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天成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家正
被 告 祥閎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文誠
上列原告因被告等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
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祥閎股份有限公司、李文誠被
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4日以106
年度智易字第25號判決無罪在案,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 本 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