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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陳怡伶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朱純暄律師       黃聖珮律師 被   告 楊鈞凱       龍聖文具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敏寬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上字第170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