表二編號十二至五十 所示支票背面偽造「柯岱延」之署名各一枚,資為背書擔保 之意而偽造支票背書後,持上開支票分次前往王崇弦位於臺 南市○區○○路住家附近之便利商店或公園,向王崇弦行使 ,足生損害於柯岱延、王崇弦,並使不知情之王崇弦誤以為 上開支票均係向生意往來對象取得之客票,屆期可獲兌現, 因而陷於錯誤,先後於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十借款時間欄所示 日期,各將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十借款金額欄所示現金,存入 王顗誠之宇田家具有限公司帳戶。 (二)王顗誠於上開借款之期間,為應付王崇弦之要求,又基於行 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一○四年五月間,未經馬韻婷之同 意,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之公司內,以電腦自行製 作「茲委由宇田家具有限公司代收本公司之廠商⑴玉橋營造 有限公司⑵前瑩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⑶尚鼎設計有限公司( 崛宏有限公司、怡禾有限公司)⑷日正環保有限公司⑸易迅 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等不實內容之委託書一紙, 並持其委請不詳第三人偽刻之「歐邦有限公司」、「馬韻婷 」大小章,蓋用在前揭委託書之委託人欄,復偽造「馬韻婷 」署名一枚,用以表示馬韻婷確有委託王顗誠代收歐邦有限 公司客票後,於一○四年六月四日前後一、二日,在臺南市 ○○路全聯附近之便利商店交付予王崇弦而行使之,足生損 害於馬韻婷、歐邦有限公司及王崇弦。 (三)附表二編號一至五十所示支票屆期經王崇弦提示不獲兌現, 王顗誠乃另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經由報紙分類廣 告,向前揭綽號「小董」之人購得如附表二編號五十一所示 無兌現可能之空頭支票後,在位於高雄市仁武區之麥當勞或 某不詳地點,於支票背面偽造「柯岱延」之署名一枚,資為 背書擔保之意而偽造支票背書後,在王崇弦位於臺南市○區 ○○路住家附近之便利商店或公園交付予王崇弦以行使,藉 以拖延還款時間,足生損害於柯岱延、王崇弦。 二、案經王崇弦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王顗誠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一○四年間,未 經馬韻婷之同意,先將歐邦公司及馬韻婷之印章盜蓋在委託 書上,表示馬韻婷委由宇田公司(即王顗誠)代收歐邦公司 廠商之應收帳款」等語,雖證據部分漏未檢附系爭委託書, 惟參照起訴意旨構成要件之敘述,被告王顗誠本案被訴行使 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起訴範圍,應係指被告持起訴書附 表所列支票向告訴人王崇弦借款迄未兌現之部分,尚不含告 訴人一○四年十一月二日刑事告訴狀所檢附之附表一、二即 馬韻婷及歐邦有限公司已兌現之支票明細部分甚明;且告訴 人業於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具狀補正系爭委託書,有刑事 陳報狀及該委託書影本各一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三十一 至三十四頁)。從而,檢察官一○六年度蒞字第一二九七○ 號補充理由書指稱「本件起訴書所指之委託書,係指卷附刑 事告訴狀證物二之委託書」,並認「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所載:『…於【一○四年間】,未經馬韻婷之同意…』,有 關『一○四年間』之記載,應係誤載,應更正為:「…於【 一○三年六、七月間】,未經馬韻婷之同意」乙節(見本院 卷第一一二至一一三頁),應有誤會,合先敘明。 二、證人即告訴人王崇弦於警詢、檢察事務官之證述,係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既不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 第二十六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及 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規定之反面解釋,原則上即不得 作為本案裁判基礎之證據資料。檢察官又未證明上開證人先 前於警詢中之陳述,有何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及是否係證明 本案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之證據,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九條之二例外得作為證據之要件規定,自無法回復其證 據能力。 三、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 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亦有明文。其餘以下所 引用之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及被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 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予檢察 官、被告表示意見,本院審酌各該審判外書面作成時之情況 ,製作當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其取得並無違法情 形,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經綜合判斷,與本件犯罪 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核無可信度明顯過低之情事,認具 適當性,均得作為證據。至以下所引用之不具傳聞性質之證 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 序所取得,且經本院於審理中提示並告以要旨而為調查,依 法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 第一三一頁反面至一三八頁反面),核與證人馬韻婷於偵查 中證述:委託書上伊的章及公司章都不是真的;沒有請任何 人幫伊收帳款等語(見偵三卷第一五九頁反面、偵六卷第五 十九頁反面)、證人柯岱延於偵查中證述:附表二編號一、 二所示支票是借給被告,伊的票信不是太好,被告向伊借票 再去借錢可能有困難;附表二編號十二至五十一支票上「柯 岱延」之背書都不是伊簽的,看筆跡就知道不同;沒有同意 他人以伊的名義在支票上背書等語(見偵三卷第一六○頁、 偵六卷第三十七頁反面);及告訴人王崇弦於本院審理中指 訴:被告持附表二編號一至五十所示支票向伊借款,屆期均 不獲兌現;另於一○四年六月四日前後一、二日,在位於臺 南市○○路全聯附近之便利商店交付本院卷第三十四頁所示 之委託書予伊;於跳票後,再交付附表二編號五十一所示空 頭支票用以拖延還款時間;不記得被告各次是拿哪幾張票跟 伊調現,他都是一次拿好幾張支票向伊借錢等情大致相符( 見本院卷第一二○頁反面至一三○頁)。此外,並有告訴人 提出之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尚鼎設計有限公司、崛宏有限 公司、儷台實業有限公司、金財神企業有限公司、怡禾有限 公司、凱洛爾科技有限公司、潔芯國際有限公司、勤諺有限 公司、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宏亮開發有限公司、鑫榮 立實業有限公司、逸軒有限公司之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均非 營業中)、法務部票據信用連結作業、LINE截圖、承諾 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憑條等資料在卷可資佐證(見偵 一卷第十一至九十二頁、第九十九至一○四頁、偵六卷第一 六七至一七一頁、偵三卷第二至十三頁、第二十四至一四五 頁、第一六三至一六四頁、第一七二頁、偵四卷第二十三至 三十四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一)按在支票背面偽造某人署押,以為背書,其偽造支票背書, 在票據法上係表示對支票負擔保責任之意思,為法律規定之 文書,並非依習慣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而其此項行為,足 以生損害於他人,故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五十九 年台上字第二五八八號、七十年台上字第二一六二號判例意 旨參照)。被告於附表二編號十二至五十所示之支票背面偽 簽「柯岱延」署名資為背書,再分次持如附表二號十二至五 十所示無兌現可能之支票,於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十所示各次 借款時間前某日向告訴人行使,足生損害於柯岱延及告訴人 ,並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先後於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十所示借 款時間,將借款存入被告指定帳戶,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 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另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二) 、(三)所述時、地,偽造前揭委託書,及於附表二編號五十 一所示支票背面偽簽「柯岱延」署名資為背書,並先後向告 訴人行使,用以取信告訴人,或拖延還款時間,致生損害於 馬韻婷、柯岱延及告訴人等人,所為各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 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利用不知情第三 人偽刻「歐邦有限公司」、「馬韻婷」大小章,應屬間接正 犯。 (二)被告於附表二編號十二至五十一所示支票背面及前揭委託書 上偽造「柯岱延」、「馬韻婷」之署名,及偽刻「歐邦有限 公司」、「馬韻婷」之大小章,並據以於委託書上偽造印文 ,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支票背書及委託書 後持以行使,其各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 (一)所示,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手段,遂行詐取告訴人款項 之目的,均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規定,各從一重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論處。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及犯罪事實欄一(二)、(三)所示之行使偽造委 託書、支票背書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 罰。 (三)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證述:附表二編號五十一所示支票是被 告於支票跳票後,拿來說要換回已經跳票的支票等語明確( 見本院卷第一二四頁、第一二七頁反面),堪認被告提出該 紙支票僅係為了拖延還款時間,並無另向告訴人詐取借款之 舉,公訴意旨認此部分亦涉有詐欺取財罪嫌,即有未合,惟 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前揭犯罪事實欄一(三)所載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另被告於向告訴人詐取借款時,故曾先後提出如附表二所 示之支票,用以取信告訴人,然而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陳 明被告都是一次拿好幾張支票向伊借錢等情明確(見本院卷 第一二九頁反面至一三○頁),且告訴人交付借款予被告之 時間、金額及次數則各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十所示,亦有告 訴人提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憑條三十張附卷可佐(見 偵四卷第二十三至三十四頁),堪認被告於附表二編號十二 至五十所示之支票背面偽簽「柯岱延」署名資為背書,再持 各該無兌現可能之支票向告訴人行使,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交付借款之次數,應為三十次;公訴意旨逕以附表二所示之 支票數量,謂被告「前後五十一次持附表(即附表二)所示 支票向告訴人借款,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等語(見起訴書第三頁),即有誤會,應予更正,在此敘明 。 (四)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非無謀生能力,卻不思憑己力賺取金 錢,明知已無清償借款之能力,竟利用人頭支票,及假冒他 人名義出具委託書、偽造他人背書之方式資為詐術向告訴人 詐取款項,造成告訴人重大損失,破壞社會交易秩序,並足 生損害於馬韻婷、柯岱延等人之信用,行為有所不當,且詐 得之金額高達三千七百餘萬元,犯罪情節非輕,於本院審理 中終能坦承全部犯行,惟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告 訴人所受損害,以取得告訴人之諒解,難認犯後態度良好, 兼衡其各次犯罪所得利益及所生損害、智識程度、自述目前 於市場打零工、月收入約四萬五千元、目前自己一個人生活 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一三九頁)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及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 其應執行之刑。 參、沒收部分: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三十八條關於沒收等規定業於一○四年 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一○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但沒收、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 第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乃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 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有關沒收事項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適用裁 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二)如附表二編號三至五十一所示之支票,固屬被告購買以供犯 本件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用之物,惟業經被告交 付予告訴人,且經告訴人向銀行提示而行使,已非屬被告所 有之物,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惟被告於附表二編號十二至 五十一所示支票背面偽造之「柯岱延」簽名共四十枚,為偽 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 規定,宣告沒收。 (三)偽造之「歐邦有限公司」、「馬韻婷」大小章各一枚,雖未 扣案,惟無積極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 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沒收之;另被告偽造上開「歐邦有 限公司」、「馬韻婷」大小章後,持以蓋用於委託書之「馬 韻婷」、「歐邦有限公司」印文及未經馬韻婷同意所簽之「 馬韻婷」署名各一枚,均為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十借款金額欄所示金額,屬被告各次之 犯罪所得,且迄未賠償告訴人,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 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該犯罪所得,並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條,刑法 第二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 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 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提起公訴,檢察官廖舒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冠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借款時間 │借款金額 │罪名及宣告刑 │ ├──┼──────┼──────┼────────────┤ │ 1 │104年4月16日│1,987,750元 │王顗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2 │104年4月20日│718,755元 │王顗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3 │104年4月27日│575,500元 │王顗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4 │104年4月30日│692,690元 │王顗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5 │104年5月4日 │1,500,000元 │王顗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6 │104年5月6日 │2,103,850元 │王顗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7 │104年5月11日│638,380元 │王顗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8 │104年5月18日│1,218,180元 │王顗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9 │104年6月1日 │663,497元 │王顗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10 │104年6月2日 │611,200元 │王顗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11 │104年6月5日 │2,500,000元 │王顗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12 │104年6月8日 │1,403,880元 │王顗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13 │104年6月10日│405,900元 │王顗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14 │104年6月15日│2,228,900元 │王顗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15 │104年6月16日│2,019,800元 │王顗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16 │104年6月23日│1,184,700元 │王顗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17 │104年6月29日│1,760,000元 │王顗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18 │104年6月30日│1,169,640元 │王顗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19 │104年7月6日 │2,500,000元 │王顗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20 │104年7月7日 │1,177,525元 │王顗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21 │104年7月14日│1,523,860元 │王顗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22 │107年7月16日│1,439,540元 │王顗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23 │104年7月17日│1,000,000元 │王顗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24 │104年7月23日│1,152,000元 │王顗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25 │104年7月24日│1,433,830元 │王顗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26 │104年7月31日│1,002,460元 │王顗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27 │104年8月3日 │408,950元 │王顗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28 │104年8月6日 │717,975元 │王顗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29 │104年8月7日 │1,013,380元 │王顗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30 │104年8月12日│753,860元 │王顗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二: ┌──┬─────┬────┬────────┬──────┬─────┐ │編號│票據號碼及│付款銀行│發票人 │偽造之署名及│票面金額 │ │ │票載發票日│ │ │數量 │ │ ├──┼─────┼────┼────────┼──────┼─────┤ │ 1 │AGH0000000│高雄銀行│尚鼎設計有限公司│ │680,000元 │ │ │104.8.16 │大發分行│ │ │ │ ├──┼─────┼────┼────────┼──────┼─────┤ │ 2 │AJ0000000 │台灣銀行│同上 │ │495,000元 │ │ │104.9.8 │潮州分行│ │ │ │ ├──┼─────┼────┼────────┼──────┼─────┤ │ 3 │GB0000000 │第一銀行│崛宏有限公司 │ │892,000元 │ │ │104.8.15 │五福分行│ │ │ │ ├──┼─────┼────┼────────┼──────┼─────┤ │ 4 │GB0000000 │同上 │同上 │ │882,500元 │ │ │104.8.25 │ │ │ │ │ ├──┼─────┼────┼────────┼──────┼─────┤ │ 5 │YX0000000 │合作金庫│同上 │ │690,000元 │ │ │104.8.25 │商業銀行│ │ │ │ │ │ │左營分行│ │ │ │ ├──┼─────┼────┼────────┼──────┼─────┤ │ 6 │GB0000000 │第一銀行│同上 │ │885,000元 │ │ │104.8.25 │五福分行│ │ │ │ ├──┼─────┼────┼────────┼──────┼─────┤ │ 7 │YX0000000 │合作金庫│同上 │ │894,000元 │ │ │104.9.3 │商業銀行│ │ │ │ │ │ │左營分行│ │ │ │ ├──┼─────┼────┼────────┼──────┼─────┤ │ 8 │GB0000000 │第一銀行│同上 │ │964,000元 │ │ │104.9.3 │五福分行│ │ │ │ ├──┼─────┼────┼────────┼──────┼─────┤ │ 9 │YX0000000 │合作金庫│同上 │ │860,000元 │ │ │104.9.3 │商業銀行│ │ │ │ │ │ │左營分行│ │ │ │ ├──┼─────┼────┼────────┼──────┼─────┤ │ 10 │GB0000000 │第一銀行│同上 │ │945,000元 │ │ │104.9.5 │五福分行│ │ │ │ ├──┼─────┼────┼────────┼──────┼─────┤ │ 11 │KN0000000 │彰化商業│儷台實業有限公司│ │890,000元 │ │ │104.9.10 │銀行大直│ │ │ │ │ │ │分行 │ │ │ │ ├──┼─────┼────┼────────┼──────┼─────┤ │ 12 │XC0000000 │合作金庫│金財神企業有限公│於支票背面偽│650,000元 │ │ │104.8.30 │商業銀行│司 │造「柯岱延」│ │ │ │ │八德分行│ │署名1枚 │ │ ├──┼─────┼────┼────────┼──────┼─────┤ │ 13 │XC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934,000元 │ │ │104.8.31 │ │ │ │ │ ├──┼─────┼────┼────────┼──────┼─────┤ │ 14 │XC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875,000元 │ │ │104.9.3 │ │ │ │ │ ├──┼─────┼────┼────────┼──────┼─────┤ │ 15 │XC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790,000元 │ │ │104.9.5 │ │ │ │ │ ├──┼─────┼────┼────────┼──────┼─────┤ │ 16 │XC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870,000元 │ │ │104.9.8 │ │ │ │ │ ├──┼─────┼────┼────────┼──────┼─────┤ │ 17 │XC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870,000元 │ │ │104.9.18 │ │ │ │ │ ├──┼─────┼────┼────────┼──────┼─────┤ │ 18 │XC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890,000元 │ │ │104.9.20 │ │ │ │ │ ├──┼─────┼────┼────────┼──────┼─────┤ │ 19 │AJ0000000 │台灣銀行│怡禾有限公司 │同上 │820,000元 │ │ │104.8.31 │樹林分行│ │ │ │ ├──┼─────┼────┼────────┼──────┼─────┤ │ 20 │AJ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789,500元 │ │ │104.9.3 │ │ │ │ │ ├──┼─────┼────┼────────┼──────┼─────┤ │ 21 │AJ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800,000元 │ │ │104.9.3 │ │ │ │ │ ├──┼─────┼────┼────────┼──────┼─────┤ │ 22 │AJ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852,000元 │ │ │104.9.10 │ │ │ │ │ ├──┼─────┼────┼────────┼──────┼─────┤ │ 23 │AJ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800,000元 │ │ │104.9.10 │ │ │ │ │ ├──┼─────┼────┼────────┼──────┼─────┤ │ 24 │AJ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934,000元 │ │ │104.9.10 │ │ │ │ │ ├──┼─────┼────┼────────┼──────┼─────┤ │ 25 │AJ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820,000元 │ │ │104.9.10 │ │ │ │ │ ├──┼─────┼────┼────────┼──────┼─────┤ │ 26 │AH0000000 │永豐銀行│凱洛爾科技有限公│同上 │910,000元 │ │ │104.9.10 │桃園分行│司 │ │ │ ├──┼─────┼────┼────────┼──────┼─────┤ │ 27 │AI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977,000元 │ │ │104.10.5 │ │ │ │ │ ├──┼─────┼────┼────────┼──────┼─────┤ │ 28 │EB0000000 │第一銀行│同上 │同上 │952,000元 │ │ │104.9.20 │光隆分行│ │ │ │ ├──┼─────┼────┼────────┼──────┼─────┤ │ 29 │EB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952,000元 │ │ │104.9.30 │ │ │ │ │ ├──┼─────┼────┼────────┼──────┼─────┤ │ 30 │EB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970,000元 │ │ │104.10.5 │ │ │ │ │ ├──┼─────┼────┼────────┼──────┼─────┤ │ 31 │ACC0000000│大眾商業│潔芯國際有限公司│同上 │893,000元 │ │ │104.9.10 │銀行大和│ │ │ │ │ │ │平分行 │ │ │ │ ├──┼─────┼────┼────────┼──────┼─────┤ │ 32 │ACC0000000│同上 │同上 │同上 │782,000元 │ │ │104.9.10 │ │ │ │ │ ├──┼─────┼────┼────────┼──────┼─────┤ │ 33 │ACC0000000│同上 │同上 │同上 │880,000元 │ │ │104.9.10 │ │ │ │ │ ├──┼─────┼────┼────────┼──────┼─────┤ │ 34 │ACC0000000│同上 │同上 │同上 │880,000元 │ │ │104.9.15 │ │ │ │ │ ├──┼─────┼────┼────────┼──────┼─────┤ │ 35 │ACC0000000│同上 │同上 │同上 │893,000元 │ │ │104.9.20 │ │ │ │ │ ├──┼─────┼────┼────────┼──────┼─────┤ │ 36 │ACC0000000│同上 │同上 │同上 │950,000元 │ │ │104.9.20 │ │ │ │ │ ├──┼─────┼────┼────────┼──────┼─────┤ │ 37 │AE0000000 │陽信銀行│勤諺有限公司 │同上 │905,000元 │ │ │104.10.1 │景美分行│ │ │ │ ├──┼─────┼────┼────────┼──────┼─────┤ │ 38 │FB0000000 │第一銀行│長金發開發工程有│同上 │798,000元 │ │ │104.10.20 │林口分行│限公司 │ │ │ ├──┼─────┼────┼────────┼──────┼─────┤ │ 39 │FB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973,000元 │ │ │104.10.20 │ │ │ │ │ ├──┼─────┼────┼────────┼──────┼─────┤ │ 40 │FB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950,000元 │ │ │104.10.25 │ │ │ │ │ ├──┼─────┼────┼────────┼──────┼─────┤ │ 41 │FB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973,000元 │ │ │104.10.30 │ │ │ │ │ ├──┼─────┼────┼────────┼──────┼─────┤ │ 42 │AK0000000 │台灣銀行│宏亮開發有限公司│同上 │980,000元 │ │ │104.9.30 │城中分行│ │ │ │ ├──┼─────┼────┼────────┼──────┼─────┤ │ 43 │AK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952,000元 │ │ │104.9.30 │ │ │ │ │ ├──┼─────┼────┼────────┼──────┼─────┤ │ 44 │AK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980,000元 │ │ │104.10.5 │ │ │ │ │ ├──┼─────┼────┼────────┼──────┼─────┤ │ 45 │AJ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962,000元 │ │ │104.10.10 │ │ │ │ │ ├──┼─────┼────┼────────┼──────┼─────┤ │ 46 │YX0000000 │合作金庫│鑫榮立實業有限公│同上 │495,000元 │ │ │104.10.15 │商業銀行│司 │ │ │ │ │ │左營分行│ │ │ │ ├──┼─────┼────┼────────┼──────┼─────┤ │ 47 │YX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945,000元 │ │ │104.10.16 │ │ │ │ │ ├──┼─────┼────┼────────┼──────┼─────┤ │ 48 │YX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975,000元 │ │ │104.10.16 │ │ │ │ │ ├──┼─────┼────┼────────┼──────┼─────┤ │ 49 │YX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975,000元 │ │ │104.10.20 │ │ │ │ │ ├──┼─────┼────┼────────┼──────┼─────┤ │ 50 │YX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975,000元 │ │ │104.10.20 │ │ │ │ │ ├──┼─────┼────┼────────┼──────┼─────┤ │ 51 │AJP0000000│高雄銀行│逸軒有限公司 │同上 │274,000元 │ │ │104.12.31 │南高雄分│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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