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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附民字第 2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查昱宗 被   告  永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奕閔 被   告  楊忠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楊忠勇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交易字第17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首開說明 ,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 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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