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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智附民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天成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家正 被   告 祥閎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文誠 上列原告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祥閎股份有限公司、李文誠被 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4日以106 年度智易字第25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 本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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