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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附民字第 30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06號 原   告 宏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崇智 訴訟代理人 李琦珩 被   告 林家瑞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06年度易字第154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林家瑞綽號「酷哥」,教唆陳昕政、吳 豐任、鄭智明、蔡基戊、黃俊傑等人,於民國103年5月8日 ,以新臺幣(下同)8千元利誘,砸毀李琦珩家族經營之「 宏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大門玻璃,不堪使用。並聲明: ㈠、被告林家瑞應連帶給付原告宏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0 0萬元,並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林家瑞被訴毀棄損壞部分,業經本院以106年度 易字第1549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據上開規定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10日內附具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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