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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附民字第 22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20號 原   告 竹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順福 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律師 被   告 許登發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6年度易字第107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關於被告許登發部分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主張: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許登發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許登發被訴公共危險部分,業經本院以106年度 易字第107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上開規定,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 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10日內附具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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