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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 5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9號 附民原告  黃水柱       林姝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邱霈云律師       徐明豪律師 附民被告  黃安邦       盛美通運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黃安邦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訴字第19 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