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黃月女
吳保儕
吳冠慧
吳冠蓓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蔡佳燁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秋濱
昱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光祐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訴字第7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秋濱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
,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4日以107年度交訴字第79號判
決無罪在案,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
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呂伊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