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63號
原 告 東帝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進龍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鄭方穎律師
許婉慧律師
被 告 郭士宜
上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607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
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郭士宜被訴公共危險案件,
業經本院於107年4月16日以106年度易字第607號判決無罪在
案,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琄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