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勞安簡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英聖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秋燕
上列被告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
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99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英聖興業有限公司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致發
生死亡之職業災害,處
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事 實
一、英聖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林秋燕,下稱英聖公司)因自隆
大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攬「國泰文林硯新建工程」之「
防火門及鑄鋁大門」工程,遂命劉啟超(另經檢察官給予緩
起訴處分)擔任該工地現場之負責人兼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
務主管(勞安管勞員字第8831號),負責現場統籌、規劃、
指揮、監督勞工等作業。
詎劉啟超理應注意:㈠雇主對下列
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防止有墜落
、物體飛落或崩塌等
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㈡雇主對
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
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㈢
雇主對於堆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應採取繩索
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㈣雇
主對於物料之
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40公斤
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㈤雇主對於進入
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
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
確戴用
等情事,而依當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未注意及此,致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上午10時許,英聖公
司所僱用之勞工趙國興未戴安全帽,在臺南市○區○○○街
○○○號對面之上開新建工程工地B棟地下3樓,以人力搬運防
火門之際,因棧板間隙達18公分,踩踏不慎而重心不穩跌倒
,使所揹負之防火門碰撞到原直立放置防火門,而遭因未確
實設置防護措施而倒塌之10扇防火門(約750公斤重)撞擊
頭部,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等傷害,經送醫急救後,仍
於同日11時50分不治身亡。
二、案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
上揭犯罪事實,有被告英聖興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林秋燕於
偵查中之供述
可憑,核與
另案被告劉啟超於偵查中之供述、
證人趙國名、傅俊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洪宗元於
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事故現場照片6張、刑案勘察
採證照片17張、奇美醫療財團
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檢驗報告書各1份
、相驗照片9張、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7年3月8日勞職南
4字第10710064923號函
暨檢附之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1
份在卷可憑。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洵堪認定,應
依法論
科。
二、論罪
科刑
㈠論罪
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致發生同
法第37條第2項第1款之死亡災害者,應負同法第40條之刑事
責任,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定有明文。是核被告所為,係
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2項、第1項之法人違反同法第6
條第1項規定,致生死亡職業災害罪。
㈡量刑
審酌被告為專門從事防火門工程之業者,成立
迄今已數十年
,對於施作過程中可能造成勞工生命、身體之危險實知之甚
詳,並理應在追求業務擴展之際,不斷提升勞工安全之防護
措施,妥善保護作為營收成長根基的勞動者。然而,被告卻
因上揭疏失導致年值青壯之被害人趙國興,於工作過程中喪
失寶貴生命,使其配偶及3名子女頓失生命之依靠,產生嚴
重憾事,行為誠屬不該,應予相當非難,方能敦促被告將來
更為徹底落實勞動安全法令之要求。另外,考量被告案發後
相當迅速即與被害人家屬達成
和解,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
此有和解書及收據各1份在卷可憑(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8924號卷第8頁及第9頁),足認已展
現積極面對過錯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狄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薛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
違反第 6 條第 1 項或第 16 條第 1 項之規定,致發生第 37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災害者,處 3 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