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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附民字第 16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63號 原   告  東帝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進龍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許婉慧律師 被   告 郭士宜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607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郭士宜被訴公共危險案件, 業經本院於107年4月16日以106年度易字第607號判決無罪在 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琄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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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