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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智易字第 2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易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楠雄 選任辯護人 徐肇謙律師 被   告 王琬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 字第139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所載,並補述:附件起訴書所載「瀏 灠」均應更正為「瀏覽」。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 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林楠雄、王琬婷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被告 2人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 人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 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前開罪名係 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大品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2人已 成立調解,並經告訴人於民國108年1月30日具狀撤回對被告 2人之告訴,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 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伊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3969號 被 告 林楠雄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巷00號 居臺南市○區○○路○段0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琬婷 女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居臺南市○區○○路○段0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楠雄係「時間道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 000號)之負責人,被告王琬婷係受僱於林楠雄,並擔任網 頁管理人員,負責設計及維護該店位於雅虎奇摩超級商城網 站之網路商店「時間道」(下稱系爭網路商店)網頁。渠等 均明知系爭網路商店所販售之如附件項次1所示「NATURALLY JOJO」品牌手錶產品及附件項次2-19所示「MANGO」品牌手 錶產品所使用之圖片或文字,係由大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大品公司)所拍攝及製作而成之攝影著作,非經大品公司之 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聯 絡,推由王琬婷於民國106年9月間某時,自不詳網站下載前 開照片後,即擅自將之上傳至時間道有限公司之系爭網路商 店。大品公司人員於106年10月30日於瀏灠網頁時,發覺 有異,即自系爭網路商店購買「MANGO」品牌之「簡約時尚 淑女手環式腕錶/粉紅貝面鋼帶(MA6599L-11)」之手錶1支後 ,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大品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林楠雄之供述 │1、為時間道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 │ │ │2、有不定期瀏灠時間道之系爭奇 │ │ │ │ 摩超級商城網路商店網頁之習 │ │ │ │ 慣。 │ │ │ │3、之前系爭網路商店上之照片, │ │ │ │ 均為其拍攝之事實。 │ ├──┼─────────┼───────────────┤ │ 2 │被告王琬婷之供述 │1、受僱於被告林楠雄,自106年9 │ │ │ │ 月間,接手公司系爭網路商店 │ │ │ │ 網頁設計及維護之事實。 │ │ │ │2、系爭照片係伊在不詳網站下載 │ │ │ │ 後,重製於其公司網路商店網 │ │ │ │ 頁之事實。 │ │ │ │3、被告林楠雄會不定時瀏灠公司 │ │ │ │ 系爭網路商店網頁。 │ ├──┼─────────┼───────────────┤ │ 3 │告訴代表人顏志杰之│全部之犯罪事實。 │ │ │指述 │ │ ├──┼─────────┼───────────────┤ │ 4 │系爭照片拍攝檔案資│全部之犯罪事實。 │ │ │料與原廠照片之對│ │ │ │照(參本署107年度 │ │ │ │他字第767號卷第138│ │ │ │至156頁) │ │ ├──┼─────────┼───────────────┤ │ 5 │時間道有限公司於奇│時間道有限公司上傳告訴人公司照│ │ │摩超級商城網頁之擷│片至其網路商店之事實。 │ │ │圖(參同卷第9至62 │ │ │ │頁) │ │ └──┴─────────┴───────────────┘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 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 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又渠等2人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檢察官 黃 莉 琄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 志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