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易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雨憬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107年度偵字第6646、7621號),本院受理後(107年度智簡字第
29號),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判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
略以:被告石雨憬明知「甘味人生鍵
力膠原」商品圖樣,係
告訴人英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英橋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經英橋公
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基於擅自以
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
106年6月間某日,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居所內,
將上開「甘味人生鍵力膠原」圖樣重製並張貼在其於pchome
拍賣網站所申請之「Joan的店鋪」帳號中,作為其販售商品
之樣本,供不特定之人閱覽,以此方式侵害英橋公司之著作
財產權,因認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
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
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二、
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451 條
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
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另按告
訴
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
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英橋公司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
察官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前段
之規定,均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
辯論終結
前,於107年8月9日具狀對被告
撤回告訴,有撤回
告訴狀1紙
存卷
可參,
揆諸上開說明,本院爰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不
經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本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
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