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易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楠雄
選任辯護人 徐肇謙
律師
被 告 王琬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
字第139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附件
起訴書
所載,並補述:附件
起訴書所載「瀏
灠」均應更正為「瀏覽」。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
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林楠雄、王琬婷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被告
2人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
人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
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前開罪名係
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大品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2人已
成立調解,並經告訴人於民國108年1月30日具狀撤回對被告
2人之告訴,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
告訴狀各1份在卷
可稽,
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伊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3969號
被 告 林楠雄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巷00號
居臺南市○區○○路○段0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琬婷 女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居臺南市○區○○路○段0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
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
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楠雄係「時間道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
000號)之負責人,被告王琬婷係受僱於林楠雄,並擔任網
頁管理人員,負責設計及維護該店位於雅虎奇摩超級商城網
站之網路商店「時間道」(下稱系爭網路商店)網頁。
渠等
均明知系爭網路商店所販售之如附件項次1所示「NATURALLY
JOJO」品牌手錶產品及附件項次2-19所示「MANGO」品牌手
錶產品所使用之圖片或文字,係由大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大品公司)所拍攝及製作而成之攝影著作,非經大品公司之
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
犯意聯
絡,推由王琬婷於民國106年9月間某時,自不詳網站下載前
開照片後,即擅自將之上傳至時間道有限公司之系爭網路商
店。
嗣大品公司人員於106年10月30日於瀏灠網頁時,發覺
有異,即自系爭網路商店購買「MANGO」品牌之「簡約時尚
淑女手環式腕錶/粉紅貝面鋼帶(MA6599L-11)」之手錶1支後
,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大品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林楠雄之供述 │1、為時間道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
│ │ │2、有不定期瀏灠時間道之系爭奇 │
│ │ │ 摩超級商城網路商店網頁之習 │
│ │ │ 慣。 │
│ │ │3、之前系爭網路商店上之照片, │
│ │ │ 均為其拍攝之事實。 │
├──┼─────────┼───────────────┤
│ 2 │被告王琬婷之供述 │1、受僱於被告林楠雄,自106年9 │
│ │ │ 月間,接手公司系爭網路商店 │
│ │ │ 網頁設計及維護之事實。 │
│ │ │2、系爭照片係伊在不詳網站下載 │
│ │ │ 後,重製於其公司網路商店網 │
│ │ │ 頁之事實。 │
│ │ │3、被告林楠雄會不定時瀏灠公司 │
│ │ │ 系爭網路商店網頁。 │
├──┼─────────┼───────────────┤
│ 3 │告訴代表人顏志杰之│全部之犯罪事實。 │
│ │指述 │ │
├──┼─────────┼───────────────┤
│ 4 │系爭照片拍攝檔案資│全部之犯罪事實。 │
│ │料
暨與原廠照片之對│ │
│ │照(參本署107年度 │ │
│ │他字第767號卷第138│ │
│ │至156頁) │ │
├──┼─────────┼───────────────┤
│ 5 │時間道有限公司於奇│時間道有限公司上傳告訴人公司照│
│ │摩超級商城網頁之擷│片至其網路商店之事實。 │
│ │圖(參同卷第9至62 │ │
│ │頁) │ │
└──┴─────────┴───────────────┘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
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
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又渠等2人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為共同
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檢察官 黃 莉 琄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 志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