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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 3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黃月女       吳保儕       吳冠慧       吳冠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佳燁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秋濱       昱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光祐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訴字第7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秋濱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 ,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4日以107年度交訴字第79號判 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 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呂伊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