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定輝
蔡瓊慧(原名蔡惠琪)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曾怡靜
律師
曾平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
度偵字第56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
犯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行使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
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
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利用
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共參罪,各處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得
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
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捌月;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
生不實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被訴共同犯行使偽造之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訂單私文書罪
部分,無罪。
丁○○、甲○○被訴犯如附表三、四所示共同業務
侵占罪部分,
均無罪。
甲○○被訴共同犯行使偽造之兆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設彰化
銀行帳戶存摺內頁私文書罪部分,無罪。
事 實
一、甲○○、丁○○(原名蔡惠琪)為夫妻,2人於民國100年3
月9日成立兆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電公司,原名昱
璿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昱璿公司】,於101年12月27日變更
公司名稱),甲○○擔任總經理、丁○○為兆電公司董事長
,2人實際負責兆電公司營運及業務工作,然經營不善,
詎
甲○○、丁○○竟為向股東隱瞞兆電公司實際狀況,先後共
同或由丁○○單獨為以下犯行:
(一)丁○○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剪下先前所羅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所羅門公司)訂單上所羅門公司員工「許清信
」之署名後,黏貼於丁○○自行製作內容為所羅門公司於10
1年8月1日向昱璿公司訂購含稅總價新臺幣(下同)111,298
.68元產品之訂單,繼而將該偽造之訂單,於101年8月15日
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予兆電公司股東己○○而行使之,足生
損害於所羅門公司、許清信及己○○。
(二)甲○○、丁○○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犯意聯絡,由丁
○○以不詳方式,偽造內容為旭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旭世公司)於102年12月10日向兆電公司訂購總價2,375,000
元產品之採購單1紙,並於102年12月14日與甲○○共同召開
兆電公司董監事臨時動議會議,在會議上將前開偽造之旭世
公司採購單提出供在場股東葉政宏、王惠絹、賴奕志、戊○
○、乙○○、張富戶、洪得洲、陳玉金閱覽而行使之,足生
損害於旭世公司及上開各股東。
(三)甲○○、丁○○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
絡,由甲○○編製兆電公司102年7月份之損益表、資產負債
表暫結表,並在其中資產負債表暫結表中之「銀行存款」欄
,記載為內容不實之592,762元,由丁○○於102年9月9日以
電子郵件方式傳送予己○○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己○○。
(四)甲○○、丁○○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
絡,由甲○○編製兆電公司102年12月份之損益表、資產負
債表暫結表,並在其中資產負債表暫結表中之「銀行存款」
欄,記載為內容不實之7,123,649元,由丁○○於103年2月6
日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予己○○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己○
○。
(五)甲○○、丁○○
意圖為兆電公司
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
取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甲○○編製
兆電公司101年12月份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暫結表,並在
其中資產負債表暫結表中之「銀行存款」欄,記載為內容不
實之3,912,020元,並於102年上旬之兆電公司股東會議提出
交付股東乙○○觀覽而行使之,使乙○○
陷於錯誤,誤認兆
電公司營運、財務狀況良好,而於102年10月15日再度決定
投資100萬元予兆電公司,足生損害於乙○○。
(六)丁○○因兆電公司營運狀況日益惡化,面對己○○等股東質
疑之壓力,為安撫股東情緒,
乃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被
偽造者係存摺內頁之內容,並非整本存摺),於103年間某
日,在不詳地點,以電腦及印表機列印製作如附表五所示自
102年8月23日至103年2月6日
期間虛偽之存摺內頁交易紀錄
後,再將該內容不實之存摺內頁縫合套入兆電公司名下彰化
銀行南臺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
足生損害於彰化銀行關於存款帳戶管理之正確性。
(七)甲○○、丁○○共同基於以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
結果之犯意聯絡,向不知情之會計師吳丁財提供錯誤資訊,
謊稱兆電公司於101年12月31日銀行存款為9,162,572元,吳
丁財因而根據上開甲○○、丁○○所提供資訊編製兆電公司
101年度資產負債表後提出於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申報而行使
之,致生損害於
主管機關掌管兆電公司財務狀況之正確性。
(八)甲○○、丁○○共同基於以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
結果之犯意聯絡,向不知情之會計師吳丁財提供錯誤資訊,
謊稱兆電公司於102年12月31日銀行存款為21,748元、現金
為6,232,389元,吳丁財因而根據上開甲○○、丁○○所提
供資訊編制兆電公司102年度資產負債表後提出於財政部南
區國稅局申報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主管機關掌管兆電公司
財務狀況之正確性。
(九)甲○○、丁○○共同基於以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
結果之犯意聯絡,向不知情之會計師吳丁財提供錯誤資訊,
謊稱兆電公司於103年12月31日現金為5,233,304元,吳丁財
因而根據上開甲○○、丁○○所提供資訊編制兆電公司103
年度資產負債表後提出於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申報而行使之,
致生損害於主管機關掌管兆電公司財務狀況之正確性。
二、案經戊○○、乙○○、己○○訴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
證據能力:
(一)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
含書面陳述),固屬
傳聞證據,但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於
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判
期日中,均表示無意見,且當事人、辯
護人均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
成之情況,認為適於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應具有
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文
書證據及
物證之證據能力部分
,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及被
告、辯護人均未主張排除前開書證、物證之證據能力,且
迄
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經審酌前開書證、
物證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均經本院於審理程
序中依法提示、調查,故
上揭書證、物證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憑之理由及證據:
(一)
訊據被告甲○○、丁○○均
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被
告丁○○辯稱:所羅門公司及旭世公司均確實有實際向兆電
公司訂購產品,至於交付股東、國稅局之資產負債表上銀行
存款、現金金額之記載雖均與實際不符,然係會計做帳之關
係,而伊雖有偽造兆電公司帳戶存摺內頁交付給己○○,然
交付當時便有告知該存摺內頁之交易紀錄為伊自己偽造云云
;被告甲○○則辯稱:伊並未插手兆電公司財務事宜,對於
本案全不知情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甲○○、丁○○辯護稱
:所羅門公司訂單雖為被告丁○○所偽造,然所羅門公司確
有實際口頭委託兆電公司生產並支付貨款,僅後續因故取消
,被告丁○○偽造所羅門公司訂單並未使任何人受有損害或
陷於錯誤,被告甲○○對此事則不知情;旭世公司訂單則為
真實並非偽造;至於資產負債表,因公司收支部分無法取得
符合稅法之憑證,會造成公司內外帳之差異,會計師係以兆
電公司提供之憑證及資料,以符合稅法規範之會計憑證為基
礎,計算出符合稅法之資產負債表,並非偽造云云。
(二)本院查:
1、如犯罪事實欄一、(一)
所載部分:被告丁○○於偵訊時
自承
卷附所羅門訂單為其所偽造等語(偵㈠卷第254頁),並有被
告丁○○於101年8月15日傳送予
證人己○○之電子郵件所附
偽造之所羅門訂單列印資料1份在卷
可稽(偵㈠卷第30至31頁
,以下案卷代號對照見附表六卷宗代號對照表),此節
堪以
認定。
2、如犯罪事實欄一、(二)所載部分: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
自承:偵㈠卷第32頁之旭世公司採購單,係因當時股東想知
道公司目前有哪些訂單,伊因而在102年12月14日兆電公司
董監事臨時動議會議上,將這份旭世公司採購單提供在場股
東觀看等語(本院㈡卷第269頁背面),又據其偵訊時供稱:
旭世公司的訂單很多,但這張訂單伊不確定是真的還是假的
等語(偵㈠卷第254頁)。而據旭世公司函覆稱:該採購單並
非旭世公司所出具等語(本院㈡卷第194頁)。又依卷附兆電
公司102年12月14日董監事臨時動議會議會議紀錄,當天在
場股東有葉政宏、王惠絹、賴奕志、戊○○、乙○○、張富
戶、洪得洲、陳玉金等人,被告甲○○當天亦在場擔任紀錄
,又以被告甲○○、丁○○為夫妻關係之親密,且被告甲○
○實際參與兆電公司事務並擔任當天會議紀錄,被告甲○○
對該訂購單不實之情形應知情,是被告丁○○、甲○○應係
共同犯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丁○○及辯護人雖辯
稱旭世公司確有向兆電公司訂購產品,該旭世公司訂購單為
真實云云,並提出旭世公司人員與被告等討論出貨事宜之電
子郵件2件為證(本院㈠卷第170至171頁),惟此情
業據旭世
公司否認如前述,況該電子郵件上所提及之產品數量、出貨
時間均與該採購單上之記載不相符,且據被告丁○○於偵訊
時之供述,所羅門公司雖有實際口頭與兆電公司約定委託供
貨,但因無實際書面資料,被告丁○○為交付股東己○○觀
看,仍偽造所羅門公司之訂單等語(偵㈠卷第254頁),是尚
難以旭世公司有實際向兆電公司訂貨
等情,遽以認定系爭旭
世公司採購單為真實,被告丁○○及辯護人前開辯解為不可
採。
3、如犯罪事實欄一、(三)至(五)所載部分:
(1)據證人己○○、乙○○於本院審理時所為證詞,及卷附電子
郵件所附兆電公司102年7月份、103年12月份、101年12月份
資產負債表暫結表(本院㈡卷第49頁背面、第70頁背面至第
71頁、偵㈠卷第378至380頁、偵㈠卷第414至417頁、本院㈠
卷第179至181頁),被告丁○○先後於102年9月9日、103年2
月6日以電子郵件方式將兆電公司102年7月份、103年12月份
資產負債表暫結表傳送予證人己○○、又於102年上半年度
之股東會將上開101年12月份資產負債表暫結表交付證人乙
○○觀覽以行使。復據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本件
系爭資產負債表上之存款及現金數字,確實均與實際不符等
語(本院㈡卷第271頁),並有兆電公司所申設台灣企業銀行
帳戶存摺內頁(偵㈠卷第41至79頁)、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內頁
(偵㈠卷第83至85頁)、彰化銀行南臺南分行帳戶交易明細查
詢(偵㈠卷第106至118頁、327至342頁)在卷足資
佐證被告丁
○○前開
自白內容。
(2)又兆電公司股東乙○○確有觀覽上開101年12月份資產負債
表暫結表內容,並因此部分影響到其於102年10月15日再投
資兆電公司100萬元之投資決定等情,業據證人乙○○於本
院審理時證述在卷(本院㈡卷第70頁背面),並有被告丁○○
、甲○○所出具之收據1紙(偵㈠卷第190頁),此節亦
堪認定
。
(3)被告丁○○於偵訊時供稱:兆電公司資料大部分為伊在處理
,伊把知道的
告訴共同被告甲○○,甲○○再據以做成報表
,兆電公司資產負債表跟損益表都是甲○○做的等語(偵㈢
卷第37頁)。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亦表示對被告丁○○
上開陳述無意見等語(本院㈡卷第269頁背面),堪認被告丁
○○此部分供述亦與事實相符而可採,被告甲○○辯稱對兆
電公司財務全未參與而不知情云云,為不可採。
(4)被告丁○○雖辯稱係因會計記帳關係,導致資產負債表上銀
行存款與現金之數字,與實際不符云云(本院㈡卷第271頁)
,惟據辯護人之辯護意旨,被告丁○○之意係公司經營上有
部分收支無法取得稅法上之會計憑證,故會產生公司內帳與
向國稅局申報之外帳不一致的情形云云(本院㈡卷第241頁背
面至第242頁)。然交付股東觀覽之資產負債表暫結表,焉須
為符合稅法規範,而在資產負債表暫結表上為不實記載?況
縱為向國稅局提出之資產負債表,亦不會因為部分收支無法
取得稅法上承認之憑證,導致資產負債表上之資產紀錄與實
際狀況不符之情形(詳後述),被告丁○○及辯護人此部分辯
解自不可採。
(5)被告甲○○雖辯稱其並未在兆電公司任職云云,惟據卷附兆
電公司股東常會開會
通知書、股款收據(偵㈠卷第419頁、
第189至192頁),均明載其為兆電公司總經理,其上開辯詞
自不可採。
(6)綜上,本件被告丁○○與被告甲○○共犯此部分行使業務登
載不實文書犯行部分,亦已堪認定。
4、如犯罪事實欄一、(六)所載部分:
(1)被告丁○○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稱:103年剛過完農曆年
,兆電公司已經發不出員工薪水,伊與先生帶著小孩出去,
公司員工找不到人,通知股東己○○,己○○打電話給伊瞭
解狀況,伊向己○○坦承兆電公司營運狀況艱困之事實,己
○○安慰伊先回來,大家一起想辦法解決,伊就將先前偽造
之兆電公司彰化銀行存摺內頁
正本、影本等全部資料攤開交
給己○○,告知伊本來想用偽造後的兆電公司銀行存摺影本
騙股東兆電公司營運正常等語(偵㈠卷第247至250頁、本院
㈡卷第270頁背面至第271頁),並有
扣案兆電公司彰化銀行
帳戶存摺1本
可資佐證被告丁○○前開自白,應可認被告丁
○○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
(2)被告己○○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丁○○好像在事情爆
發前就有拿過一次偽造的彰化銀行存摺影本給伊看過,當時
沒有告訴伊存摺內頁是被告丁○○自行偽造,事情爆發過後
才拿偽造的存摺正本給伊看,告訴伊存摺內頁為偽造等語(
本院㈡卷第54至55頁、第62頁背面),惟被告丁○○否認曾
經在事件爆發前即已提示偽造之兆電公司銀行帳戶存摺內頁
影本予證人己○○觀看等語(本院㈡卷第270頁背面),且
據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時間經過太久,伊無法確
定被告丁○○究竟有無於事情爆發前拿兆電公司銀行帳戶存
摺影本給伊觀看等語(本院㈡卷第54頁背面、第62頁背面)
,自應採信被告丁○○之供述內容。
(3)證人戊○○雖於偵訊時證稱:被告丁○○與甲○○拿偽造的
存摺給伊云云(偵㈠卷第248頁),
嗣又改稱:被告丁○○
沒有拿存摺給伊看等語(偵㈠卷第250頁),於本院審理時
又陳稱:不是被告丁○○拿偽造的存摺給伊,是被告丁○○
拿給己○○,己○○才又拿給伊看等語(本院㈡卷第83頁背
面),應認被告丁○○確實僅將偽造之兆電公司彰化銀行帳
戶存摺交付己○○觀覽,並未提示於證人戊○○以行使。
5、如犯罪事實欄一、(七)至(九)所載部分:
(1)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本件系爭資產負債表上之存
款及現金數字,確實均與實際不符等語(本院㈡卷第271頁)
,並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105年8月5日南區國稅
新化營所字第1051549726號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年財
政部南區國稅局104年11月23日南區國稅字第1041011223號
函
暨所附兆電公司101至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
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聯邦商業銀行調閱資料回覆、京城銀
行鹽行分行105年3月2日(105)京城鹽行分字第017號函暨
所附資料、彰化銀行南臺南分行105年3月2日彰銀南臺南字
第01050036號函暨所附資料、玉山銀行永康分行105年3月15
日玉山個(存)字第1050302264號函暨所附資料、華南銀行
總行105年3月25日營清字第1050015057號函暨所附資料
在卷
可稽(偵㈢卷第47至50頁、偵㈡卷第24至30、54至70頁)。
(2)辯護人雖辯護稱:兆電公司係以西聯匯款或現金支付之方式
向中國大陸之供應商購料,此種方法最能節稅,而依快遞貨
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及空運快遞貨物貨物通關辦法,得
採行簡易方式申報通關,如每次交易金額不高,或數量不多
,多數未依我國營業稅第25條申報進項扣抵(如申報進項扣
抵,成本過高、程序繁瑣,不符實益),會計師於作帳認列
時,未將該些費用申報進項扣抵,故實際上於申報於國稅局
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中,未必見到該些費用被列為進項扣
抵,但實際上該些貨款已支付予中國之供應商,產生的結果
即為獲利因此增加(因未扣除購料成本),核定之應納稅額
因此變高,但實際上無此獲利,故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之金
額,與公司存摺之餘額,必定無法相符;另公司經營上部分
收支無法取得稅法上所承認之憑證,亦會導致公司內帳與向
國稅局所申報之外帳不相符之結果云云(本院㈠卷第159頁
、本院㈡卷第241頁背面至第242頁)。
(3)惟按:
①商業會計法之立法目的,在確保商業會計資訊之可靠性,故
依商業會計法第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非根據真實事項,
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
。」、「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
個月。」,從而兆電公司向中國大陸供應商進貨,不論以匯
款或現金支付貨款,均應依此規定製作記帳憑證並登載於帳
簿,並據以編製資產負債表。
②復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各項所得計算依稅法規定所
作調整,應不影響帳面紀錄。」,商業會計法第62條定有明
文,又按「營利事業之進貨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
保存,或按址查對不確者,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
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所得稅法第27條第1項
亦有明定。兆電公司之收支是否能取得稅法上所承認之會計
憑證,為稅捐稽徵機關審核後決定如何核定其進貨成本之問
題,兆電公司仍應依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在資產負債表上據
實記載,依稅法如何核定兆電公司應納之稅額,與兆電公司
如何依商業會計法編製財務報表無關。
③又依辯護人所主張之「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第
2條之規定,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為完稅價格新臺幣3千元
以下之快遞貨物,而兆電公司向國稅局申報之101至103年度
資產負債表上現金、銀行存款數字,與實際上兆電公司帳戶
內存款差額比對如附件一所示,以101年度資產負債表上之
銀行存款金額與實際銀行存款金額相差達8,671,562元為例
,如以每批貨物完稅價格均為3,000元計算,則需進口約
2,984批3,000元之貨物;且如8,671,562元按營業稅稅率5%
計算,可扣抵之營業稅進項稅額達433,578元(=
8,671,562*5%),金額非微,被告丁○○、甲○○應不致因
認程序繁瑣、成本過高,而不予申報,上開辯護意旨,應不
可採。
(4)被告甲○○雖否認參與此部分資產負債表之製作,然據證人
吳丁財於偵訊時證稱:被告甲○○、丁○○只有委託伊報稅
,不是財務簽證,所以沒有發函銀
行求證兆電公司存款確切
金額,都是依被告甲○○、丁○○提供的發票、收據、進出
口單據等憑證報所得稅等語(偵㈢卷第17頁)。而被告丁○
○亦於偵訊時供稱:共同被告甲○○會載伊拿報稅憑證給會
計師吳丁財等語(偵㈢卷第37頁),被告甲○○亦於偵訊時
承稱:伊確有載共同被告丁○○拿報稅憑證給會計師吳丁財
等語(偵㈢卷第37頁)。再
參酌被告丁○○供稱其會提供資
料予被告甲○○製作兆電公司資產負債表暫結表,而此節亦
據被告甲○○所不否認如前述,足認被告甲○○辯稱其並未
插手兆電公司財務事宜並非事實而不可採,其確有與被告丁
○○共同提供不實資訊予會計師吳丁財,以此方式致使兆電
公司向國稅局所申報101至103年度資產負債表均發生不實之
結果等情,
堪以認定。
(三)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均堪認定,應
依法
論科。
三、論罪
科刑:
(一)論罪部分:
1、如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核被告丁○○此部分所為,係
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丁○
○偽造私文書之
低度行為,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
2、如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核被告甲○○、丁○○此部分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甲○○、丁○○偽造旭世公司訂購單之私文書後復持以
行使,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不另論罪。被告甲○○、丁○○就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
書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
正犯。
3、如犯罪事實欄一、(三)至(四)部分:核被告甲○○、丁○○
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罪。所為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吸收於行使
之高度行為,不另論罪。被告甲○○、丁○○就此部分行使
偽造私文書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
共同正犯
。
起訴書漏論此部分罪名,惟已敘及此部分犯罪事實,本院
自應審理並予補充。又此部分被告丁○○寄送予股東己○○
之兆電公司102年7月份、102年12月份資產負債表暫結表(
偵㈠卷第380、415頁),雖有資產負債表之名,然依被告等
行為時商業會計法第13條:「商業通用之會計憑證、會計科
目、帳簿及財務報表,其名稱、格式及財務報表編製方法等
有關規定之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濟部依前述授權規定,訂定「商業通用會計制度規範」,
表6-1資產負債表格式,以此與上開被告甲○○所製作內容
不實資產負債表暫結表比對,被告甲○○所製作之內容不實
資產負債表暫結表,上方無「商業名稱」,下方無「負責人
」、「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之姓名及蓋章,即不合法定
之格式,從嚴認定其並非商業會計法所定義之「資產負債表
」,惟此既為被告甲○○職務上所製作,仍應認為其業務上
所製作之文書,附帶說明。
4、如犯罪事實欄一、(五)部分:核被告甲○○、丁○○此部分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甲○○、丁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後,向股東乙○○行使,其業務登載
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不另論罪。所犯上開二罪,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之
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處
斷。被告甲○○、丁○○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又此部分被告甲○○、丁○○提出向股東乙
○○行使之資產負債表暫結表,依同上理由,不認為係商業
會計法上所定義之資產負債表。
5、如犯罪事實欄一、(六)部分:核被告丁○○此部分所為,係
犯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6、如犯罪事實欄一、(七)至(九)部分:核被告甲○○、丁○○
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規定,利用不
正方法,致生不實罪。該罪係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
判例要旨
參照),應優先適用,故不再論以前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罪。被告2人提供不實資訊予不知情之會計師吳丁財,致使
其所編製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並據以提出向國稅局行使
,應論被告2人以
間接正犯。起訴書誤論被告2人此部分犯行
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款偽造或
變造會計報表罪云云,容
有誤會,惟基礎事實同一,起訴法條應予變更。
7、被告丁○○所犯上開2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2次行使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罪、1次詐欺取財罪、1次偽造私文書罪、3次
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及被告甲
○○1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2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1次詐欺取財罪、3次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
實之結果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甲○○、丁○○經營兆電公司不善,竟為掩飾兆
電公司真實營運、財務狀況,偽造其他公司訂單並持以向股
東行使,又編製不實資產負債表暫結表,及偽造兆電公司銀
行帳戶存摺內頁,又提供不實資訊予會計師,致使會計師根
據被告甲○○、丁○○所告知內容編製內容不實之資產負債
表而提出向國稅局行使,殊值非難,兼衡渠2人於本院審理
時分別自述被告甲○○教育程度為大專畢業,被告丁○○教
育程度為高職畢業,被告夫妻2人目前均從事土木工程業,
月收入不固定,尚須共同撫育4名未成年子女,被告甲○○
尚須扶養父母及身心障礙之胞姐之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
渠等各自素行、
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就得易科罰金罪刑部分,
諭知如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兼
定應執行刑。
(三)本件無證據證明被告甲○○、丁○○就本案有何所得,爰不
為
沒收犯罪所得之
諭知。另本件亦無證據證明犯罪事實一、
(一)(二)文件上之署押是屬偽造,亦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均併此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
公訴意旨另
略以:
1、被告甲○○、丁○○明知兆電公司資金不足及自身之資金需
求,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1年、102
年間,偽造所羅門公司之訂購單、旭世公司之廠商採購單及
不實之兆電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後,交予己○○、戊○
○、乙○○等人,以掩飾兆電公司負債情形,並稱兆電公司
有所羅門公司、旭世公司、龐誼科技公司訂單、與台達電公
司、長信(冠捷)公司有往來,且誇大兆電公司之獲利能力
,致如附表一編號1至6、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股東即己○○
等人誤信兆電公司業績良好且有獲利能力,而陸續投資如附
表一編號1至6、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投資金額、時間均如
附表一編號1至6、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而被告丁○○、
甲○○僅於101年12月27日完成兆電公司之增資登記,就800
萬元增資部分則未辦理增資登記,並自102年9月23日起,陸
續將附表二所示之人匯入兆電公司彰化銀行南臺南分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內之款項以每次數萬元至數
十萬元不等之金額
予以提領。被告甲○○、丁○○並於兆電
公司102年12月14日之董監事臨時會議上佯稱預估營收金額
高達2億元,公司之營運、獲利能力正常。嗣己○○等人發
現被告甲○○、丁○○將增資款項挪作渠等向地下錢莊借貸
之利息後,始知受騙。因認被告2人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2、被告丁○○偽造兆電公司名下彰化銀行南臺南分行帳戶(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內頁如附表五所示自102年8
月23日至103年2月6日期間虛偽之交易紀錄後,基於行使偽
造私文書之犯意,與共同被告甲○○於103年某日提出予己
○○觀看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己○○等投資人。因認被告
丁○○此部分亦涉犯有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云
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
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對於其所訴之被告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
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
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
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
決之諭知。而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
確有犯罪行為之
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
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甲○○、丁○○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
被告甲○○、丁○○於偵查中之供述、
告訴人己○○、戊○
○、乙○○於偵查中之指訴、昱璿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兆
電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丁○○等傳送給股東己○○之電子
郵件及其附件、簡報資料、股款收據、匯款回條、採購單、
會議紀錄、兆電公司帳戶存摺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等,為其
主要論據。訊據被告甲○○、丁○○均堅詞否認有何詐欺取
財犯行,辯稱:所羅門公司、旭日公司、龐誼科技公司、台
達電公司、長信(冠捷)公司均有實際與兆電公司往來,又
提領的款項均係用於公司開支,並未詐取己○○等股東之股
款等語。
(四)本院查:
1、被告丁○○、甲○○被訴犯
詐欺罪部分:
(1)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丁○○寄予伊之電子郵
件,包括所羅門公司訂單、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暫結表等,
伊頂多印出來給戊○○,並未轉傳或告知其他股東等語(本
院㈡卷第48頁背面至第50頁)。證人戊○○則於本院審理時
證稱:伊雖然有看過己○○印給伊的資料,但伊不確定有看
過系爭偽造的所羅門公司訂單,也不能確定伊看的資產負債
表、損益表暫結表就是本案系爭內容不實的資產負債表暫結
表等語(本院㈡卷第82頁背面至第83頁背面)。是被告丁○
○寄送予證人己○○之電子郵件所附偽造之所羅門公司訂單
,及內容不實資產負債表暫結表,證人己○○既未轉知其他
股東知悉,即與其他股東之投資決定無關,而證人戊○○雖
證稱確有看過證人己○○提供之兆電公司資產負債表暫結表
等,但無法確定其看過者即為本案系爭之偽造所羅門公司訂
單,及內容不實之資產負債表暫結表,其投資決定亦難證明
與該些本案系爭文件有關,況被告丁○○僅寄送證人己○○
1人,亦難認定被告丁○○、甲○○對其他股東有施以
詐術
之行為。又被告丁○○雖將前開系爭偽造、內容不實之文件
寄送予證人己○○,惟據本院前開認定之事實,被告丁○○
寄送時間分別為101年8月15日、102年9月9日、103年2月6日
,時間均在如附表一編號1證人己○○投資之後,自難認為
被告丁○○、甲○○此部分係對證人己○○詐欺取財之行為
。
(2)至於系爭偽造之旭世公司採購單,據本院前揭認定之事實,
係被告丁○○、甲○○於102年12月14日兆電公司董監事臨
時動議會議向在場股東提出而行使,時間均在如附表一、二
所示股東投資時間之後,亦難認此部分為向各股東詐取財物
之行為。
(3)又被告丁○○於102年度上半年股東會議提出予乙○○觀覽
之內容不實兆電公司101年12月份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暫結
表,時間在如附表一所示各股東投資之後,自難認係向如附
表一所示各股東詐財,而除證人乙○○外,亦無證據證明該
次股東會議,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股東有在場並觀覽該內
容不實之資產負債表暫結表而影響其等投資決定,此部分亦
難認係被告丁○○、甲○○向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股東詐
財之行為。
(4)又據辯護人所提出所羅門公司與兆電公司前身昱璿公司所簽
訂之委託製造合約書、旭世公司合作提案、龐誼公司訂單、
昱璿公司與台達電公司所簽署不使用衝突金屬
宣告書、長信
公司業務代表名片影本等(本院㈡卷第100頁、第157至165
頁、第96頁、第103頁、第212頁),兆電公司(包括前身昱
璿公司)確有與所羅門公司、旭世公司、龐誼公司、台達電
公司、長信公司往來,此部分自非詐術之施用。
(5)另起訴書以被告甲○○、丁○○誇大兆電公司獲利能力,並
於兆電公司102年12月14日之董監事臨時會議上佯稱預估營
收金額高達2億元,公司之營運、獲利能力正常。惟該董監
事臨時會議時間均在如附表一編號1至6、如附表二編號1至4
所示股東投資時間之後,況既為「預估」,本有樂觀估計之
空間,此涉及主觀之商業判斷,公司經營人認為公司前景樂
觀,股東仍應詳為研究相關資料後自行判斷,尚難以公司獲
利未如預期,即謂公司經營人係對股東施加詐欺。
(6)又此部分既無法證明被告甲○○、丁○○對如附表一編號1
至6、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股東施以詐術,渠等事後雖未
將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股東投資依法辦理增資登記,此至
多為違反行政規定之問題,尚難據以推論渠等前開行為構成
詐欺取財罪。又起訴書謂被告丁○○等將如附表二編號1至4
所示股東交付之股款陸續提領云云,惟據被告丁○○辯稱均
係用以兆電公司開支等語,並提出流水帳1份為證(本院㈠
卷第50頁背面至第51頁、第54至118頁),檢察官亦未能證
明被告丁○○前開所辯不實,此部分亦難認被告丁○○犯有
何
業務侵占罪。
(7)綜上,起訴書以被告甲○○、丁○○此部分涉嫌共犯詐欺取
財罪,惟依卷內現有事證,尚難無法使本院達成渠等此部分
有罪之確信,本應諭知無罪,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
經本院認定有罪之被告丁○○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
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行間有想像競合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
另為無罪之諭知。
2、被告丁○○被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
(1)按行使偽造之文書,係指依文書之用法,以之充作真正文書
,本於該偽造之文書內容向他方有所主張之謂,是其行使對
象須為行為人以外之不知情者,
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1年度
台上字第719號判決意旨參照。
(2)本件應採信被告丁○○之供述,即其將系爭偽造之存摺交付
股東己○○前已告知該存摺內頁為偽造等情,業據本院認定
如上述,是被告丁○○既於交付系爭偽造之存摺內頁予股東
己○○時已告知己○○該存摺內頁為偽造而不實,
揆諸前開
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難繩以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經本院論罪之被告丁○
○犯偽造私文書罪部分有
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
(一)被告甲○○與共同被告丁○○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意聯絡,於101年、102年間,偽造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所羅門公司)之訂購單,交予己○○、戊○○、乙○○等
人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己○○等人。因認被告甲○○此部
分涉嫌與共同被告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
(二)被告甲○○、丁○○明知兆電公司與昱璿企業社(設臺南市
○○區○○里○○街○○○巷○○弄○○號,登記負責人為丁○○
)並無業務往來,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於100年至103年期間,將兆電公司名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號帳戶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之款項以轉帳、匯款方式轉入昱璿企業社(金額如附表三、
四所示),而予以侵占入己。金額總計達5,040,785元。因
認被告2人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云云。
(三)被告甲○○與共同被告丁○○明知已陸續將附表二所示之己
○○等人匯至兆電公司彰化銀行帳戶內之款項提領供私人使
用,為使己○○等人誤信兆電公司資產狀況良好,與旭日公
司、龐宜科技公司有多次交易,及使己○○等人相信之前增
資款項尚在兆電公司帳戶中,竟共同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聯
絡,由共同被告丁○○於103年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偽造兆
電公司名下彰化銀行南臺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存摺內頁如附表五所示自102年8月23日至103年2月6
日期間虛偽之交易紀錄,並與被告甲○○於103年某日提出
予己○○觀看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己○○等投資人。
二、本院查:
(一)共同被告丁○○偽造所羅門公司訂單並以電子郵件傳送予兆
電公司股東己○○而行使等情,固據本院認定如前,惟遍觀
全卷,檢察官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甲○○就此部分共
同被告丁○○犯行有任何參與之行為,遑論知情,此部分自
應為被告甲○○無罪之諭知。
(二)檢察官雖提出兆電公司所申設臺灣企業銀行帳戶、玉山銀行
帳戶存摺內頁,證明被告甲○○、丁○○有於如附表三、四
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三、四所示金額轉匯至昱璿企業社所申
設帳戶之事實,惟據被告丁○○等及辯護人辯稱:被告甲○
○、丁○○先前即多次以自己或昱璿企業社名義,轉帳借款
予兆電公司如附件二所示,如附表三、四所示匯款係兆電公
司返還所借款項等語,並提出兆電公司前身昱璿公司所申設
臺灣中小企銀帳戶、兆電公司所申設玉山銀行帳戶、彰化銀
行帳戶、京城銀行帳戶存摺影本、交易明細等為證(本院㈠
卷第192頁、第216頁至第260頁背面),經核對後,被告甲
○○、丁○○確有匯款予兆電公司(含其前身昱璿公司)如
附件二所示,金額合計為12,627,291元,已大於起訴書附表
三、四主張被告甲○○、丁○○涉嫌侵占之金額總和,應認
被告甲○○、丁○○前開有關曾為兆電公司墊借款項之辯詞
尚非不可採信。被告甲○○、丁○○身為兆電公司經營人,
此部分自行借款予兆電公司,又未知會股東即決定自兆電公
司撥款清償兆電公司對自己之欠款,此部分雖有不當,惟被
告甲○○、丁○○既非法律專業,尚難認渠等有何不法所有
意圖,即不能證明渠等此部分業務侵占犯行,應諭知無罪。
(三)共同被告丁○○於偵訊時供稱:伊交付系爭伊所偽造之兆電
公司彰化銀行帳戶存摺予股東己○○時,被告甲○○雖有在
場,但不知情等語(偵㈠卷第249頁),檢察官又未能舉證
被告甲○○就共同被告丁○○此部分犯罪確有參與且知情,
自應諭知被告甲○○此部分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
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2條第1項、第216條
、第210條、第215條、第339條第1項、第28條、第55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101年投資)
┌──┬────┬───────┬──────┐
│編號│股東 │匯款日期 │金額(元) │
├──┼────┼───────┼──────┤
│1 │己○○ │101年4月2日 │2,000,000 │
├──┼────┼───────┼──────┤
│2 │鄭明輝 │101年5月30日 │500,000 │
├──┼────┼───────┼──────┤
│3 │葉政宏 │101年6月22日 │1,000,000 │
├──┼────┼───────┼──────┤
│4 │蕭文傑 │101年7月9日 │3,500,000 │
├──┼────┼───────┼──────┤
│5 │洪得洲 │101年11月16日 │4,000,000 │
├──┼────┼───────┼──────┤
│6 │乙○○ │101年11月27日 │3,000,000 │
├──┼────┴───────┴──────┤
│小計│14,000,000 │
└──┴───────────────────┘
附表二:(102年投資)--匯入彰化銀行帳戶
┌──┬────┬───────┬──────┐
│編號│股東 │匯款日期 │金額(元) │
├──┼────┼───────┼──────┤
│1 │王惠絹 │102年9月27日 │1,000,000 │
├──┼────┼───────┼──────┤
│2 │賴奕志 │102年9月27日 │1,000,000 │
├──┼────┼───────┼──────┤
│3 │許懷文 │102年10月9日 │4,000,000 │
├──┼────┼───────┼──────┤
│4 │戊○○ │102年10月14日 │1,000,000 │
├──┼────┼───────┼──────┤
│5 │乙○○ │102年10月15日 │1,000,000 │
├──┼────┴───────┴──────┤
│小計│8,000,000 │
└──┴───────────────────┘
附表三:兆電公司臺灣企銀帳戶轉帳、匯款至昱璿企業社之明細
表
┌───────┬─────┬──────┐
│ 轉匯款時間 │支出金額 │該月總金額 │
├───────┼─────┼──────┤
│100年6月10日 │ 5,215 │ 154,330 │
├───────┼─────┤ │
│100年6月13日 │ 41,015 │ │
├───────┼─────┤ │
│100年6月27日 │108,100 │ │
├───────┼─────┼──────┤
│100年7月11日 │117,015 │ 117,015 │
├───────┼─────┼──────┤
│100年10月11日 │ 30,015 │ 142,030 │
├───────┼─────┤ │
│100年10月12日 │112,015 │ │
├───────┼─────┼──────┤
│100年11月9日 │167,015 │ 389,840 │
├───────┼─────┤ │
│100年11月9日 │ 9,765 │ │
├───────┼─────┤ │
│100年11月10日 │100,015 │ │
├───────┼─────┤ │
│100年11月11日 │ 30,015 │ │
├───────┼─────┤ │
│100年11月15日 │ 77,015 │ │
├───────┼─────┤ │
│100年11月17日 │ 6,015 │ │
├───────┼─────┼──────┤
│100年12月10日 │135,015 │ 135,015 │
├───────┼─────┼──────┤
│101年1月31日 │300,000 │ 300,000 │
├───────┼─────┼──────┤
│101年2月8日 │150,000 │ 500,000 │
├───────┼─────┤ │
│101年2月29日 │350,000 │ │
├───────┼─────┼──────┤
│101年3月30日 │100,000 │ 100,000 │
├───────┼─────┼──────┤
│101年4月12日 │ 300 │ 31,324 │
├───────┼─────┤ │
│101年4月17日 │ 6,930 │ │
├───────┼─────┤ │
│101年4月20日 │ 10,000 │ │
├───────┼─────┤ │
│101年4月23日 │ 14,094 │ │
├───────┼─────┼──────┤
│101年5月10日 │330,015 │ 583,664 │
├───────┼─────┤ │
│101年5月10日 │ 38,349 │ │
├───────┼─────┤ │
│101年5月11日 │200,000 │ │
├───────┼─────┤ │
│101年5月14日 │ 15,000 │ │
├───────┼─────┤ │
│101年5月23日 │ 300 │ │
├───────┼─────┼──────┤
│101年6月26日 │ 4,935 │ 28,135 │
├───────┼─────┤ │
│101年6月26日 │ 3,400 │ │
├───────┼─────┤ │
│101年6月26日 │ 17,800 │ │
├───────┼─────┤ │
│101年6月29日 │ 2,000 │ │
├───────┼─────┼──────┤
│101年7月2日 │ 10,000 │ 692,104 │
├───────┼─────┤ │
│101年7月8日 │ 5,000 │ │
├───────┼─────┤ │
│101年7月9日 │ 10,000 │ │
├───────┼─────┤ │
│101年7月9日 │ 17,000 │ │
├───────┼─────┤ │
│101年7月10日 │456,165 │ │
├───────┼─────┤ │
│101年7月10日 │158,444 │ │
├───────┼─────┤ │
│101年7月17日 │ 35,495 │ │
├───────┼─────┼──────┤
│101年8月30日 │ 81,607 │ 141,607 │
├───────┼─────┤ │
│101年8月31日 │ 60,000 │ │
├───────┼─────┼──────┤
│101年9月5日 │ 48,000 │ 543,415 │
├───────┼─────┤ │
│101年9月12日 │ 10,500 │ │
├───────┼─────┤ │
│101年9月13日 │456,452 │ │
├───────┼─────┤ │
│101年9月20日 │ 12,463 │ │
├───────┼─────┤ │
│101年9月25日 │ 16,000 │ │
├───────┼─────┼──────┤
│101年11月15日 │ 20,000 │ 631,880 │
├───────┼─────┤ │
│101年11月16日 │100,000 │ │
├───────┼─────┤ │
│101年11月16日 │ 41,766 │ │
├───────┼─────┤ │
│101年11月17日 │200,000 │ │
├───────┼─────┤ │
│101年11月20日 │ 50,000 │ │
├───────┼─────┤ │
│101年11月22日 │ 15,000 │ │
├───────┼─────┤ │
│101年11月23日 │ 50,000 │ │
├───────┼─────┤ │
│101年11月25日 │ 30,000 │ │
├───────┼─────┤ │
│101年11月28日 │ 3,600 │ │
├───────┼─────┤ │
│101年11月30日 │ 51,514 │ │
├───────┼─────┤ │
│101年11月30日 │ 70,000 │ │
├───────┼─────┼──────┤
│101年12月5日 │ 7,856 │ 177,856 │
├───────┼─────┤ │
│101年12月6日 │100,000 │ │
├───────┼─────┤ │
│101年12月25日 │ 50,000 │ │
├───────┼─────┤ │
│101年12月27日 │ 20,000 │ │
├───────┼─────┼──────┤
│102年1月22日 │ 5,000 │ 15,000 │
├───────┼─────┤ │
│102年1月25日 │ 10,000 │ │
├───────┼─────┼──────┤
│102年2月27日 │ 5,000 │ 5,000 │
├───────┼─────┴──────┤
│總金額 │4,688,215 │
└───────┴────────────┘
附表四:兆電公司玉山銀行帳戶轉帳、匯款至昱璿企業社之明細
表
┌───────┬────┬──────┐
│ 轉匯款時間 │支出金額│該月總金額 │
├───────┼────┼──────┤
│102年11月18日 │10,000 │ 10,000 │
├───────┼────┼──────┤
│102年12月24日 │20,000 │ 47,000 │
├───────┼────┤ │
│102年12月26日 │10,000 │ │
├───────┼────┤ │
│102年12月30日 │17,000 │ │
├───────┼────┼──────┤
│103年1月8日 │34,500 │ 295,570 │
├───────┼────┤ │
│103年1月16日 │38,070 │ │
├───────┼────┤ │
│103年1月16日 │30,000 │ │
├───────┼────┤ │
│103年1月18日 │15,000 │ │
├───────┼────┤ │
│103年1月20日 │10,000 │ │
├───────┼────┤ │
│103年1月22日 │20,000 │ │
├───────┼────┤ │
│103年1月22日 │48,000 │ │
├───────┼────┤ │
│103年1月23日 │10,000 │ │
├───────┼────┤ │
│103年1月27日 │30,000 │ │
├───────┼────┤ │
│103年1月28日 │60,000 │ │
├───────┼────┴──────┤
│ 總金額 │352,570 │
└───────┴───────────┘
附表五:偽造之彰化銀行存摺內頁交易紀錄
┌───────┬─────────────┬─────┬──────┐
│ 交易時間 │借貸方式/對象(上偽下真) │ 金額 │帳戶餘額 │
├───────┼─────────────┼─────┼──────┤
│102年8月23日 │貸(龐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4,589 │ 36,249 │
│ │貸(旭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763 │ 32,414 │
├───────┼─────────────┼─────┼──────┤
│102年8月26日 │借 │ 10,000 │ 26,249 │
│ │借 │ 10,005 │ 22,409 │
├───────┼─────────────┼─────┼──────┤
│102年8月27日 │借 │ 5,000 │ 11,249 │
│ │借 │ 5,005 │ 7,404 │
├───────┼─────────────┼─────┼──────┤
│102年8月28日 │貸(龐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793 │ 115042 │
│ │貸(龐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010 │ 106414 │
├───────┼─────────────┼─────┼──────┤
│102年8月30日 │貸(龐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48,600 │ 434,387 │
│ │貸(旭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57,228 │ 434,387 │
├───────┼─────────────┼─────┼──────┤
│102年8月30日 │借 │ 92,340 │ 342,047 │
│ │借 │ 250,000 │ 184,387 │
├───────┼─────────────┼─────┼──────┤
│102年9月2日 │借 │ 187,660 │ 154,387 │
│ │借 │ 30,000 │ 154,387 │
├───────┼─────────────┼─────┼──────┤
│102年9月9日 │借 │ 9,733 │ 179,842 │
│ │借 │ 9,723 │ 179,852 │
├───────┼─────────────┼─────┼──────┤
│102年9月9日 │借 │ 5,000 │ 167,042 │
│ │借 │ 5,005 │ 167,047 │
├───────┼─────────────┼─────┼──────┤
│102年9月10日 │借 │ 10,000 │ 142,042 │
│ │借 │ 10,005 │ 142,042 │
├───────┼─────────────┼─────┼──────┤
│102年9月11日 │借 │ 23,383 │ 358,819 │
│ │借 │ 23,378 │ 358,824 │
├───────┼─────────────┼─────┼──────┤
│102年9月11日 │借 │ 20,000 │ 338,819 │
│ │借 │ 20,005 │ 338,819 │
├───────┼─────────────┼─────┼──────┤
│102年9月23日 │無 │ 無 │9/16:6,551 │
│ │借 │ 3,005 │ 3,456 │
├───────┼─────────────┼─────┼──────┤
│102年9月30日 │貸(龐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99,833 │ 2,306,384 │
│ │借 │ 8,311 │ 1,995,235 │
├───────┼─────────────┼─────┼──────┤
│102年9月30日 │貸(旭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3,045│ 3,339,429 │
│ │借 │ 30,000 │ 1,965,235 │
├───────┼─────────────┼─────┼──────┤
│102年9月30日 │無 │ 無 │ │
│ │借 │ 30000 │ 1,935,235 │
├───────┼─────────────┼─────┼──────┤
│102年9月30日 │無 │ 無 │ │
│ │借 │ 200,000 │ 1,735,235 │
├───────┼─────────────┼─────┼──────┤
│102年10月1日 │無 │ 無 │9/30: │
│ │ │ │3,339,429 │
│ │借 │ 300,000 │1,435,235 │
├───────┼─────────────┼─────┼──────┤
│102年10月3日 │無 │ 無 │9/30: │
│ │ │ │3,339,429 │
│ │借 │ 150,000 │ 1,285,235 │
├───────┼─────────────┼─────┼──────┤
│102年10月3日 │無 │ 無 │9/30: │
│ │ │ │3,339,429 │
│ │借 │ 15,525 │ 1,269,710 │
├───────┼─────────────┼─────┼──────┤
│102年10月4日 │無 │ 無 │9/30: │
│ │ │ │3,339,429 │
│ │借 │ 500,000 │ 769,710 │
├───────┼─────────────┼─────┼──────┤
│102年10月7日 │無 │ 無 │9/30: │
│ │ │ │3,339,429 │
│ │借 │ 150,000 │ 619,710 │
├───────┼─────────────┼─────┼──────┤
│102年10月8日 │無 │ 無 │9/30: │
│ │ │ │3,339,429 │
│ │借 │ 7,205 │ 612,505 │
├───────┼─────────────┼─────┼──────┤
│102年10月8日 │無 │ 無 │9/30: │
│ │ │ │3,339,429 │
│ │借(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29,440 │ 583,065 │
├───────┼─────────────┼─────┼──────┤
│102年10月8日 │無 │ 無 │9/30: │
│ │ │ │3,339,429 │
│ │借 │ 30,000 │ 553,065 │
├───────┼─────────────┼─────┼──────┤
│102年10月8日 │無 │ 無 │9/30: │
│ │ │ │3,339,429 │
│ │借 │ 14,039 │ 539,026 │
├───────┼─────────────┼─────┼──────┤
│102年10月8日 │無 │ 無 │9/30: │
│ │ │ │3,339,429 │
│ │借 │ 12,390 │ 526,636 │
├───────┼─────────────┼─────┼──────┤
│102年10月9日 │無 │ 無 │9/30: │
│ │ │ │3,339,429 │
│ │貸(優派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 15,988 │ 542,624 │
│ │限公司) │ │ │
├───────┼─────────────┼─────┼──────┤
│102年10月9日 │無 │ 無 │9/30: │
│ │ │ │3,339,429 │
│ │更貸(優派人力資源顧問股份│ 15,988 │ │
│ │有限公司) │ │ 526,636 │
├───────┼─────────────┼─────┼──────┤
│102年10月9日 │貸(許懷文) │ 4,000,000│ 7,339,429 │
│ │貸(許懷文) │ 4,000,000│ 4,526,636 │
├───────┼─────────────┼─────┼──────┤
│102年10月9日 │無 │ 無 │ 7,339,429 │
│ │借 │ 300,000 │ 4,226,636 │
├───────┼─────────────┼─────┼──────┤
│102年10月11日 │借 │ 397,554 │ 6,941,875 │
│ │借 │ 76,380 │ 4,150,256 │
├───────┼─────────────┼─────┼──────┤
│102年10月11日 │借 │ 12,180 │ 6,929,695 │
│ │借 │ 13,000 │ 4,137,256 │
├───────┼─────────────┼─────┼──────┤
│102年10月11日 │借 │ 1,800,000│ 5,129,695 │
│ │借 │ 62,180 │ 4,075,076 │
├───────┼─────────────┼─────┼──────┤
│102年10月11日 │借 │ 800,000 │ 4,329,695 │
│ │借 │ 16,976 │ 4,058,100 │
├───────┼─────────────┼─────┼──────┤
│102年10月11日 │借 │ 200,000 │ 4,129,695 │
│ │借 │ 20,371 │ 4,037,729 │
├───────┼─────────────┼─────┼──────┤
│102年10月11日 │借 │ 124,311 │ 4,005,384 │
│ │借 │ 38,546 │ 3,999,183 │
├───────┼─────────────┼─────┼──────┤
│102年10月11日 │無 │ 無 │10/11: │
│ │ │ │4,005,384 │
│ │借 │ 131,432 │3,867,751 │
├───────┼─────────────┼─────┼──────┤
│102年10月11日 │無 │ 無 │10/11: │
│ │ │ │4,005,384 │
│ │借 │ 22,644 │ 3,845,107 │
├───────┼─────────────┼─────┼──────┤
│102年10月11日 │無 │ 無 │10/11: │
│ │ │ │4,005,384 │
│ │借 │ 250,000 │ 3,595,107 │
├───────┼─────────────┼─────┼──────┤
│102年10月11日 │無 │ 無 │10/11: │
│ │ │ │4,005,384 │
│ │借 │ 1,800,000│ 1,795,107 │
├───────┼─────────────┼─────┼──────┤
│102年10月11日 │無 │ 無 │10/11: │
│ │ │ │4,005,384 │
│ │借 │ 800,000 │ 995,107 │
├───────┼─────────────┼─────┼──────┤
│102年10月11日 │無 │ 無 │10/11: │
│ │ │ │4,005,384 │
│ │借 │ 200,000 │ 795,107 │
├───────┼─────────────┼─────┼──────┤
│102年10月12日 │貸 │ 47,250 │ 3,958,134 │
│ │ │ │ │
│ │無 │ 無 │10/11: │
│ │ │ │795,107 │
├───────┼─────────────┼─────┼──────┤
│102年10月12日 │貸 │ 50,000 │ 3,908,134 │
│ │ │ │ │
│ │無 │ 無 │10/11: │
│ │ │ │795,107 │
├───────┼─────────────┼─────┼──────┤
│102年10月14日 │貸(戊○○) │1,000,000 │ 4,908,134 │
│ │貸(戊○○) │1,000,000 │ 1,795,107 │
├───────┼─────────────┼─────┼──────┤
│102年10月15日 │無 │ 無 │10/14: │
│ │ │ │4,908,134 │
│ │借 │ 1,151 │ 1,793,956 │
├───────┼─────────────┼─────┼──────┤
│102年10月15日 │無 │ 無 │10/14: │
│ │ │ │4,908,134 │
│ │借 │ 46,850 │ 1,747,106 │
├───────┼─────────────┼─────┼──────┤
│102年10月15日 │無 │ 無 │10/14: │
│ │ │ │4,908,134 │
│ │借 │ 20,000 │ 1,727,106 │
├───────┼─────────────┼─────┼──────┤
│102年10月15日 │貸(乙○○) │ 1,000,000│ 5,908,134 │
│ │貸(乙○○) │ 1,000,000│ 2,727,106 │
├───────┼─────────────┼─────┼──────┤
│102年10月15日 │借 │ 40,424 │ 5,867,710 │
│ │借(金聲鐵工廠) │ 108,780 │ 2,618,326 │
├───────┼─────────────┼─────┼──────┤
│102年10月16日 │借 │ 200,000 │ 5,667,710 │
│ │借 │ 113,353 │ 2,504,973 │
├───────┼─────────────┼─────┼──────┤
│102年10月16日 │無 │ 無 │10/16: │
│ │ │ │5,667,710 │
│ │借 │ 200,000 │ 2,304,973 │
├───────┼─────────────┼─────┼──────┤
│102年10月16日 │無 │ 無 │10/16: │
│ │ │ │5,667,710 │
│ │借 │ 399,475 │ 1,905,498 │
├───────┼─────────────┼─────┼──────┤
│102年10月17日 │無 │ 無 │10/16: │
│ │ │ │5,667,710 │
│ │借 │ 37,490 │ 1,868,008 │
├───────┼─────────────┼─────┼──────┤
│102年10月17日 │無 │ 無 │10/16: │
│ │ │ │5,667,710 │
│ │借 │ 7,000 │ 1,861,008 │
├───────┼─────────────┼─────┼──────┤
│102年10月18日 │無 │ 無 │10/16: │
│ │ │ │5,667,710 │
│ │借 │ 50,000 │ 1,811,008 │
├───────┼─────────────┼─────┼──────┤
│102年10月21日 │無 │ 無 │10/16: │
│ │ │ │5,667,710 │
│ │借 │ 6,376 │ 1,804,632 │
├───────┼─────────────┼─────┼──────┤
│102年10月21日 │無 │ 無 │10/16: │
│ │ │ │5,667,710 │
│ │借 │ 504 │ 1,804,128 │
├───────┼─────────────┼─────┼──────┤
│102年10月22日 │無 │ 無 │10/16: │
│ │ │ │5,667,710 │
│ │借 │ 500,000 │ 1,304,128 │
├───────┼─────────────┼─────┼──────┤
│102年10月25日 │借 │ 7,491 │ 5,660,219 │
│ │借 │ 150,000 │ 1,154,128 │
├───────┼─────────────┼─────┼──────┤
│102年10月28日 │無 │ 無 │10/25: │
│ │ │ │5,660,219 │
│ │借 │ 1,050 │ 1,153,078 │
├───────┼─────────────┼─────┼──────┤
│102年10月28日 │無 │ 無 │10/25: │
│ │ │ │5,660,219 │
│ │借 │ 6,540 │ 1,146,538 │
├───────┼─────────────┼─────┼──────┤
│102年10月28日 │無 │ 無 │10/25: │
│ │ │ │5,660,219 │
│ │借 │ 9,660 │ 1,136,878 │
├───────┼─────────────┼─────┼──────┤
│102年10月30日 │無 │ 無 │10/25: │
│ │ │ │5,660,219 │
│ │借 │ 400,000 │ 736,878 │
├───────┼─────────────┼─────┼──────┤
│102年10月31日 │貸(旭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66,014 │ 6,126,233 │
│ │ │ │ │
│ │無 │ 無 │10/30: │
│ │ │ │736,878 │
├───────┼─────────────┼─────┼──────┤
│102年11月1日 │貸(龐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13,710 │ 6,339,943 │
│ │借 │ 130,000 │ 606,878 │
├───────┼─────────────┼─────┼──────┤
│102年11月4日 │無 │ 無 │11/1: │
│ │ │ │ 6,339,943 │
│ │借 │ 14,583 │ 592,295 │
├───────┼─────────────┼─────┼──────┤
│102年11月4日 │無 │ 無 │11/1: │
│ │ │ │ 6,339,943 │
│ │借 │ 37,842 │ 554,453 │
├───────┼─────────────┼─────┼──────┤
│102年11月4日 │無 │ 無 │11/1: │
│ │ │ │ 6,339,943 │
│ │借 │ 5,565 │ 548,888 │
├───────┼─────────────┼─────┼──────┤
│102年11月5日 │借 │ 111,366 │ 6,228,577 │
│ │借 │ 150,000 │ 398,888 │
├───────┼─────────────┼─────┼──────┤
│102年11月6日 │無 │ 無 │11/5: │
│ │ │ │ 6,228,577 │
│ │借 │ 25,261 │ 373,627 │
├───────┼─────────────┼─────┼──────┤
│102年11月7日 │無 │ 無 │11/5: │
│ │ │ │ 6,228,577 │
│ │借 │ 3,200 │ 370,427 │
├───────┼─────────────┼─────┼──────┤
│102年11月7日 │無 │ 無 │11/5: │
│ │ │ │ 6,228,577 │
│ │借 │ 1,496 │ 368,931 │
├───────┼─────────────┼─────┼──────┤
│102年11月11日 │借 │ 446,564 │ 5,782,013 │
│ │借 │ 70,027 │ 298,904 │
├───────┼─────────────┼─────┼──────┤
│102年11月11日 │借 │ 315,318 │ 5,466,695 │
│ │借(柯勝議) │ 11,217 │ 287,687 │
├───────┼─────────────┼─────┼──────┤
│102年11月11日 │借 │ 810,342 │ 4,656,353 │
│ │借 │ 22,024 │ 265,663 │
├───────┼─────────────┼─────┼──────┤
│102年11月11日 │貸(龐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84,531 │ 5,940,884 │
│ │借(陳美玲) │ 21,758 │ 243,905 │
├───────┼─────────────┼─────┼──────┤
│102年11月11日 │無 │ 無 │11/11: │
│ │ │ │5,940,884 │
│ │借 │ 39,335 │ 204,570 │
├───────┼─────────────┼─────┼──────┤
│102年11月11日 │無 │ 無 │11/11: │
│ │ │ │5,940,884 │
│ │借 │ 45,500 │ 159,070 │
├───────┼─────────────┼─────┼──────┤
│102年11月12日 │無 │ 無 │11/11: │
│ │ │ │5,940,884 │
│ │借 │ 42,523 │ 116,547 │
├───────┼─────────────┼─────┼──────┤
│102年11月14日 │無 │ 無 │11/11: │
│ │ │ │5,940,884 │
│ │借 │ 28,500 │ 88,047 │
├───────┼─────────────┼─────┼──────┤
│102年11月14日 │無 │ 無 │11/11: │
│ │ │ │5,940,884 │
│ │借 │ 4,620 │ 83,427 │
├───────┼─────────────┼─────┼──────┤
│102年11月14日 │無 │ 無 │11/11: │
│ │ │ │5,940,884 │
│ │借 │ 649 │ 82,778 │
├───────┼─────────────┼─────┼──────┤
│102年11月14日 │無 │ 無 │11/11: │
│ │ │ │5,940,884 │
│ │借(頡陞有限公司) │ 4,778 │ 78,000 │
├───────┼─────────────┼─────┼──────┤
│102年11月14日 │無 │ 無 │11/11: │
│ │ │ │5,940,884 │
│ │借 │ 11,111 │ 66,889 │
├───────┼─────────────┼─────┼──────┤
│102年11月14日 │無 │ 無 │11/11: │
│ │ │ │5,940,884 │
│ │借 │ 15,750 │ 51,139 │
├───────┼─────────────┼─────┼──────┤
│102年11月15日 │借 │ 40,424 │5,900,460 │
│ │借 │ 30,000 │ 21,139 │
├───────┼─────────────┼─────┼──────┤
│102年11月20日 │貸(旭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9,797 │6,110,257 │
│ │無 │ 無 │11/15: │
│ │ │ │ 21,139 │
├───────┼─────────────┼─────┼──────┤
│102年11月22日 │無 │ 無 │11/20: │
│ │ │ │6,110,257 │
│ │貸 │ 60,000 │ 81,139 │
├───────┼─────────────┼─────┼──────┤
│102年11月25日 │貸(旭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1,000 │6,411,257 │
│ │無 │ 無 │11/22: │
│ │ │ │ 81,139 │
├───────┼─────────────┼─────┼──────┤
│102年11月27日 │貸(旭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1,102 │6,562,359 │
│ │借 │ 8,400 │ 72,739 │
├───────┼─────────────┼─────┼──────┤
│102年11月28日 │無 │ 無 │11/27: │
│ │ │ │6,562,359 │
│ │借 │ 4,362 │ 68,377 │
├───────┼─────────────┼─────┼──────┤
│102年11月29日 │貸(龐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61,978 │6,824,337 │
│ │無 │ 無 │11/28: │
│ │ │ │68,377 │
├───────┼─────────────┼─────┼──────┤
│102年12月2日 │貸(旭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58,240 │7,182,577 │
│ │借 │ 36,870 │ 31,507 │
├───────┼─────────────┼─────┼──────┤
│102年12月3日 │無 │ 無 │12/2: │
│ │ │ │7,182,577 │
│ │借 │ 12,600 │ 18,907 │
├───────┼─────────────┼─────┼──────┤
│102年12月3日 │無 │ 無 │12/2: │
│ │ │ │7,182,577 │
│ │貸 │ 3,000 │ 21,907 │
├───────┼─────────────┼─────┼──────┤
│102年12月3日 │無 │ 無 │12/2: │
│ │ │ │7,182,577 │
│ │借 │ 19,404 │ 2,503 │
├───────┼─────────────┼─────┼──────┤
│102年12月9日 │無 │ 無 │12/2: │
│ │ │ │7,182,577 │
│ │借 │ 2,005 │ 498 │
├───────┼─────────────┼─────┼──────┤
│102年12月10日 │借 │ 596,564 │6,586,013 │
│ │無 │ 無 │12/9:498 │
├───────┼─────────────┼─────┼──────┤
│102年12月10日 │借 │ 382,019 │6,203,994 │
│ │無 │ 無 │12/9:498 │
├───────┼─────────────┼─────┼──────┤
│102年12月17日 │無 │ 無 │12/10: │
│ │ │ │6,203,994 │
│ │貸 │ 5,000 │ 5,498 │
├───────┼─────────────┼─────┼──────┤
│102年12月17日 │無 │ 無 │12/10: │
│ │ │ │6,203,994 │
│ │借 │ 2,598 │ 2,900 │
├───────┼─────────────┼─────┼──────┤
│102年12月18日 │無 │ 無 │12/10: │
│ │ │ │6,203,994 │
│ │貸 │ 10,000 │ 12,900 │
├───────┼─────────────┼─────┼──────┤
│102年12月18日 │無 │ 無 │12/10: │
│ │ │ │6,203,994 │
│ │借 │ 5,267 │ 7,633 │
├───────┼─────────────┼─────┼──────┤
│102年12月18日 │無 │ 無 │12/10: │
│ │ │ │6,203,994 │
│ │借 │ 3,203 │ 4,430 │
├───────┼─────────────┼─────┼──────┤
│102年12月18日 │無 │ 無 │12/10: │
│ │ │ │6,203,994 │
│ │更借 │ 3,203 │ 7,633 │
├───────┼─────────────┼─────┼──────┤
│102年12月18日 │無 │ 無 │12/10: │
│ │ │ │6,203,994 │
│ │借 │ 2,993 │ 4,640 │
├───────┼─────────────┼─────┼──────┤
│102年12月18日 │無 │ 無 │12/10: │
│ │ │ │6,203,994 │
│ │借 │ 3,203 │ 1,437 │
├───────┼─────────────┼─────┼──────┤
│102年12月18日 │無 │ 無 │12/10: │
│ │ │ │6,203,994 │
│ │更借 │ 3,203 │ 4,640 │
├───────┼─────────────┼─────┼──────┤
│102年12月18日 │無 │ 無 │12/10: │
│ │ │ │6,203,994 │
│ │借 │ 3,203 │ 1,437 │
├───────┼─────────────┼─────┼──────┤
│102年12月23日 │無 │ 無 │12/10: │
│ │ │ │6,203,994 │
│ │貸 │ 265 │ 1,702 │
├───────┼─────────────┼─────┼──────┤
│102年12月27日 │貸(廣佳科技) │ 919,655 │7,123,649 │
│ │無 │ │12/23: │
│ │ │ │ 1,702 │
├───────┼─────────────┼─────┼──────┤
│102年12月30日 │無 │ 無 │12/27: │
│ │ │ │7,123,649 │
│ │貸 │ 400,000 │ 401,702 │
├───────┼─────────────┼─────┼──────┤
│102年12月30日 │無 │ 無 │12/27: │
│ │ │ │7,123,649 │
│ │借 │ 343,295 │ 58,407 │
├───────┼─────────────┼─────┼──────┤
│102年12月31日 │無 │ 無 │12/27: │
│ │ │ │7,123,649 │
│ │借 │ 35,000 │ 23,407 │
├───────┼─────────────┼─────┼──────┤
│102年12月31日 │無 │ 無 │12/27: │
│ │ │ │7,123,649 │
│ │借 │ 2,535 │ 20,872 │
├───────┼─────────────┼─────┼──────┤
│103年1月2日 │無 │ 無 │12/27: │
│ │ │ │7,123,649 │
│ │借 │ 10,005 │ 10,867 │
├───────┼─────────────┼─────┼──────┤
│103年1月6日 │無 │ 無 │12/27: │
│ │ │ │7,123,649 │
│ │借 │ 5,005 │ 5,862 │
├───────┼─────────────┼─────┼──────┤
│103年1月6日 │無 │ 無 │12/27: │
│ │ │ │7,123,649 │
│ │借 │ 5,005 │ 857 │
├───────┼─────────────┼─────┼──────┤
│103年1月10日 │借 │ 220,306 │6,903,343 │
│ │無 │ │1/6:857 │
├───────┼─────────────┼─────┼──────┤
│103年1月10日 │借 │ 248,548 │6,654,795 │
│ │無 │ │1/6:857 │
├───────┼─────────────┼─────┼──────┤
│103年1月15日 │無 │ 無 │1/10: │
│ │ │ │6,654,795 │
│ │貸 │ 8,000 │ 8,857 │
├───────┼─────────────┼─────┼──────┤
│103年1月16日 │無 │ 無 │1/10: │
│ │ │ │6,654,795 │
│ │借 │ 6,175 │ 2,682 │
├───────┼─────────────┼─────┼──────┤
│103年1月16日 │無 │ 無 │1/10: │
│ │ │ │6,654,795 │
│ │貸 │ 1,000 │ 3,682 │
├───────┼─────────────┼─────┼──────┤
│103年1月16日 │無 │ 無 │1/10: │
│ │ │ │6,654,795 │
│ │借(合成工業原) │ 3,465 │ 217 │
├───────┼─────────────┼─────┼──────┤
│103年1月22日 │無 │ 無 │1/10: │
│ │ │ │6,654,795 │
│ │貸 │ 3,000 │ 3,217 │
├───────┼─────────────┼─────┼──────┤
│103年1月23日 │無 │ 無 │1/10: │
│ │ │ │6,654,795 │
│ │借 │ 2,678 │ 539 │
├───────┼─────────────┼─────┼──────┤
│103年1月28日 │無 │ 無 │1/10: │
│ │ │ │6,654,795 │
│ │貸 │ 110,000 │ 110,539 │
├───────┼─────────────┼─────┼──────┤
│103年1月29日 │無 │ 無 │1/10: │
│ │ │ │6,654,795 │
│ │借 │ 6,536 │ 104,003 │
├───────┼─────────────┼─────┼──────┤
│103年1月29日 │無 │ 無 │1/10: │
│ │ │ │6,654,795 │
│ │借 │ 6,174 │ 97,829 │
├───────┼─────────────┼─────┼──────┤
│103年1月29日 │無 │ 無 │1/10: │
│ │ │ │6,654,795 │
│ │借 │ 15,866 │ 81,963 │
├───────┼─────────────┼─────┼──────┤
│103年1月29日 │無 │ 無 │1/10: │
│ │ │ │6,654,795 │
│ │借 │ 73,039 │ 8,924 │
├───────┼─────────────┼─────┼──────┤
│103年1月29日 │無 │ 無 │1/10: │
│ │ │ │6,654,795 │
│ │借 │ 1,080 │ 7,844 │
├───────┼─────────────┼─────┼──────┤
│103年2月5日 │無 │ 無 │1/10: │
│ │ │ │6,654,795 │
│ │貸 │ 3,000 │ 10,844 │
├───────┼─────────────┼─────┼──────┤
│103年2月5日 │無 │ 無 │1/10: │
│ │ │ │6,654,795 │
│ │貸 │ 2,000 │ 12,844 │
├───────┼─────────────┼─────┼──────┤
│103年2月6日 │無 │ 無 │1/10: │
│ │ │ │6,654,795 │
│ │借 │ 11,214 │ 1,630 │
└───────┴─────────────┴─────┴──────┘
附表六:
┌─────────────────────────┬─────┐
│ 原始卷宗 │ 下稱 │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1030397185號│ 警卷 │
│刑案偵查卷宗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3124號偵查卷宗 │ 偵㈠卷 │
│㈠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3124號偵查卷宗 │ 偵㈡卷 │
│㈡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650號偵查卷宗 │ 偵㈢卷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號刑事卷宗 │ 本院㈠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號刑事卷宗 │ 本院㈡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