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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8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麒盛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7年執聲字第45號、107年執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林麒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查受刑人林麒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 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 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 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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