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附民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陳蔡秀珠       黃鈺婷       黃郁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季錦律師 被   告 台灣利福特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惠如 被   告  劉達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展光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6年度訴字第199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 二、被告則以:被告否認有起訴書所載之業務過失行為。又原告 請求之喪葬費用、精神慰撫金之金額過高,應予酌減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達仁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本院以106年 度訴字第19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 199號判決書可稽,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 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者,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