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麒盛
上列
聲請人因對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7年執聲字第45號、107年執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林麒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查受刑人林麒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
科刑確定在案(
詳如附表
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
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
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
附
繕本)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