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自字第 2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誹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自字第20號 自 訴 人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自訴代理人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 被   告 陳致曉 選任辯護人 裘佩恩律師       楊志凱律師       吳孟桓律師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ㄧ、自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致曉於民國(下同)107 年10月15日 於「台灣風傳媒」網路投書,並以「陳致曉觀點:台南恐將 淪兩大建商集團禁臠」為題,羅列12點指控自訴人台南市政 府,就意見評論部分自訴人雖不認同被告之意見,但尊重被 告看法,然部分陳述所涉事實部分,顯然錯誤,甚至媒體已 經因為錯誤報導而道歉之情況,被告仍在未經查證下,為不 實陳述如下: ㈠被告稱:萬國皮箱以賤價購買高鐵站附近農地,再由台南市 政府以破歷史紀錄地超高速效率(7 個月)變更為建地,獲 幾十倍暴利云云,實際上:萬國通路股份有限公司於台南市 歸仁區設置「萬國通路產業園區」,為自訴人響應經濟部鮭 魚回鄉政策,鼓勵企業回台扎根,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設 產業園區,整個審查過程兼顧品質及效率,時間長達2 年, 並非僅7 個月即完成土地變更程序。 ㈡被告稱:南台南站副都心計劃區又是「富立建設」得利云云 ,實際上:南台南站副都心之都市計劃尚在辦理該區之可建 築用地公開標售作業中,僅部分區域標售作為鐵路地下化專 案照顧住宅使用區域,何來又是「富立建設」得利的質疑? ㈢被告稱:台南市美術館設計與施工異常地由同一公司(聯鋼 營造)得標,失去一般設計/施工相互監督功能,造成得標 商營私大漏洞云云,實際上:台南市美術館之設計與施工, 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採統包模式進行,以提高工程效率及 品質,減少工程介面管理浪費,並採公開招標、國際競圖及 評選,另有工程監造由監造單位進行品質監督,均依法行政 ,並無異常之處,更遑論有營私漏洞。 ㈣被告稱:台南市美術館館藏購買交由特定人操控規避議會監 督,將導致「藝術無價」的營私大漏洞,實際上:有關台南 市美術館典藏品購置,係依據台南市議會通過之「臺南市美 術館設置自治條例」所成立之行政法人台南市美術館,再由 台南市美術館依據該自治條例規定訂定「台南市美術館辦理 美術品典藏蒐購辦法」,並由該典藏蒐購辦法辦理,相關審 選會議每年皆聘請專業委員合議審定,並無交由特定人操控 規避議會監督,導致「藝術無價」的營私大漏洞的情形。 ㈤被告稱:三地地產(三立集團)賤價購得武聖夜市教育用地 ,南市府再改為建築用地,海董(林崑海)大賺十幾倍云云 ,實際上:被告之上開指述,風傳媒於104 年即為不實報導 ,但該媒體已於106 年公開道歉表示報導不實。 ㈥被告稱:101 年賴清德發布容積率限縮規定,但「展延」該 規定的消息僅由少數建商得知,得到消息的建商得以誆騙地 主賤價買地云云,實際上:台南市容積率限縮之規定,為台 南市依中央政府指示,修改「都市計畫法台南市施行細則」 並於該修正細則中規定該容積獎勵上限規定於103 年7 月1 日施行,而前開細則均有報行政院備案,也於103 年4 月19 日發布實施,並無所謂「展延」問題,亦無消息僅由少數建 商得知之問題。 ㈦被告稱:台南市政府放任「南紡夢時代」使用市有公園用地 興建停車場,還納入市地重劃的共同負擔項目,掏空市產圖 利財團云云,實際上:南紡購物中心之地下停車場設施由業 者自行興建完成並無償捐贈予市府所有,目前重劃區內公園 、廣場及公園道等公共設施用地及於其地下興建之地下停車 場設施,而停車場本為業者興建並贈與自訴人,且供周遭鄰 近住宅區、商業區及不特定市民使用,自無淘空市產或圖利 財團之事實。 ㈧被告稱:南市府賤價讓售飛雁新村土地給遠雄集團,使其平 白獲利數十倍、近百億云云,實際上:飛雁新村之土地為國 防部所有,99年國防部委託台南市政府進行公辦都市更新, 台南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辦理開發,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 規定公開委託實施者,而由遠雄建設公司得標,相關都市更 新及委託實施者之採購程序皆符合法令規定,且該目前本案 相關開發作業,均尚未經自訴人台南市政府核准,也無業者 獲利之情事。 ㈨被告上開所為之不實陳述,並未向自訴人查證即逕自投書於 網路媒體:風傳媒,自訴人迫於無奈始提起本件妨害名譽自 訴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散布文字誹謗罪 嫌。 二、適用之法規及裁判意旨: ㈠按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334 條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固為 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但此所謂「被害人 」,係以具有法律上人格之自然人或法人為限(最高法院10 4 年度台上字第548 號判決意旨參照),國家之行政機關, 既非自然人,又非法人,自不得提起自訴(最高法院49年台 上字第80號判例亦同此旨)。 ㈡再按地方制度法所稱之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 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直轄市設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 府,為直轄市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直轄市為地方自治團 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地方 制度法第2 條、第5 條第2 項、第14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臺南市政府自訴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 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惟依上述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自 訴人係隸屬於具有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臺南市,而屬 地方行政機關,然依上揭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及裁判意旨,自 訴人本身並無單獨之權利能力及法律上獨立之法人格,應不 具有法人之地位,無從為犯罪之被害人,自不得以其名義提 起自訴,其向本院提起自訴,依法即有未合,爰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34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