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06號
原 告 宏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崇智
訴訟代理人 李琦珩
被 告 林家瑞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06年度易字第154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略以:被告林家瑞綽號「酷哥」,教唆陳昕政、吳
豐任、鄭智明、蔡基戊、黃俊傑等人,於民國103年5月8日
,以新臺幣(下同)8千元
利誘,砸毀李琦珩家族經營之「
宏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大門玻璃,不
堪使用。
並聲明:
㈠、被告林家瑞應連帶給付原告宏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0
0萬元,並自本
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㈢、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林家瑞被訴毀棄損壞部分,業經本院以106年度
易字第1549號刑事判決
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據上開規定
,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10日內附具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