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陳蔡秀珠
黃鈺婷
黃郁雯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李季錦
律師
被 告 台灣利福特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惠如
被 告 劉達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展光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6年度訴字第199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理由如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
所載。
二、被告則以:被告否認有
起訴書所載之業務過失行為。又原告
請求之喪葬費用、精神慰撫金之金額過高,應予酌減等語,
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達仁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本院以106年
度訴字第199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
199號判決書
可稽,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
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但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者,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