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緝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小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
度偵字第15159號、101年度偵字第974號、102年度偵字第3779、
3809、67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
公訴意旨詳如附件
起訴書
所載。
二、
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張小宏涉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並於民國102年7月2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5159等號
起訴書及該署102年7
月1日南檢玲圓100偵15159字第38238號函
暨該函上本院收狀
戳印各1份在卷
可憑。惟被告張小宏於本案繫屬後之108年8
月15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
可稽,
揆
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判決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陳 薇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15159號
101年度偵字第974號
102年度偵字第3809號
102年度偵字第3779號
102年度偵字第6733號
被 告 黃墩芳 男 6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鎮市○○路000號(桃
園縣平鎮市戶政事務所)
居臺北市○○區○○路00○00號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律師
被 告 黃朝陽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智勇律師
被 告 黃冠群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黃瑞琪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2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欣怡律師
被 告 鍾英烈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建鴻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葉茂宏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麗萍 女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巷000弄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源和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台東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小宏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
詐欺等案件,已經
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
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墩芳(化名黃祥福、綽號八叔)前因涉竊盜、
偽造有價證
券等罪嫌,於民國89、97年間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以雄檢銅歲緝字第01569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以北檢玲偵閏緝字第004829號
通緝,黃墩芳為逃避追緝,明
知其胞兄黃墩權業於89年6月22日死亡,竟於取得黃墩權之
死亡證明書後,未向戶政機關辦理除戶,反於95年12月11日
,以自己之相片向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冒名申請換領黃
墩權之國民身份證,經戶政機關承辦公務員依國民身分證及
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建置管理辦法為實質審核後,因未能
查悉係冒名申請案,
乃將黃墩芳之照片掃瞄印製在黃墩權之
國民身份證,並交付予黃墩芳,黃燉芳自此便對外自稱為黃
燉權,並於99年9月3日,以黃燉權名義代表武營機械有限公
司(下稱武營公司)與邱金蘭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在
該買賣契約書上偽簽黃燉權之姓名,同時復在以武營公司為
發票人,票面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及10萬元,
票載發票日為99年9月15日,票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
號之2紙支票背面偽簽黃墩權之姓名以為背書之用,偽造該
等
私文書後,行使交付予邱金蘭,
嗣因該2紙支票未獲兌現
,經邱金蘭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下稱柳營簡易
庭)
聲請對黃燉芳發支付命令,經該院以99年度司促字第
00000號案件核發支付命令,黃墩芳則先盜刻黃燉權之印章
,再於99年11月25日以黃燉權名義提出
聲明異議狀、100年2
月21日提出民事答辯狀,並於其上盜用黃墩權之印文,偽造
該私文書後,提出於柳營簡易庭而行使之,該院復以99年度
營簡字第401號給付票款事件進行民事簡易訴訟程序,黃燉
芳則於100年2月21日該案審理期間,以黃燉權名義提出民事
答辯狀,並於答辯狀中偽簽黃燉權之姓名及盜用黃燉權之印
文,偽造該私文書後行使交付予柳營簡易庭,足生損害於黃
燉權及邱金蘭。
二、黃墩芳因熟悉銀行貸款流程,決議籌組人頭公司,並以俗稱
「窗飾財務報表」之方式
變造不實之財報資料及營運資訊向
銀行詐貸,而為如下所示之行為:
(一)陳麗萍乃峰典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區○○村○
○路 000 號,下稱峰典公司)之負責人,因峰典公司積
欠高利貸利息數千萬,需錢孔急,遂於 99 年間,邀約黃
墩芳及黃朝陽於奇美公司前咖啡廳碰面,商討峰典公司向
銀行貸款事宜,黃燉芳及黃朝陽便與陳麗萍共同基於
意圖
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及變造會計帳簿報表之
犯意聯絡,由陳
麗萍提供峰典公司 98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
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予熟悉會計事務之黃朝陽,再由黃朝
陽於前開 98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全年所得額
等欄位、資產負債表上「應收票據」等欄位變造數額,變
造該會計帳簿報表後,於99年6月間由黃墩芳持前開變造
之98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向臺灣
銀行安南分行(下稱臺銀安南分行)申請貸款而行使之,
復經該行書面審查通過後,於銀行人員實地到場
履勘時,
由黃燉芳佯稱自己是峰典公司副總經理,在場向該行人員
表示峰典公司承攬臺南地區九份子工程,還款無虞等語,
以不實之公司營運資訊告知銀行人員,致臺銀安南分行
陷
於錯誤,於99年6月中旬,核貸2,500萬元予峰典公司,黃
墩芳再從中抽成140萬元酬庸得利,黃朝陽則可獲取約4千
元之報酬,
足以生損害於臺銀安南分行對於貸款管理之正
確性。
(二)蔡源和(自100年8月已出境中國大陸)係原柏科技有限公
司(址設桃園縣○○鄉○○路0段000號,下稱原柏公司)
之負責人,為原柏公司周轉方便,以每月1萬元之代價,
雇用陳新和充作原柏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與黃燉芳及黃
朝陽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變造會計帳簿報表之
犯意聯絡,由蔡源和提供原柏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予黃朝陽,黃朝陽則於前開98年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等會計帳簿報表
之「資產總額」、「營業收入總額」等欄位變造數額,並
於99年8月至12月間,由蔡源和及黃墩芳共同持前開變造
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向臺中商業銀行大園分行(下稱臺
中商銀)、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下稱臺企銀大園
分行)分別申請貸款,再於前開銀行人員實地至原柏公司
勘查時,由黃燉芳佯稱係原柏公司副總經理,並向前開銀
行人員表示還款無虞等語,以不實之公司營運資訊告知前
開銀行人員,致臺中商銀、臺企銀大園分行陷於錯誤,臺
中企銀於99年10月間核貸600萬元、臺企銀大園分行則於
99年12月間核貸500萬元予原柏公司;又因蔡源和之配偶
查文敏另成立全富交通有限公司(址設桃園縣○○鄉○○
村0000000號,下稱全富公司),蔡源和復提供全富公
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予黃朝
陽,黃朝陽則於前開98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
產負債表之「營業淨利」、「營業收入總額」、「流動資
產」、「銀行存款」等欄位變造數額,與99年營利事業所
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等會計帳簿報表之「營業淨
利」、「現金」等欄位變造數額,變造該私文書後,於99
年3月至100年6月間,由蔡源和及黃墩芳共同持前開變造
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渣打銀
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崁分行(下稱臺企銀南崁分行
)及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下稱華南銀行)分別行使以
申請貸款,
復於前開銀行人員實地到場勘查時,由黃燉芳
則佯稱係全富公司副總經理,並向前開銀行人員表示還款
無虞等語,以不實之公司營運資訊告知前開銀行人員,致
渣打銀行、臺企銀南崁分行及華南銀行均陷於錯誤,渣打
銀行於99年3月、100年4月分別核貸180萬元、206萬元,
臺企銀南崁分行於99年5月核貸500萬元,華南銀行則於
100年6月核貸400萬元予全富公司,黃燉芳則可自前開原
柏公司、全富公司貸款案件中抽成10萬元,黃朝陽可獲得
共1萬8千元之報酬,足生損害於臺中商銀、臺企銀大園分
行、渣打銀行、臺企銀南崁分行及華南銀行關於核貸之正
確性。
(三)黃燉芳於 99 年間向蔡源和購買經營不善之京郝實業有限
公司(址設臺南市○○區○○村 000 ○ 00 號,下稱京
郝公司,人頭負責人吳東和)後,即實際掌控財務,又源
照有限公司(址設桃園縣○○市○○○街 00 號,下稱源
照公司,人頭負責人陳莉娟)係黃燉芳之子黃冠群所成立
、綠能創意有限公司及艾格林創意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
○○區○○○路 0 段 000 巷 0 號 1 樓,下稱綠能公司
)乃黃燉芳之女黃瑞琪所成立、武營機械有限公司(址設
臺南市○○區○○村○○街 00 號,下稱武營公司,人頭
負責人許雨傑另為
不起訴處分)係由陳建鴻擔任實際負責
人、友豊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路000
巷00○0號1樓,下稱友豊公司)負責人為謝璻如(另為
緩
起訴處分),與陳建鴻實際經營之武營公司因執行業務而
合作,兆光興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
000巷0號,下稱兆光公司,人頭負責人張銀龍)則由張小
宏擔任實際負責人。黃燉芳為求提高京郝公司之營業額,
以利向銀行貸款,並為取信於銀行,遂與黃冠群、黃瑞琪
、陳建鴻、張小宏及鍾英烈計畫以製作假帳以提高銷貨業
績、虛增營業數額及盈餘,陳建鴻與謝璻如同時亦為求提
高武營及友豊公司之營業額,以利向銀行貸款,並為取信
於銀行,遂亦計畫以製作假帳以提高銷貨業績、虛增營業
數額及盈餘。而由黃燉芳與黃冠群,黃燉芳與黃瑞琪,黃
燉芳、鍾英烈、陳建鴻與謝璻如、黃燉芳與張小宏共同基
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黃燉芳復與陳建鴻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均明知京郝公司未實際
出貨予兆光、艾格林、源照、原柏、武營等公司,亦未實
際自綠能公司、兆光公司、原柏、友豊等公司進貨,竟仍
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發票,佯
以京郝公司於99年度有進、銷貨之假象,再由鍾英烈於99
年9月間據此向合作金庫北新營分行(下稱合作金庫)及
臺灣銀行六甲頂分行(下稱臺銀六甲頂分行)辦理貸款,
嗣前開銀行人員實地到場履勘時,黃燉芳及陳建鴻則將友
豊公司布置為京郝公司之工廠,黃墩芳並佯為京郝公司副
總經理身份,向前開銀行人員表示還款無虞等語,以不實
之公司營運資訊告知前開銀行人員,嗣因合庫銀行及臺灣
銀行因「擔保品不足、公司營運狀況不明」等原因而婉拒
,始未得逞;另武營及友豊公司並未實際向如附表二所示
之公司買賣銅板等貨品,係因武營公司經營不善欲由武營
及友豊公司向銀行貸款以周轉,為增加武營及友豊公司之
營收,乃由鍾英烈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開立如附表二所
示之不實發票,使武營及友豊公司財務業務文件發生銷貨
收入、銷貨成本虛增等虛偽記載之情事,而填製不實之會
計憑證。黃燉芳復另行基於業務登載不實、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及虛偽記載99年度財務報表之犯意,於100年1月
間,先以原柏公司名義,向合鑫機械有限公司以1720萬元
之代價購買強制蒸餾機器設備後,再製作不實之買賣合約
書,佯由京郝公司以3,682萬元之價格購入該機器以抬高
價格,並以前述不實之進、銷項紀錄填製不實之99年度財
務報表後,持該不實之99年度財務報表及標示不實售價之
機器設備買賣合約書向臺企銀南崁分行申請貸款,致臺企
銀南分行崁陷於錯誤,於100年8月分別核貸2,000萬元、
1,600萬元、1,200萬元(共計4,800萬元)予京郝公司,
足生損害於臺企銀南崁分行。
(四)黃燉芳得知陳建鴻實際經營之武營公司經營不善,無力償
還向他人或銀行借貸之債務,均明知俗稱芭樂票或空頭支
票之票據大都係以虛偽之資金往來向金融機構申請核發,
實際上申請者並無足夠
資力使支票如期兌現,俟金融機構
核發支票後,便會大量且密集地簽發非即期支票,利用支
票帳戶尚未有退票紀錄時,以該等支票作為支付或擔保工
具,竟仍 99 年 9 月間,與陳建鴻及葉茂宏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陳建鴻以每張支票9千
至1萬3000元之代價,向葉茂宏購買發票人為玉記商務有
限公司(下稱玉記公司)、雨林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雨林
公司)之空頭支票2紙,並由陳建鴻以武營公司名義虛偽
開立與上開2家公司交易之發票,而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
,再以票貼之方式,持前開支票及發票,以票貼之方式,
行使交付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下稱臺企銀善化
分行)借款,致臺企銀善化分行陷於錯誤而分別借款103
萬4880元及98萬6000元(共計202萬880元)予陳建鴻,嗣
該等支票屆期提示遭退票,臺企銀善化分行始知受騙。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處臺南市調查處、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暨臺南市警察局歸仁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
待證事實
(一)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
│ │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證據出處 │
├─┼────────┼──────────┼─────┤
│一│被告黃墩芳之供述│其兄黃墩權在10餘年前│101年偵974│
│ │ │因病死亡後,其未前往│案卷6-14頁│
│ │ │戶政機關辦理除戶,持│ │
│ │ │自己的照片冒名申請黃│ │
│ │ │墩權身份證之事實。 │ │
├─┼────────┼──────────┼─────┤
│二│
證人呂鳳英之供述│其曾委託被告黃墩芳前│101年偵974│
│ │ │往戶政機關辦理黃墩權│案卷15頁 │
│ │ │死亡證明之事實 │ │
├─┼────────┼──────────┼─────┤
│三│死亡證明書 │被告黃墩芳之兄黃墩權│101年偵974│
│ │ │在89年6月22日因病死 │案卷26頁 │
│ │ │亡之事實 │ │
├─┼────────┼──────────┼─────┤
│四│國民身份證換領資│被告黃墩芳變造已故兄│101年偵974│
│ │料 │長黃墩權之身分證使用│案卷39頁 │
│ │ │之事實 │ │
├─┼────────┼──────────┼─────┤
│五│黃墩芳冒名申請之│同上 │100年偵字 │
│ │黃墩權身份證影本│ │第15159號 │
│ │ │ │卷第13頁 │
│ │ │ │ │
├─┼────────┼──────────┼─────┤
│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被告黃燉芳於 99 年 9│101年偵974│
│ │、支票2張 │間,以黃墩權名義簽立│案卷41.42 │
│ │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背│頁 │
│ │ │書予支票之事實。 │ │
├─┼────────┼──────────┼─────┤
│七│民事聲明異議狀 │被告黃墩芳盜刻黃墩權│101年偵 │
│ │ │印章,盜用黃墩權之印│974案卷43 │
│ │ │文,以黃墩權名義對支│頁 │
│ │ │付命令聲請異議之事實│ │
│ │ │。 │ │
├─┼────────┼──────────┼─────┤
│八│民事答辯狀 │同上 │101年偵 │
│ │ │ │974案卷50 │
│ │ │ │-51頁 │
├─┼────────┼──────────┼─────┤
│九│99年度營簡字401 │被告黃墩芳在 99 年 1│101年偵 │
│ │號報到單、言詞辯│月 29 日、100 年 1 2│974案卷44 │
│ │論筆錄 │日在柳營簡易庭以黃墩│-47頁 │
│ │ │權名義出庭之事實。 │ │
├─┼────────┼──────────┼─────┤
│十│柳營簡易庭庭外監│被告黃燉芳 100 年 1 │101年偵 │
│ │視器照片 │月 2 日以黃墩權名義 │974案卷48 │
│ │ │出庭之事實。 │-50頁 │
├─┼────────┼──────────┼─────┤
│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被告黃墩芳以黃墩權名│99年度他字│
│一│99年度司促字第 │義應訊之事實 │第3329號卷│
│ │29482號卷 │ │ │
└─┴────────┴──────────┴─────┘
(二)犯罪事實欄二、(一)部分
┌─┬────────┬──────────┬─────┐
│ │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證據出處 │
├─┼────────┼──────────┼─────┤
│一│被告黃墩芳之供述│黃墩芳確有指示被告黃│100年偵151│
│ │ │朝陽變造峰典公司之財│59號 │
│ │ │務報表,並由其持以向│卷二53.105│
│ │ │銀行行使,其從中收取│ │
│ │ │140萬元報酬之事實。 │ │
├─┼────────┼──────────┼─────┤
│二│被告黃朝陽之供述│99年間,黃墩芳介紹陳│100年偵151│
│ │ │麗萍與其認識,陳麗萍│59號 │
│ │ │表示有資金需求,並提│卷一82-83 │
│ │ │供98年度財務報表供其│93-94 │
│ │ │修改,其修改完後就交│卷二5-13 │
│ │ │給黃墩芳,由黃墩芳持│ │
│ │ │往銀行借款,變造該公│ │
│ │ │司財報其收了3000元至│ │
│ │ │5000元,匯入其配偶詹│ │
│ │ │美玲或其大舅子詹儒旺│ │
│ │ │土地銀行松南分行帳戶│ │
│ │ │之事實。 │ │
├─┼────────┼──────────┼─────┤
│三│被告陳麗萍之供述│被告陳麗萍交付 140萬│100年偵151│
│ │ │元予被告黃墩芳,並指│59號 │
│ │ │示會計郭淑婉與被告黃│卷三352頁 │
│ │ │墩芳及黃朝陽聯繫處理│、419頁 │
│ │ │財務報表事宜之事實。│ │
├─┼────────┼──────────┼─────┤
│四│證人黃煥榮之證述│峰典公司持不實之財務│100年偵151│
│ │ │報表向臺灣銀行借款,│59號 │
│ │ │大約還了 7 個月後, │卷三273、 │
│ │ │就未能正常繳息之事實│299頁 │
│ │ │。 │ │
├─┼────────┼──────────┼─────┤
│五│證人郭俊男之證述│同上。 │100年偵151│
│ │ │ │59號 │
│ │ │ │卷三303頁 │
├─┼────────┼──────────┼─────┤
│六│臺灣銀行安南分行│黃朝陽在峰典公司98年│
物證卷四 │
│ │峰典公司貸款案卷│度之結算申報書、資產│103.104頁 │
│ │內之營利事業所得│負債表等財報變造數額│ │
│ │稅結算申報書及資│之事實。 │ │
│ │產負債表等 │ │ │
├─┼────────┼──────────┼─────┤
│七│峰典公司98、99年│被告黃墩芳、黃朝陽、│100年偵151│
│ │向國稅局申報之結│陳麗萍等人變造峰典公│59號 │
│ │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司財務報表持以向臺灣│物證卷四 │
│ │債表等 │銀行詐貸。 │61.65頁 │
├─┼────────┼──────────┼─────┤
│八│
通訊監察譯文 │被告黃墩芳、黃朝陽幫│100年偵151│
│ │ │峰典公司變造財報,並│59號 │
│ │ │親自到臺南指導被告陳│卷一293 │
│ │ │麗萍應對銀行詢問,最│-294頁 │
│ │ │後峰典公司貸得2500萬│ │
│ │ │元之事實。 │ │
└─┴────────┴──────────┴─────┘
(三)犯罪事實欄二、(二)部分
┌─┬────────┬──────────┬─────┐
│ │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證據出處 │
├─┼────────┼──────────┼─────┤
│一│被告黃墩芳之供述│被告黃墩芳指示被告黃│100年偵151│
│ │ │朝陽變造原柏、全富公│59號 │
│ │ │司之財務報表,並由其│卷二53.105│
│ │ │持以向銀行行使,其從│.277.278頁│
│ │ │中收取10 萬元報酬之 │ │
│ │ │事實。 │ │
├─┼────────┼──────────┼─────┤
│二│被告黃朝陽之供述│1.黃墩芳交付99年原柏│100年偵151│
│ │ │ 公司、98.99年全富 │59號 │
│ │ │ 公司之財報給伊,其│卷二5-13 │
│ │ │ 將前開財報掃瞄後以│151-153 │
│ │ │ 電腦更改營業額數字│ │
│ │ │ ,並增加淨利調整應│ │
│ │ │ 收款項等內容,讓報│ │
│ │ │ 表相互平衡,列印出│ │
│ │ │ 來後交由黃墩芳等人│ │
│ │ │ 持向銀行貸款。 │ │
│ │ │2.變造全富公司98、99│ │
│ │ │ 財報各收了8000元及│ │
│ │ │ 10000元,匯入其配 │ │
│ │ │ 偶詹美玲或其大舅子│ │
│ │ │ 詹儒旺土地銀行松南│ │
│ │ │ 分行帳戶之事實。 │ │
│ │ │3.原柏公司要收8000元│ │
│ │ │ 但對方仍未付款。 │ │
├─┼────────┼──────────┼─────┤
│三│證人施建仲之證述│原柏公司持不實之財務│100年偵151│
│ │ │報表向該臺灣企銀借款│59號 │
│ │ │,並自100年8月起就未│卷四 │
│ │ │能正常繳息之事實。 │286.301頁 │
├─┼────────┼──────────┼─────┤
│四│證人曾郁惠之證述│原柏公司持不實之財務│100年偵151│
│ │ │報表向該臺中企銀借款│59號 │
│ │ │,並自100年8、9月起 │卷四 │
│ │ │就未能正常繳息之事實│244.257 │
│ │ │。 │ │
├─┼────────┼──────────┼─────┤
│五│證人王克修之證述│全富公司持不實之財務│100年偵151│
│ │ │報表向該臺灣企銀借款│59號 │
│ │ │,並自100年3月起就未│卷四 │
│ │ │能正常繳息之事實。 │304.305 │
│ │ │ │ │
├─┼────────┼──────────┼─────┤
│六│證人鍾興偉之證述│全富公司持不實之財務│100年偵151│
│ │ │報表向該華南銀行借款│59號 │
│ │ │,並自100年8月起就未│卷四 │
│ │ │能正常繳息之事實。 │264.283 │
├─┼────────┼──────────┼─────┤
│七│證人吳錦德之證述│全富公司持不實之財務│100年偵151│
│ │ │報表向該渣打銀行借款│59號 │
│ │ │,繳了4月後,就未能 │卷四 │
│ │ │正常繳息之事實。 │321.323頁 │
├─┼────────┼──────────┼─────┤
│八│原柏、全富公司公│全富、原柏公司向國稅│100年偵151│
│ │司98、99年向國稅│局申報之財務報表。 │59號卷二 │
│ │局申報之結算申報│ │180-188 │
│ │書及資產負債表等│ │物證卷一 │
├─┼────────┼──────────┼─────┤
│九│臺中商銀大園分行│被告黃墩芳、黃朝陽等│物證卷一 │
│ │原柏公司貸款案卷│人變造原柏公司財務報│ │
│ │內之營利事業所得│表持以向臺中商銀詐貸│ │
│ │稅結算申報書及資│。 │ │
│ │產負債表等 │ │ │
├─┼────────┼──────────┼─────┤
│十│臺灣企銀大園分行│被告黃墩芳、黃朝陽等│物證卷一 │
│ │公司貸款案卷內之│人變造原柏公司財務報│ │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表持以向臺灣企銀詐貸│ │
│ │算申報書及資產負│。 │ │
│ │債表等 │ │ │
├─┼────────┼──────────┼─────┤
│十│臺企銀南崁分行全│被告黃墩芳、黃朝陽等│物證卷二 │
│一│富公司貸款案卷內│人變造全富公司財務報│ │
│ │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表持以向該行詐貸。 │ │
│ │結算申報書及資產│ │ │
│ │負債表等 │ │ │
├─┼────────┼──────────┼─────┤
│十│渣打國際商銀全富│被告黃墩芳、黃朝陽等│物證卷二 │
│二│公司貸款案卷內之│人變造全富公司財務報│ │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表持以向渣打銀行詐貸│ │
│ │算申報書及資產負│。 │ │
│ │債表等 │ │ │
├─┼────────┼──────────┼─────┤
│十│華南銀行大園分行│被告黃墩芳、黃朝陽等│物證卷三 │
│三│全富公司貸款案卷│人變造全富公司財務報│ │
│ │內之營利事業所得│表持以向華南銀行詐貸│ │
│ │稅結算申報書及資│。 │ │
│ │產負債表等 │ │ │
└─┴────────┴──────────┴─────┘
(三)犯罪事實欄二、(三)部分
┌─┬────────┬──────────┬─────┐
│ │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證據出處 │
├─┼────────┼──────────┼─────┤
│一│被告黃墩芳之供述│1.被告黃燉芳確實主導│100年偵151│
│ │ │ 兆光公司、京郝公 │59號 │
│ │ │ 司、原柏公司、武營│卷二53-60 │
│ │ │ 公司、友豊公司等8 │、105-112 │
│ │ │ 家公司製造過水虛偽│ │
│ │ │ 交易,虛開發票增加│ │
│ │ │ 前開公司的不實營業│ │
│ │ │ 額,有些銷項交易是│ │
│ │ │ 悅懋公司鄭銀英幫忙│ │
│ │ │ 找的。 │ │
│ │ │2.做過水交易的目的是│ │
│ │ │ 為了養公司業績及賺│ │
│ │ │ 取佣金。 │ │
│ │ │3.京郝公司有透過原柏│ │
│ │ │ 公司過水抬高所購買│ │
│ │ │ 之設備單價,係先由│ │
│ │ │ 原柏公司向合鑫公司│ │
│ │ │ 購買主機,從中增加│ │
│ │ │ 一些配件之單價在賣│ │
│ │ │ 給京郝公司,再由京│ │
│ │ │ 郝公司向臺企銀南崁│ │
│ │ │ 分行多貸些款項出來│ │
│ │ │ 週轉。 │ │
│ │ │4.請吳東和當京郝公司│ │
│ │ │ 人頭負責人,給他週│ │
│ │ │ 薪5千元。 │ │
├─┼────────┼──────────┼─────┤
│二│被告黃冠群之供述│1.其自100年8月底開始│100年偵151│
│ │ │ ,擔任京郝公司負責│59號 │
│ │ │ 人。 │卷一 │
│ │ │2.被告黃冠群自99年 │173-179頁 │
│ │ │ 12月起受黃墩芳指示│ │
│ │ │ 開發票予兆光等公司│ │
│ │ │ 製造業績,京郝公司│ │
│ │ │ 與兆光公司實際上沒│ │
│ │ │ 有往來。 │ │
│ │ │3.其擔任負責人期間並│ │
│ │ │ 無聽過綠能創意、振│ │
│ │ │ 裕、凱昇公司。 │ │
│ │ │4.京郝公司有向原柏公│ │
│ │ │ 司購買機器設備。 │ │
│ │ │5.原柏公司實際負責人│ │
│ │ │ 為蔡源和,黃墩芳曾│ │
│ │ │ 提及協助原柏公司辦│ │
│ │ │ 理貸款等業務。 │ │
├─┼────────┼──────────┼─────┤
│三│被告黃瑞琪之供述│1.99年5月擔任綠能公 │100年偵151│
│ │ │ 司會計,9月綠能公 │59號 │
│ │ │ 司改為艾格林公司,│卷一 │
│ │ │ 其擔任負責人,並受│157-158 │
│ │ │ 被告黃墩芳指示於擔│ │
│ │ │ 任艾格林負責人期間│ │
│ │ │ 開立虛偽發票。 │ │
│ │ │2.艾格林公司經營綠牆│ │
│ │ │、花器等,無需進京郝│ │
│ │ │ 公司所生產之DEG貨 │ │
│ │ │ 物。 │ │
│ │ │3.其有受黃墩芳指示開│ │
│ │ │ 原柏、兆光等公司之│ │
│ │ │ 發票。 │ │
├─┼────────┼──────────┼─────┤
│四│被告鍾英烈之供述│1.99 年 9 月至 11 月│100年偵151│
│ │ │ ,其在京郝公司上班│59號卷二 │
│ │ │ ,負責為京郝公司向│128-130 │
│ │ │ 華南銀行新營分行及│ │
│ │ │ 台銀六甲頂分行送件│ │
│ │ │ ,但上開2銀行條件 │ │
│ │ │ 不符合被退件。 │ │
│ │ │2.被告黃墩芳支付伊4 │ │
│ │ │ 萬元月薪,之後次送│ │
│ │ │ 件跑腿費約 3 千元 │ │
│ │ │ 。 │ │
│ │ │3.其指示武營公司會計│ │
│ │ │ 開發票給金益發、振│ │
│ │ │ 裕、晨曦發、台洋維│ │
│ │ │ 等公司。 │ │
├─┼────────┼──────────┼─────┤
│五│被告陳建鴻之供述│1.幫忙黃墩芳布置友豊│100年偵151│
│ │ │ 公司作為京郝公司之│59號 │
│ │ │ 工廠,以不實營業情│卷二18-27 │
│ │ │ 況協助被告黃墩芳向│卷四7 │
│ │ │ 銀行詐貸之事實。 │102年偵 │
│ │ │2.武營公司並無與附表│3808號卷 │
│ │ │ 二之公司交易,係因│ │
│ │ │ 黃墩芳說要擴充營業│ │
│ │ │ 額向銀行貸款,其才│ │
│ │ │ 指示會計虛開如附表│ │
│ │ │ 二之進銷項發票。 │ │
│ │ │3.武營公司業務上不需│ │
│ │ │ 要銅,因為其積欠謝│ │
│ │ │ 璻如幾百萬,友豊公│ │
│ │ │ 司希望武營能貸到款│ │
│ │ │ 項,謝璻如才配合黃│ │
│ │ │ 墩芳等人虛開進銷項│ │
│ │ │ 發票。 │ │
│ │ │ │ │
├─┼────────┼──────────┼─────┤
│六│被告張小宏之供述│1.伊為兆光、耳目公司│100年偵151│
│ │ │ 實際負責人。兆光、│59號 │
│ │ │ 耳目公司均無實際營│卷四76-84 │
│ │ │ 業。 │頁 │
│ │ │2.兆光的發票、存摺 │ │
│ │ │ 均由被告黃墩芳保管│ │
│ │ │ 。 │ │
│ │ │3.京郝公司並無將貨物│ │
│ │ │ 送到兆光公司,兆光│ │
│ │ │ 與京郝99年間的進項│ │
│ │ │ 都是被告黃墩芳在操│ │
│ │ │ 作之事實。 │ │
├─┼────────┼──────────┼─────┤
│七│證人即同案被告謝│1.其為友豊公司負責 │102年偵 │
│ │璻如之供述 │ 人,友豊公司不生產│3808號卷 │
│ │ │ 銅,業務亦不需買賣│ │
│ │ │ 銅。 │ │
│ │ │2.武營與友豊公司下包│ │
│ │ │ 工人兩邊都有做,因│ │
│ │ │ 武營公司週轉不靈 │ │
│ │ │ ,為了下包工人生計│ │
│ │ │ ,希望能夠幫忙武營│ │
│ │ │ 貸款,才指示友豊公│ │
│ │ │ 司會計配合黃墩芳及│ │
│ │ │ 鍾英烈虛開進銷項發│ │
│ │ │ 票。 │ │
├─┼────────┼──────────┼─────┤
│八│證人許雨傑之證述│其為武營公司名義負責│102年偵 │
│ │ │人,武營公司實際負責│3808號卷 │
│ │ │人為陳建鴻,不知武營│ │
│ │ │公司開立何發票。 │ │
├─┼────────┼──────────┼─────┤
│九│證人鄭銀英之證述│1.其並不知情黃墩芳利│100年偵151│
│ │ │ 用京郝公司過水,僅│59號卷四 │
│ │ │ 是幫黃墩芳介紹銅的│184-188頁 │
│ │ │ 買賣,大山、大同、│ │
│ │ │ 凱昇、晨曦發、振裕│ │
│ │ │ 、台洋維公司與京郝│ │
│ │ │ 的買賣都是其介紹的│ │
│ │ │ 。 │ │
│ │ │2.借用蔡佳樺的帳戶出│ │
│ │ │ 入款項之事實。 │ │
├─┼────────┼──────────┼─────┤
│十│證人蔡佳樺之證述│鄭銀英借用其華銀東臺│100年偵151│
│ │ │北分行、南京東路帳戶│59號卷四 │
│ │ │出入款項之事實。 │145頁 │
├─┼────────┼──────────┼─────┤
│十│證人吳東和之證述│1.京郝公司均是由黃墩│100年偵151│
│一│ │ 芳指示鍾英烈開立發│59號 │
│ │ │ 票,有些是京郝買的│卷二 │
│ │ │ 東西,卻送到其他地│114-123頁 │
│ │ │ 方去,其並不知情京│ │
│ │ │ 郝公司是否實際從事│ │
│ │ │ 銅的買賣。 │ │
│ │ │2.其擔任負責人期間京│ │
│ │ │ 郝公司有向台銀六甲│ │
│ │ │ 頂分行及合庫新營分│ │
│ │ │ 行貸款,但沒有貸過│ │
│ │ │ 。 │ │
│ │ │3.銀行來時都是鍾英烈│ │
│ │ │ 接洽。 │ │
├─┼────────┼──────────┼─────┤
│十│證人陳清良之證述│99年10月底京郝公司持│100年偵151│
│二│ │不實財報至合庫北新營│59號卷四 │
│ │ │分行申請貸款之事實。│234頁 │
│ │ │ │ │
├─┼────────┼──────────┼─────┤
│十│證人劉永泰之證述│99年間京郝公司持不實│100年偵151│
│三│ │財報至台銀六甲頂分行│59號卷四 │
│ │ │申請貸款之事實。 │241頁 │
├─┼────────┼──────────┼─────┤
│十│證人游景俊之證述│京郝公司在100年間提 │100年偵151│
│四│ │出401等財務報表,向 │59號 │
│ │ │台企銀南崁分行貸款 │卷六 │
│ │ │4800萬元之事實。 │121-125頁 │
├─┼────────┼──────────┼─────┤
│十│證人陳清景之證述│京郝公司向合鑫公司以│100年偵151│
│五│ │1720萬元購買強制循環│59號 │
│ │ │蒸餾機器,再轉賣給原│卷六 │
│ │ │柏公司過水抬高價格,│128-133頁 │
│ │ │持向台企銀南崁貸款之│ │
│ │ │事實。 │ │
├─┼────────┼──────────┼─────┤
│十│合鑫公司報價單 │合鑫公司以1720萬元將│100年偵151│
│六│ │強制循環蒸餾機器出售│59號 │
│ │ │予原柏公司之事實。 │卷六 │
│ │ │ │137頁 │
├─┼────────┼──────────┼─────┤
│十│原柏公司報價單及│原柏公司墊高售價,以│100年偵151│
│七│買賣合約書 │3682餘萬元將上開強制│59號 │
│ │ │循環蒸餾機器出售予京│卷六 │
│ │ │郝公司之事實。 │177-180頁 │
├─┼────────┼──────────┼─────┤
│十│臺灣企銀南崁分行│京郝公司在100年間提 │100年偵151│
│八│貸款卷 │出不實之 401 等財務 │59號 │
│ │ │報表,向台企銀南崁分│物證卷七 │
│ │ │行貸款 4800 萬元之事│ │
│ │ │實。 │ │
├─┼────────┼──────────┼─────┤
│十│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100年偵151│
│九│及查核清單 │實開立發票之事實。 │59號 │
│ │ │ │卷六 │
│ │ │ │73-116頁 │
├─┼────────┼──────────┼─────┤
│二│友豊、武營公司所│附表二之武營、友豊公│102年偵 │
│十│開立之不實進銷項│司所虛開之進銷項發票│3808、3809│
│ │統一發票26紙 │ │卷 │
├─┼────────┼──────────┼─────┤
│二│合庫新營分行京郝│被告黃墩芳等人虛增京│物證卷一 │
│十│公司貸款案申請書│郝公司之營業額及以友│ │
│一│ │豊公司佯為京郝公司工│100年偵151│
│ │ │廠,持向合庫新營分行│59號卷四 │
│ │ │詐貸未果。 │224-231 │
├─┼────────┼──────────┼─────┤
│ │臺灣銀行六甲頂分│被告黃墩芳等人虛增京│物證卷一 │
│二│行函文 │郝公司之營業額及以友│ │
│十│ │豊公司佯為京郝公司工│100年偵151│
│二│ │廠,持向該行詐貸未果│59號卷四 │
│ │ │。 │238頁 │
├─┼────────┼──────────┼─────┤
│二│
通訊監察譯文 │被告黃墩芳指示被告張│100年偵151│
│十│ │小宏開立兆光公司不實│59號卷四 │
│三│ │進銷項發票予京郝公司│70-74頁 │
│ │ │之事實。 │ │
│ │ │ │ │
└─┴────────┴──────────┴─────┘
(四)犯罪事實欄二、(四)部分
┌─┬────────┬──────────┬─────┐
│ │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證據出處 │
├─┼────────┼──────────┼─────┤
│一│被告黃墩芳之供述│1.被告黃燉芳確有向被│100年偵151│
│ │ │ 告葉茂宏購買芭樂票│59號 │
│ │ │ 交予被告陳建鴻票貼│卷二53.105│
│ │ │ 向銀行詐貸之事實。│ │
│ │ │2.被告黃墩芳知情被告│ │
│ │ │ 葉茂宏所提供之支票│ │
│ │ │ 2.3個月會就會跳票 │ │
│ │ │ ,仍交付予被告陳建│ │
│ │ │ 鴻向銀行之事實。 │ │
├─┼────────┼──────────┼─────┤
│二│被告葉茂宏之供述│1.99年底開始,被告黃│100年偵151│
│ │ │ 墩芳致電表示需要公│59號 │
│ │ │ 司票貼,其透過綽號│卷一99-108│
│ │ │ 小康之人取得虛設行│卷二41-42 │
│ │ │ 號之芭樂票,小康並│卷三115 │
│ │ │ 說這些公司約2.3個 │-121 │
│ │ │ 月後會開始跳票,其│ │
│ │ │ 並以每張票9千至1萬│ │
│ │ │ 3000元不等之金額賣│ │
│ │ │ 給被告黃墩芳。 │ │
│ │ │2.被告陳建鴻持向臺企│ │
│ │ │ 銀票貼之玉記商務、│ │
│ │ │ 雨林科技之2張支票 │ │
│ │ │ ,係其提供給被告黃│ │
│ │ │ 墩芳,被告黃墩芳再│ │
│ │ │ 交付給被告陳建鴻的│ │
│ │ │ 。 │ │
├─┼────────┼──────────┼─────┤
│三│被告陳建鴻之供述│1.98年底開始,持武營│100年偵151│
│ │ │ 的票與被告黃墩芳換│59號 │
│ │ │ 客票,持向友人或銀│卷二25 │
│ │ │ 行週轉貼現之事實。│卷四5 │
│ │ │2.持向台銀善化票貼之│ │
│ │ │ 玉記商務公司、雨林│ │
│ │ │ 公司之發票2紙,均 │ │
│ │ │ 無真實交易,係為了│ │
│ │ │ 讓武營公司貸款過關│ │
│ │ │ 才開立不實發票。 │ │
├─┼────────┼──────────┼─────┤
│四│證人姜俊聖之證述│被告陳建鴻持玉記、雨│100年偵151│
│ │ │ 林公司向臺灣企銀票 │59號 │
│ │ │ 貼之事實。 │卷三367、 │
│ │ │ │396頁 │
├─┼────────┼──────────┼─────┤
│五│證人羅茂峰之證述│同上。 │100年偵151│
│ │ │ │59號 │
│ │ │ │卷三367、 │
│ │ │ │396頁 │
├─┼────────┼──────────┼─────┤
│六│授信動用申請書、│同上。 │100年偵151│
│ │借據、票據明細表│ │59號 │
│ │ │ │卷四11-14 │
│ │ │ │頁 │
├─┼────────┼──────────┼─────┤
│七│玉記、雨林公司開│被告陳建鴻開立未實際│100偵15159│
│ │立之發票2紙 │交易之發票,持芭樂票│號卷三 │
│ │ │以票貼之方式,向臺灣│382.391頁 │
│ │ │企銀善化分行詐貸款項│ │
│ │ │之事實 │ │
├─┼────────┼──────────┼─────┤
│八│玉記、雨林公司退│臺灣企銀善化分行遭被│100偵15159│
│ │票理由單、債權憑│告陳建鴻以票貼方式持│號卷三 │
│ │證等 │芭樂票詐騙202萬880元│370.375. │
│ │ │之事實。 │ 393頁 │
├─┼────────┼──────────┼─────┤
│九│通訊監察譯文 │被告葉茂宏提供芭樂票│100年偵151│
│ │ │給被告黃墩芳之事實 │59號 │
│ │ │ │卷一356 │
│ │ │ │-366頁 │
└─┴────────┴──────────┴─────┘
二、就犯罪事實一部分:
核被告黃墩芳所為,係犯係違反戶籍法第75條第1項、第
2 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嫌;刑法第 216、第 210 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就犯罪事實二、(一)部分
核被告黃墩芳、黃朝陽及陳麗萍所為,均係犯違反商業會計
法第 71 條第 3 款之變造會計帳簿報表及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之罪嫌,請依共同
正犯論處。
就犯罪事實二、(二)部分核被告黃墩芳、黃朝陽、蔡源和
所為,均係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3 款之變造會計
帳簿報表及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之罪嫌。請依
共同正犯論處。已
扣押之詹儒旺台灣土地銀行松南分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號)餘額8962元係被告黃朝陽
犯罪所
得之物,
業據被告黃朝陽供述在卷,請依法
宣告沒收之。
就犯罪事實二、(三)部分:?核被告黃墩芳與黃冠群所為
,係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罪嫌,請依共同正犯論處;?核被告黃墩芳與黃瑞琪所為
,係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罪嫌,請依共同正犯論處;?核被告黃墩芳、鍾英烈、陳
建鴻及謝璻如所為,均係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
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請依共同正犯論處;?核被告黃
墩芳與張小宏所為,係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
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請依共同正犯論處;?核被告黃
燉芳、陳建鴻及鍾英烈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39 條第 3 項
、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核被告黃燉芳所為,係
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帳冊及
刑法第 216 條、第 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第 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就犯罪事實二、(四)部分:
核被告黃燉芳、陳建鴻及葉茂宏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39 條
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三、至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意旨
略以:被告黃燉芳、
黃朝陽、陳麗萍3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變造
會計帳簿報表之犯意聯絡,於99年間,由黃朝陽在峰典公司
之財務報表變造數額,持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下
稱臺企銀善化分行)申請1,000萬元貸款而行使之,被告3人
就此部分另涉犯詐欺等罪嫌乙節,惟查,被告3人持往台企
銀善化分行申貸之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401報
表)與持向國稅局申報之財務報表均相同(詳見100年度偵
字第15159號卷0000-000頁、物證卷四22.26.61.65頁),
此部分要難以
詐欺罪責相繩。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
揭起訴部分係屬
裁判上一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
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林仲斌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建寧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
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
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戶籍法第75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
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一銷項部分
┌──┬───┬─────┬───┬─────┬────┐
│編號│開立 │發票號碼 │對象 │ 銷售額 │ 稅額 │
│ │年月 │ │公司 │ │ │
├──┼───┼─────┼───┼─────┼────┤
│1 │99/4 │LU00000000│兆光 │1,380,000 │ 69,000 │
├──┼───┼─────┼───┼─────┼────┤
│2 │99/5 │MU00000000│兆光 │1,201,093 │ 60,057 │
│ │ │ │ │ │ │
├──┼───┼─────┼───┼─────┼────┤
│3 │99/11 │QU00000000│艾格林│ 124,698 │ 6,235 │
├──┼───┼─────┼───┼─────┼────┤
│4 │99/11 │QU00000000│源照 │3,024,000 │151,200 │
├──┼───┼─────┼───┼─────┼────┤
│5 │99/12 │QU00000000│源照 │ 670,280 │33,514 │
├──┼───┼─────┼───┼─────┼────┤
│6 │99/8 │NU00000000│原柏 │1,346,819 │67,341 │
├──┼───┼─────┼───┼─────┼────┤
│7 │99/8 │NU00000000│原柏 │ 992,000 │49,600 │
├──┼───┼─────┼───┼─────┼────┤
│8 │99/9 │PU00000000│原柏 │1,212,780 │60,639 │
├──┼───┼─────┼───┼─────┼────┤
│9 │99/6 │MU00000000│武營 │1,132,020 │56,601 │
├──┼───┼─────┼───┼─────┼────┤
│10 │99/7 │NU00000000│武營 │2,188,485 │109,424 │
├──┼───┼─────┼───┼─────┼────┤
│11 │99/7 │NU00000000│武營 │4,401,100 │220,055 │
├──┼───┼─────┼───┼─────┼────┤
│12 │99/7 │NU00000000│武營 │2,155,000 │107,750 │
└──┴───┴─────┴───┴─────┴────┘
二進項部分
┌──┬───┬─────┬───┬─────┬────┐
│編號│開立 │發票號碼 │開立 │ 銷售額 │ 稅額 │
│ │年月 │ │公司 │ │ │
├──┼───┼─────┼───┼─────┼────┤
│1 │99/11 │QU00000000│兆光 │ 2,970,00 │ 148,500│
├──┼───┼─────┼───┼─────┼────┤
│2 │99/11 │QU00000000│兆光 │ 657,390 │ 32,870│
├──┼───┼─────┼───┼─────┼────┤
│3 │99/8 │NU00000000│綠能 │ 124,698 │ 6,235│
├──┼───┼─────┼───┼─────┼────┤
│4 │99/8 │NU00000000│綠能 │ 77,775 │ 18,889│
├──┼───┼─────┼───┼─────┼────┤
│5 │99/12 │QU00000000│原柏 │ 1,914,000│ 95,700│
├──┼───┼─────┼───┼─────┼────┤
│6 │99/12 │QU00000000│原柏 │17,500,000│ 875,000│
├──┼───┼─────┼───┼─────┼────┤
│7 │99/7 │NU00000000│友豊 │ 4,381,095│ 219,055│
├──┼───┼─────┼───┼─────┼────┤
│8 │99/7 │NU00000000│友豊 │ 2,150,000│ 107,500│
├──┼───┼─────┼───┼─────┼────┤
│9 │99/8 │NU00000000│友豊 │ 1,304,804│ 65,240│
├──┼───┼─────┼───┼─────┼────┤
│10 │99/8 │NU00000000│友豊 │ 1,084,000│ 54,200│
├──┼───┼─────┼───┼─────┼────┤
│11 │99/9 │PU00000000│友豊 │ 2,670,960│ 133,548│
└──┴───┴─────┴───┴─────┴────┘
附表二
一友豊公司部分:
┌─┬───┬──────┬─────────┬───────┬───────┐
│編│發票 │發票字號 │營業人名稱 │銷售額 │稅額 │
│號│期間 │ │ │ │ │
├─┼───┼──────┼─────────┼───────┼───────┤
│1 │99年7 │NX00000000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 4,361,090 │ 218,055 │
│ │月13日│ │限公司(進項) │ │ │
├─┼───┼──────┼─────────┼───────┼───────┤
│2 │99年7 │NW00000000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 2,145,000 │ 107,250 │
│ │月22日│ │(進項) │ │ │
├─┼───┼──────┼─────────┼───────┼───────┤
│3 │99年10│PU00000000 │百榮有限公司 │ 2,450,000 │ 122,500 │
│ │月15日│ │(進項) │ │ │
├─┼───┼──────┼─────────┼───────┼───────┤
│4 │99年10│PU00000000 │百榮有限公司 │ 2,545,000 │ 127,250 │
│ │月15日│ │(進項) │ │ │
├─┼───┼──────┼─────────┼───────┼───────┤
│5 │99年9 │PU00000000 │裕振興業股份有限公│ 2,660,190 │ 133,010 │
│ │月24日│ │司(銷項) │ │ │
├─┼───┼──────┼─────────┼───────┼───────┤
│6 │99年10│PU00000000 │匯港國際有限公司 │ 2,475,000 │ 123,750 │
│ │月15日│ │(銷項) │ │ │
├─┼───┼──────┼─────────┼───────┼───────┤
│7 │99年10│PU00000000 │匯港國際有限公司 │ 2,585,000 │ 129,250 │
│ │月16日│ │(銷項) │ │ │
├─┼───┼──────┼─────────┼───────┼───────┤
│8 │99年7 │NU00000000 │京郝實業有限公司 │ 4,381,095 │ 219,055 │
│ │月14日│ │(銷項) │ │ │
├─┼───┼──────┼─────────┼───────┼───────┤
│9 │99年7 │NU00000000 │京郝實業有限公司 │ 2,150,000 │ 107,500 │
│ │月22日│ │(銷項) │ │ │
├─┼───┼──────┼─────────┼───────┼───────┤
│10│99年8 │NU00000000 │京郝實業有限公司 │ 1,304,804 │ 65,240 │
│ │月2日 │ │(銷項) │ │ │
├─┼───┼──────┼─────────┼───────┼───────┤
│11│99年8 │NU00000000 │京郝實業有限公司 │ 1,084,000 │ 54,200 │
│ │月6日 │ │(銷項) │ │ │
├─┼───┼──────┼─────────┼───────┼───────┤
│12│99年9 │PU00000000 │京郝實業有限公司 │ 2,670,960 │ 133,548 │
│ │月23日│ │(銷項) │ │ │
└─┴───┴──────┴─────────┴───────┴───────┘
二武營公司部分:
┌─┬───┬──────┬─────────┬───────┬───────┐
│編│發票 │發票字號 │營業人名稱 │銷售額 │稅額 │
│號│期間 │ │ │ │ │
├─┼───┼──────┼─────────┼───────┼───────┤
│1 │99年6 │NU00000000 │京郝實業有限公司 │ 1,132,020 │ 56,601 │
│ │月7日 │ │(進項) │ │ │
├─┼───┼──────┼─────────┼───────┼───────┤
│2 │99年7 │NU00000000 │京郝實業有限公司 │ 4,401,100 │ 220,055 │
│ │月14日│ │(進項) │ │ │
├─┼───┼──────┼─────────┼───────┼───────┤
│3 │99年7 │NU00000000 │京郝實業有限公司 │ 2,188,485 │ 109,424 │
│ │月14日│ │(進項) │ │ │
├─┼───┼──────┼─────────┼───────┼───────┤
│4 │99年7 │NU00000000 │京郝實業有限公司 │ 2,155,000 │ 107,750 │
│ │月22日│ │(進項) │ │ │
├─┼───┼──────┼─────────┼───────┼───────┤
│5 │99年8 │NU00000000 │原柏科技有限公司 │ 1,388,834 │ 69,442 │
│ │月3日 │ │(進項) │ │ │
├─┼───┼──────┼─────────┼───────┼───────┤
│6 │99年8 │NU00000000 │原柏科技有限公司 │ 1,132,860 │ 56,643 │
│ │月12日│ │(進項) │ │ │
├─┼───┼──────┼─────────┼───────┼───────┤
│7 │99年6 │MU00000000 │振裕國際實業股份有│ 73,988 │ 3,699 │
│ │月4日 │ │限公司(銷項) │ │ │
├─┼───┼──────┼─────────┼───────┼───────┤
│8 │99年6 │MU00000000 │振裕國際實業股份有│ 1,141,950 │ 57,098 │
│ │月8日 │ │限公司(銷項) │ │ │
├─┼───┼──────┼─────────┼───────┼───────┤
│9 │99年7 │NU00000000 │晨曦發國際貿易股份│ 2,198,664 │ 109,933 │
│ │月14日│ │有限公司(銷項) │ │ │
├─┼───┼──────┼─────────┼───────┼───────┤
│10│99年6 │MU00000000 │名將開發股份有限公│ 2,120,000 │ 106,000 │
│ │月4日 │ │司(銷項) │ │ │
├─┼───┼──────┼─────────┼───────┼───────┤
│11│99年7 │NU00000000 │名將開發股份有限公│ 2,160,000 │ 108,000 │
│ │月23日│ │司(銷項) │ │ │
├─┼───┼──────┼─────────┼───────┼───────┤
│12│99年5 │MU00000000 │金益發興業有限公司│ 677,595 │ 33,880 │
│ │月31日│ │(銷項) │ │ │
├─┼───┼──────┼─────────┼───────┼───────┤
│13│99年7 │NU00000000 │匯港國際有限公司 │ 4,421,105 │ 221,055 │
│ │月15日│ │(銷項) │ │ │
├─┼───┼──────┼─────────┼───────┼───────┤
│14│99年5 │MU00000000 │台洋維企業股份有限│ 2,278,935 │ 113,947 │
│ │月17日│ │公司(銷項)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