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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附民字第 22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20號 原   告 竹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順福 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律師 被   告 許林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6年度易字第107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以原告所請 求之財產上損失,均尚不能逕以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予以認定 ,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已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 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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