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0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萬傳
李亮坤
選任辯護人 許雅芬
律師
鄭婷婷律師
被 告 黃華泰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撤緩
偵字第16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萬傳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柒
罪,各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亮坤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伍
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黃華泰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伍
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 實
一、郭萬傳係巨人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人公司,另為
不起訴之處分)及阜士特文教有限公司(下稱阜士特公司,
另為不起訴之處分)負責人、李亮坤係三新資訊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三新公司,另為不起訴之處分)負責人、黃華
泰則係泰銘照相製版社有限公司(下稱泰銘公司,另為不起
訴之處分)負責人,其中巨人公司係英語圖書軟體Alphakid
s 系列在臺灣之獨家總代理商,阜士特公司、三新公司、泰
銘公司則均為巨人公司之經銷商,郭萬傳為求能順利於民國
103 年至104 年間,得標如附表編號1 至7 之臺南市轄內國
民小學辦理附表所示標案,然因恐投標廠商家數不足,遂邀
本不知或無意投標之李亮坤、黃華泰能共同陪標( 李亮坤之
三新公司參與投標附表編號1 至5) (黃華泰之泰銘公司參與
投標附表編號2 、4 至7),
渠等知悉不論由何家公司得標,
均係由巨人公司提供該英語圖書軟體,遂共謀以虛增投標廠
商數,避免投標廠商不足導致流標之可能之方式,由郭萬傳
指示就附表所示標案進行相關投標作業,使投標廠商均順利
達至3 家,並由阜士特公司、巨人公司或泰銘公司得標( 巨
人公司得標如附表編號1 至6 ,泰銘公司得標如附表編號7)
,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
以下簡稱台南市調查處) 於106 年8 月15日,持本院核發
搜
索票,至臺南市○區○○路○○號等處搜索,扣得雜記資料、
電子郵件資料等。
二、案經台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郭萬傳、黃華泰及李亮坤在台南市調查處之詢問、偵訊
之供述,對各被告之犯罪事實是否具有
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
按被告之
自白,非出於強暴、
脅迫、
利誘、
詐欺、疲勞
訊問
、違法
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郭萬傳、李亮坤、黃華泰
暨被告李亮坤之辯護人雖均主
張台南市調查處之詢問及偵訊之供述無
證據能力等語(見10
90號訴卷第216 頁),惟其等均未提出各自在調查處之詢問
、偵訊之供述有違反任意性之情形,況本院
勘驗郭萬傳、黃
華泰於調查局詢問、檢察官訊問及李亮坤於檢察官訊問時之
光碟內容(詳見1090號訴卷一第255 至271 頁、1090號訴卷
二第133 至150 頁),上開被告之調詢、偵訊供述均係出於
任意性而為,上開供述並無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
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復無證據證明與事
實不符,對於供述之被告,就其個人
犯行部分,自然具有證
據能力,前揭被告等人及辯護人雖主張無證據能力云云,自
非可採。惟各該被告之調詢、偵訊供述雖出於任意性而對自
己具證據能力,然對其他被告而言,仍屬「被告以外之人之
供述」,應分別就其他被告之爭執
與否等情形,判斷是否具
證據能力,詳如後述。
二、
證人即
共同被告李亮坤、黃華泰於偵訊(指檢察官訊問)未
經
具結之供述,對爭執該證據能力之被告郭萬傳、李亮坤、
黃華泰,具有證據能力之說明: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規定得為證據
之情形,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
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
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查證人即共同被告李亮坤於偵訊時未經具結之供
述,係被告郭萬傳、黃華泰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
郭萬傳、黃華泰不同意作為證據;證人即共同被告黃華泰於
偵訊時未經具結之供述,係被告郭萬傳、李亮坤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陳述,被告郭萬傳、李亮坤及其辯護人不同意作為
證據,惟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
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
為證據。本件證人即共同被告郭萬傳、李亮坤、黃華泰於偵
訊(指檢察官訊問)未經具結之供述,對爭執該證據能力之
被告郭萬傳、李亮坤、黃華泰,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詳
後述) 均具有證據能力;至於被告3 人之調查處詢問,亦符
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傳聞法則之例外情形,而有證據
能力,爰分述如下。
(一) 證人即共同被告郭萬傳調詢證述及偵訊(指檢察官訊問)
未經具結之供述,及共同被告李亮坤、黃華泰調詢證述,對
爭執該證據能力之被告3 人,均具有證據能力。因證人即被
告郭萬傳於調詢中及偵訊時之陳述,對本案其餘被告而言,
雖係前述之
傳聞證據,惟上開陳述關於: 「三新公司等參標
廠商都知道他們只是陪標,以湊足3 家廠商,讓標案不會流
標,他們只是配合參標,我當時都是聯絡經銷商的會計或業
務人員,但他們的負責人應該也會知道」等節,與其於本院
審理時之陳述內容迥異,故有調詢及偵訊之陳述與審判中陳
述有前後不符之情形,復本院勘驗其於調查處詢問及檢察官
訊問時之光碟內容(詳見1090號訴卷二第143 至150 頁、第
178 至180 頁、1090號訴卷一第263 至268 頁),係採取一
問一答方式,證人郭萬傳對調查官、檢察官之問題均能為
連
續陳述,足認其於調查處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之精神狀態良
好,其於調查處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顯係出於自由意
志,並非經
不正方法取得,無不可信之情形存在,亦無跡證
顯示詢問者有何違反其意願
而非法取供之情事,顯見證人郭
萬傳之調詢及偵訊供述,係出於真意而未受任何外力干擾。
故依陳述時之客觀外在環境及條件,足認證人郭萬傳之調詢
及偵訊供述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於
發見真實之需求,應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
揆
諸前揭說明,證人郭萬傳之調詢及偵訊供述,符合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第159 條之2 傳聞法則之例外
情形,而有證據能力。
( 二) 證人即被告李亮坤於調詢及偵訊中之陳述,對本案其餘被
告而言,雖係前述之傳聞證據,惟上開陳述關於: 「三新公
司政府採購案之投標係由吳秀芬估算後,向我口頭報告並經
我同意後才能參與投標」等節,與其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
容迥異,故有調詢及偵訊陳述與審判中證述有前後不符之情
形。而上開調詢及偵訊陳述,相較於審判中證述,更接近案
發時點,記憶應較為清晰,復無跡證顯示偵訊有何違反其意
願而非法取供之情事,顯見證人李亮坤之調詢及偵訊陳述,
係出於真意而未受任何外力干擾。故依陳述時之客觀外在環
境及條件,足認證人李亮坤之調詢及偵訊陳述具有可信之特
別情況,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兼之其於審理中未再為相同
內容之陳述,基於發見真實之需求,應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
之存否所必要。揆諸前揭說明,證人李亮坤之偵訊陳述,符
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及第159 條之2 傳
聞法則之例外情形,而有證據能力。
( 三) 證人即被告黃華泰於調詢及偵訊中之陳述,對本案其餘被
告而言,雖係前述之傳聞證據,惟上開陳述關於: 「他們幾
家廠商就巨人獨家代理之Alphakids 系列產品,有輪流承做
標案之默契」等節,與其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迥異,故
有調詢及偵訊中陳述與審判中證述有前後不符之情形。而上
開調詢陳述,相較於審判中證述,更接近案發時點,記憶應
較為清晰,復本院勘驗其於調查局詢問時之光碟內容(詳見
1090號訴卷二第133 至143 頁),係採取一問一答方式,證
人黃華泰對調查官之問題均能為連續陳述,足認其於調查處
詢問時之精神狀態良好,其於調查處詢問時之陳述顯係出於
自由意志,並非經不正方法取得,無不可信之情形存在,亦
無跡證顯示詢問者有何違反其意願而非法取供之情事,顯見
證人黃華泰之調詢陳述,係出於真意及偵訊中而未受任何外
力干擾。故依陳述時之客觀外在環境及條件,足認證人黃華
泰之調詢陳述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兼之其於偵查中未再為相同內容之陳述,基於發見真實之需
求,應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揆諸前揭說明,
證人黃華泰之調詢陳述,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及第159 條之2 傳聞法則之例外情形,而有證據能
力。
三、證人即三新公司員工吳秀芬、證人即巨人公司及阜士特公司
之職員賴春足( 被告郭萬傳之配偶) 之調詢證述,對爭執該
證據能力之被告郭萬傳、李亮坤、黃華泰而言,具有證據能
力之說明: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
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
,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
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
15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此項傳聞法則例外情形,必須被告
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
之陳述重要
待證事實部分,與審判中之陳述有所不符,如審
判中改稱忘記、不知道、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有正
當理由而拒絕陳述(如經許可之
拒絕證言)等,雖內容非完
全相異,但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均包括在內,且該審判外之
陳述,必為證明犯罪之待證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所不可或缺,
亦即無法再從同一陳述者取得證言,而有利用原陳述之必要
性,
始足當之。又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應就前
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如時間之間隔、有意識的迴避、
受外力干擾、事後串謀、調詢時有無親友或辯護人在場、所
製作之筆錄就事實及情況是否較為翔實完整等進行比較,以
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
況下所為,虛偽陳述之危險性不高,且具必要性,則雖係審
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
詰問,仍得認其有證據能力(最
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365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2628號、
105 年度台上字第3241號判決均同此見解)。
(二)查證人吳秀芬、賴春足於調查處時之陳述甚為詳盡,經本院
勘驗其等於調查處詢問時之光碟內容(詳見1090號訴卷二第
103至111頁),係採取一問一答方式,該證人對調查官之問
題均能為連續陳述,足認其於調查處詢問時之精神狀態良好
,其於調查處詢問時之陳述顯係出於自由意志,並非經不正
方法取得,無不可信之情形存在,且證人二人於調查處詢問
時之陳述較接近案發時點,記憶應較為清晰,
憑信性甚高,
而當時尚未及與被告郭萬傳、李亮坤、黃華泰接觸、串證,
證述當時所受外界影響之程度自然較低,其心理較為篤定,
壓力較小,更有可能據實陳述,而證人吳秀芬、賴春足嗣於
本院審理時,均陳稱忘記在調查處作何陳述、當時比較緊張
,講得很嚴謹云云(見1090號訴卷一第345 、346 、352 至
353 頁) ,應係不願陳述不利被告郭萬傳、李亮坤之事實,
並有附和被告郭萬傳、李亮坤、黃華泰供述之情形,且經本
院審理行
交互詰問後,以證人二人於審理時之證詞與其他事
證相互參合後,均與事理相悖(詳如後述),足見證人吳秀
芬、賴春足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述,顯已受外界之影響,
其憑信性自然較其等於調查處詢問時之陳述為低。復
參酌證
人吳秀芬、賴春足於調查處詢問時之陳述,攸關被告郭萬傳
、李亮坤、黃華泰是否成立犯罪,亦具有證明犯罪事實存否
之必要性,是證人吳秀芬、賴春足於調查處詢問時之陳述,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自有證據能力,被告郭萬
傳、李亮坤、黃華泰及被告李亮坤之辯護人抗辯證人吳秀芬
、賴春足於調查處詢問時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云云,並無足採
。
四、本判決所引用其他資以認定事實所憑之非
供述證據,經本院
提示後,檢察官及被告3 人及被告李亮坤之辯護人均不爭執
證據能力,復無證據足認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
經本院於審理
期日提示予被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依刑事訴
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
訊據被告郭萬傳、李亮坤、黃華泰均否認有何妨害投標之犯
行,被告郭萬傳辯稱:「三信資訊公司吳秀芬跟我小姐要資
料時,她傳什麼資料我不知道,我只授權給我的小姐說人家
來詢價,妳就報價給他,按照我們公司報價的原則去報價就
可。基本上就是以共同供應契約的88折在報價,因為政府的
標案出來,事實上在沒有政府共同供應之前,政府採購案我
們都是95折在賣,因為後來變成有共同供應契約,學校用第
一項88折,事實上對我們來講是損害,可是我們還是接受,
照理說我們應該用第二項。一開始學校
聲請預算要採購我們
的東西,就是共同供應契約的價金去聲請,下來後,所有廠
商都知道這個價格,就是共同供應契約的價金、打88折的價
金,打完88折的價金,廠商不需要去互通說你標多少,我標
多少,因為沒有其他公司的東西,都是我公司的,而且我們
價格都公告在網站,有些人為要確認,因為進口的價格可能
會變動,為了確認可能才來詢價。以學校來講,他們也怕標
不出去,所以都希望我們公司能夠去投標,我們是原始公司
,我們的服務會更好。可以看得到公開招標之後,很多廠商
來領標,但是他不一定會來投標,再來這些廠商之間不認識
,哪來默契? 這是莫須有的罪名」等語;被告李亮坤及辯護
人則抗辯:「被告李亮坤經營之三新公司係為自身之商業策
略考量,而參與
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5 標案之投標,縱參與
投標後之投標價格與巨人公司建議之價格偶有相同,亦係經
評估後而作成之商業決定。並無為任何
詐術或其他非法手段
,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再者勘驗證人吳
秀芬於調查局之錄音光碟,足徵三新公司之投標業務均係由
證人吳秀芬全權處理、投標價格係由被告李亮坤授權證人吳
秀芬決定,證人吳秀芬會參考原廠( 即總代理商巨人公司)
提供之優惠價格而為決定、被告李亮坤對於標案細節並不知
悉、證人吳秀芬顯然並不認同三新公司係「陪標」、「受巨
人公司指示。證人吳秀芬於本院之證述,益徵三新公司確實
係基於自身之商業策略考量,另三新公司之成本來自於總代
理商巨人公司,總代理商巨人公司若能提供更低之成本,三
新公司當然會更有機會得標,並達成增加曝光及公司知名度
、累積經驗之目的;除非三新公司願意賠錢奪標,否則僅能
依總代理商願意提供之優惠價錢投標,方能增加得標之可能
。甚且,證人吳秀芬於事後知悉巨人公司自身亦有參與投標
之情形時,雖然心理上很不是滋味,認為巨人公司違反商業
上之誠信,但是也莫可奈何。被告李亮坤或三新公司於參與
投標時完全不知悉Alphakids 系列產品之總代理商巨人公司
(或實際上由巨人公司負責人即被告郭萬傳經營之阜士特文
教有限公司)竟不顧商業道德,亦參與投標採購標案。就巨
人公司此一利用自身獨家代理優勢而為之競爭行為,除非各
廠商、經銷商自願蒙受虧損,否則無法於決標方式為「最低
標」之情形下得標,此
乃事理之常。再者,三新公司之主要
業務為電腦業(IBM 經銷商),被告李亮坤基於看好巨人公
司發展了一套網際網路之線上數位學習系統,可以搭配Alph
akids 系列圖書,方決定嘗試發展異業。三新公司並嘗試藉
由參與標案獲取相關經驗,並增加甫跨足異業之三新公司知
名度。而證人吳秀芬係有約20年資歷之資深員工,被告李亮
坤遂十分放心地將相關投標業務均交由證人吳秀芬全權負責
處理,僅係指示其「盡力爭取得標,但不可以賠錢搶標」,
並不會過問、也不需要了解相關細節。且此部分標案之押標
金對於三新公司而言,金額並不高,故被告李亮坤均會簽字
同意讓三新公司會計辦理出款,並不是很在意此部分投標之
進行狀況。編號1 、3 標案尚有被告三人以外之其他公司參
與投標。而於該二件標案中,如無其他公司參與投標,即會
因投標廠商不足三家而流標。足徵被告李亮坤並無與被告郭
萬傳、黃華泰共謀虛增投標廠商數外(況被告李亮坤根本不
認識被告黃華泰);亦足徵被告李亮坤並無為任何詐術或其
他非法手段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被告李
亮坤於客觀上並無為任何詐術或其他非法手段;於主觀上亦
無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認知、意欲;且
並無與被告郭萬傳、黃華泰間具有任何
犯意聯絡。」等語。
被告黃華泰則辯稱:「我沒有協商陪標。底價網站有公告,
我也不必要一定要標。我全國都在標,我上網看就知道,不
用去圍標,也不可能去圍標,底價上網去看就好。」等語(
見1090號訴字卷二第215 至227 頁、第273 至275 頁)。
二、經查:
( 一) 被告郭萬傳係巨人公司及阜士特公司負責人,李亮坤係三
新公司負責人,黃華泰則係泰銘公司負責人,其中巨人公司
係英語圖書軟體Alphakid s系列在臺灣之獨家總代理商,阜
士特公司、三新公司、泰銘公司則均為巨人公司之經銷商;
另阜士特公司、巨人公司有分別投標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
標案;三新公司有投標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標案;泰銘公
司則有投標如附表編號2 、4 至7 所示標案等事實,為被告
郭萬傳、李亮坤、黃華泰所不爭執,並有巨人企管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稿、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事
項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名單、公司章程、股東名
簿、會議事錄、變更登記事項卡(見1565號發查卷一頁3 至
28)、阜士特文教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設立登記表(見15
65號發查卷一頁29至30、34)、三新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股東臨時會會議事錄、股東會會
議事錄、董事會議簽到簿、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
更登記申請書、變更登記表(見1565號發查卷一頁35至46)
、秦銘照相製版社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同
意書、公司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稿、變更登記事項卡、設立
登記事項卡(見1565號發查卷一頁71至89)、104 年臺南市
新營區新泰國民小學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 英語圖書採
購決標公告及得標金額與底價明細表(見調查卷頁15至16)
、104 年臺南市白河區仙草國民小學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
備至英語圖書採購決標公告及得標金額與底價明細表(見調
查卷頁17至18)、103 年佳里國小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
至英語圖書採購決標公告及得標金額與底價明細表(見調查
卷頁19至20)、七股國小103 學年度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
備至購置英語圖書採購決標公告及得標金額與底價明細表(
見調查卷頁21至22)、篤加國小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至
英語圖書採購共同供應契約決標公告及得標金額與底價明細
表(見調查卷頁23至24)、103 學年度歸南國小改善及充實
教學環境設備至購置英語圖書採購決標公告及得標金額與底
價明細表(見調查卷頁25至26)、104 年臺南市後壁區安溪
國民小學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至英語圖書採購決標公告
及得標金額與底價明細表(見調查卷頁27至28)在卷
可稽,
故此部分之事實
堪以認定。
(二)
A (巨人公司、阜士特公司部分)
1.經勘驗被告郭萬傳106 年8 月15日調查局詢問光碟,其於調
查局人員詢問時供稱如下:「( 問:新泰、仙草怎樣,你得
標都是因為這都是你在用。)對。( 問:他們也是來標…〔
聽不清楚〕) 對。請經銷商來投標。( 問:告知? )告知經
銷商。( 問:你是跟他們老闆講嗎?不一定? ) 有時候跟底
下小姐講。( 問:他那些經銷商老闆都知道嗎?)有可能啊
!他要出押標金。( 問:嘿啊? )也會知道啦!因為經銷商
都知道投標的事情要怎樣做嘛或是價格會寫在哪裡。因為那
已經是共同供應契約的價格。( 問:分別告知?) 嗯,分別
告知,參與投標,就是把這個訊息PASS給他們就對了!( 問
:因為新泰、仙草、佳里、篤加及歸南都是你們在跑,那臺
南市安溪為什麼他們會標到?) 他有在跑啊!( 問:也是說
你們有辦法壓在最低點最低價?你剛說的泰銘也要跟你競爭
,因為他沒有必要,他要完成整個程序嗎? 湊足3 家嗎?)
對。( 問:他們是各自去寫…? )各自去寫他們的標單。他
們知道最低價已經是88折,當然如果我要得標,我一定要寫
低於88折。定價的88折。就是共同供應契約的價格。( 問:
陪標其實是要湊足3 家嗎? )對。也可以這麼說啦!確實湊
足3 家嘛!湊足3 家,以確實湊足3 家,完成標案。但是我
們不需要圍標,我們不會要你圍標價格寫多少,這不需要。
(問:你當時與上述經銷商如何商談湊足3 家廠商,避免流
標之相關事宜?) 等於我要去拜託他們。如果要講這樣,等
於我要去拜託他們。拜託他們去出個標。基本上我是找他們
的業務或是會計比較多。( 問:因為你跟他們公司的負責人
都很熟? )嗯。( 問:你跟經銷商的老闆是多年伙伴跟朋友
,你跟他們公司的會計或業務人員都很熟嗎? )對。( 問:
意思是這樣嗎?)對。( 問:因為上述1 至6 件標案都是你
做的,對嗎? )嗯。( 問:變成你要自己做?)也可以這樣
說。( 問:你就邀他們。)就邀他們,告知他們這個標案。
(問:由巨人公司或阜士特…? )告知他們有這個標案。(
問:得標,他們都只是配合你來參標而已? 會計或業務人員
他們配合你的話,他們老闆應該也會知道?)我們都有默契
啦!默契啦!( 問:你當時都是聯絡上述經銷商的會計…)
或業務人員。( 問:但是他們的負責人應該也會知道? )可
能啦!」(見1090號訴字卷二第146 、148 、150 頁)由上
開證詞,
足證被告郭萬傳於本案之7 件採購案,確有要求其
他公司參與投標,以湊足3 家完成標案之事實,
堪予認定。
2.另勘驗被告郭萬傳106 年10月31日檢察官訊問光碟,其於檢
察官訊問時供稱如下:「( 問:你在市調處是說這個是按照
默契,三新公司他們不會去得標,他們有跟李亮坤報告這件
事情,大概你們會去,他們會去投標,他們大概會用這個方
式減價1 千? )對,大概,就是說,因為減太多換成就是他
們會得標。但他們不想得標嘛!可能是這樣。( 問:如果減
太多,會變成他們得標,但他們應該不想得標? ) 這到底怎
樣我不知道,但因為他寫的價格。我跟檢方報告就是,我們
在沒有共同共約契約以前,我們大概賣95折,可是有共同共
約契約,就變88折。」等語( 見1090號訴字卷一第265 頁)
。由上開證詞,足證被告郭萬傳確有要求被告李亮坤之三新
公司,前往陪標,仙草國小部分,並以email 告知比郭萬傳
之巨人公司投標金少1000元,以免因三新公司投標金太低而
得標等事實,堪予認定。
3.經勘驗證人賴春足於106 年8 月15日調查局詢問光碟,其於
調查局人員詢問時供稱如下:「( 問:經銷商配合去招標,
想此一次就可以完成。所以兩家配合你,兩家配合,另外兩
家配合你嘛!所以湊成各三家去投標嘛?)對。( 問:是否
因為想盡快拿到該標案,所以才邀請經銷商一起投標?也是
的嗎? )嘿。【聲音很微弱,不確定】( 問:一個就好了。
寫兩個!大貓走大洞,小貓走小洞。前述2 件標案,為何以
阜士特公司競標並得標?)什麼東西?( 問:為什麼這2 件
標案,是阜士特公司得標?不是另外,沒有安排其他,因為
這2 家學校是由巨人公司業務員去接洽的? )對。( 問:因
該2 校採購案係由巨人公司業務員去接洽而採用巨人公司的
軟體,所以。而採用巨人公司的產品。而投標時你先生改以
阜士特公司名義投標,所以才由阜士特公司得標。如你前述
,因該2 校採購案是由巨人公司業務員去接洽而採用巨人公
司的產品?所以經銷商才配合由阜士特公司得標。就是說:
因該2 校採購案是由巨人公司業務員去接洽而採用巨人公司
的產品,而投標時郭萬傳改以阜士特公司名義投標,所以經
銷商才配合由阜士特公司得標?阜士特公司怎麼知這2 個標
案招標事宜,有業務員嗎? 因為巨人公司本來就有業務員在
接洽嗎?)我們平常都在學校裡面……」等語(見1090號訴字
卷二第104至105頁)。由上開證詞,足證被告郭萬傳確有要
求其他公司參與投標,以湊足3家完成標案之事實,堪予認
定。
B(三新公司部分)
1.查被告李亮坤於106 年8 月15日於偵查中之訊問時,供稱:
「(問:5 件採購案的押標金各以何方式購買?由何人提供
?)吳秀芬會提出申請,經我簽字同意後,再交由會計王淑
敏前往第一銀行新興分行或國泰世華銀行自本公司帳戶領款
購買押標金支票。(問:【提示:搜索
扣押物編號5-3-4 ,
會計電腦電子郵件列印資料】經查巨人公司既有參標佳里國
小「103 年佳里國小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 英語圖書採
購案」,與三新公司應係競爭關係,何以郭萬傳會以電子郵
件寄送「佳里國小採購案之估價單及標單」給三新公司?顯
見郭萬傳有要求你以三新公司陪標,作何解釋?)【經詳視
後作答】我不知道巨人公司有去投標,為何郭萬傳會以電子
郵件寄送「佳里國小採購案之估價單及標單」給三新公司,
我也不清楚,這要問吳秀芬。(問:經查,仙草國小採購案
預算金額223 萬元,而三新公司投標價格為222 萬9,000 元
,恰好符合前述郭萬傳以電子郵件傳送「減價1000」之指示
,顯見三新公司確有依郭萬傳指示參與陪標?)吳秀芬與郭
萬傳之間係如何聯繫的,我不清楚,要問吳秀芬。」等語(
見16609 號偵卷第41至42頁)。由上開證詞,足證被告李亮
坤參與本案之5 件採購案中,係由員工吳秀芬提出申請,經
被告李亮坤簽字同意,會計王淑敏始能前往銀行領款並購買
押標金支票;且仙草國小採購案中,三新公司之投標價格為
222 萬9,000 元,係依被告郭萬傳「減價1000」之email 指
示等事實,堪予認定。
2.證人吳秀芬於106 年8 月17日調查局詢問時供稱:「(問:
三新公司由何人負責政府採購案之投標?由何人填寫標單?
)三新公司大部分由我負責政府採購案之投標,我負責購買
、製作投標文件及投標,王淑敏是負責買押標金支票,至於
投標價格,我會依據中信標的價格去估算後,大部分會口頭
向李亮坤報告,經李亮坤同意後再填寫投標文件參與投標。
(問:三新公司於103 年、104 年間有無參與「臺南市新營
區新泰國民小學圖書室『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採購案
」、「104 年臺南市白河區仙草國民小學改善及充實教學環
境設備- 英語圖書採購」、「103 年佳里國小改善及充實教
學環境設備- 英語圖書採購」、「七股國小103 學年度改善
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 購置英語圖書採購」、「篤加國小改
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 英語圖書採購共同供應契約」等5
件採購案之競標?相關標單封等資料係由何人填寫?標價何
人決定?)有的,這些採購案的投標文件都是我製作的,這
5 個標案權的內容都是外文圖書採購,都是李亮坤授權我配
合巨人公司參與投標,因巨人公司是該產品的總代理商,三
新公是由巨人提供,由巨人公司郭萬傳以電子郵件或電話方
式聯絡三新公司我本人,內容提供學校的投標公告及指示三
新公司於各標案的標價金額,李亮坤也都知情。(問:5 件
採購案的押標金各以何方式購買及何人提供?標單資料以郵
寄或專人遞送方式及有無派員出席開標?)除仙草國民小學
那件採購案沒有押標金外,其他4 件都是王淑敏由三新公司
帳戶提轉款購買押標金支票。除新泰國民小學的標案是我本
人親自遞送及參與開標外,另4 件都是以郵寄方式遞送。且
三新公司沒有派人出席開標。」等語(見調查局卷第2 至3
頁)。由上開證詞,足證被告李亮坤參與本案之5 件採購案
,係被告李亮坤同意後,其員工始可辦理投標等事實,堪予
認定。
3.經勘驗證人吳秀芬於106 年8 月15日調查局詢問光碟,其於
調查局人員詢問時供稱如下:「(問:李亮坤授權?)形式
上他是授權我去決定。到時候我們資料會共通一下。我會給
他知會,讓他知道一下。(問:妳之後會再跟李亮坤,這五
個標案有再跟報告一下嗎?你前面講大部分啦!這五個標案
有跟他講嗎?) 有。他只知道大概,不知道DETAIL。(問:
你有什麼要補充的?要解釋的?)我們有參與投標啦!(問
:你們都是依巨人公司的指示嗎? )提供的金額參與投標,
這樣寫好不好?(問:三新公司都是依巨人公司提供的? )
提供的金額。(問:參與投標? )對」等語(見1090號訴字
卷二第109 、111 頁)。由上開逐字稿,
堪認證人吳秀芬之
調詢筆錄,其記載與陳述內容相符。
C(泰銘公司部分)
1.查被告黃華泰於106 年8 月15日調查局詢問時,供稱:「(
問:經查前述5 件標案,參與投標之廠商均為巨人公司、泰
銘公司、阜士特公司、三新公司、宏權公司及俊耀公司,原
因為何?)因為我們幾家廠商都知道前述標案所採購之標的
都是巨人公司獨家代理的Alphakids 系列產品,若非巨人公
司的配合經銷商,將因無法取得巨人公司的產品而無法參標
,所以前述5 件採購案才會發生都是這幾間公司參與投標的
情形,泰銘公司、阜士特公司、三新公司、宏權公司及俊耀
公司都是巨人公司的配合經銷商,
彼此間有輪流承做標案的
默契,也就是任何公司得標某採購案後,後續標案仍會繼續
參加,但不以得標為考量,這是為了避免投標的廠商不足而
造成流標之結果,因此我們這幾家廠商都會盡量參與各採購
案之投標。(問:既然巨人公司、泰銘公司、阜士特公司、
三新公司、宏權公司及俊耀公司,有輪流承做標案的默契,
如何決定每件標案由哪一家廠商承做而其他廠商配合投標?
其他廠商如何配合投標?)因前述標案產品都是巨人公司自
國外引進之獨家版權產品,相關的標案當然都由巨人公司主
導,所以大部分的標案也都是由巨人公司得標,泰銘公司因
為是經銷配合廠商,所以平常只是配合參標,偶爾巨人公司
有標案要給泰銘公司承做時,郭萬傳會告知我該案要給我做
,我就會把標價定在可以得標的範圍,故其他與巨人公司配
合之經銷廠商,平時只是配合參標。(問:泰銘公司如何知
悉「104 年臺南市白河區仙草國民小學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
設備- 英語圖書採購」、「七股國小103 學年度改善及充實
教學環境設備- 購置英語圖書採購」、「篤加國小改善及充
實教學環境設備- 英語圖書採購共同供應契約」、「103 學
年度歸南國小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 購置英語圖書採購
」及「104 年臺南市後壁區安溪國民小學改善及充實教學環
境設備- 英語圖書採購」等5 件採購案招標事宜?標價由何
人決定?標單封等資料係由何人填寫?)我都是上公共工程
委員會的網站,從招標公告得知,泰銘公司投標的標價是由
我決定,標單封等資料都是由我或林月貞填寫。(問:前揭
4 件標案泰銘公司投標文件由何人製作?泰銘公司投標底價
何人決定?泰銘公司是否沒意願爭取該標案?)前揭4 件標
案的投標文件都是由我製作,泰銘公司投標底價也是由我個
人決定,如前述,巨人公司的配合經銷商通常得標後,仍會
繼續投標,但會避免連續得標,這是我們業界的默契。(問
:「104 年臺南市後壁區安溪國民小學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
設備- 英語圖書採購」,投標廠商為泰銘公司、巨人公司、
三新公司,並由泰銘公司得標,巨人公司、三新公司是否係
一起陪標,以避免投標家數不足而流標?)我沒有請巨人公
司及三新公司一起陪標,如前述,我們是自主性投標,基於
業界輪流做的默契,有得標過的公司就會主動禮讓,禮讓的
方式就是提出的標價接近公告之預算金額,這樣就可以避免
得標。(問:巨人公司是英語圖書軟體Alph akids臺灣獨家
總家代理商,泰銘公司為巨人公司經銷商,與巨人公司一起
參與學校採購標案競標,要如何競價得標?)如前述,平常
泰銘公司只是參標的廠商,只有郭萬傳告知我可以承做的標
案時,我才會參與競標。」等語(見16609 號偵卷第59至60
頁);
復於本院審理時具
結證稱:「(問:你之前在調查局
時說,你與巨人公司有默契,大家輪流,任何公司得標後,
後續標案都會參加,但不以得標為考量,只是為了避免投標
廠商不足造成流標,如果泰銘公司是配合廠商,只是參標,
如果巨人公司有標案要給泰銘公司做時,郭萬傳會
告訴你,
你對於你講的這些話有無印象?)我沒有印象,但是怎麼講
,我應該大概有印象。(問:你在做這些競標前,是否知道
巨人公司或阜士特公司會去投標?)應該會知道。(問:你
在調查局及地檢署所為的陳述,是否出於你的自由意志,有
無人脅迫、威脅你?)沒有。」等語(見1090號訴字卷二第
55、57、60頁)。由上開證詞,足證被告黃華泰參與本案之
5 件採購案,因知道所採購之標的均是巨人公司獨家代理的
Alphakids 產品,投標公司都是巨人公司的配合經銷商,有
輪流承做標案的默契,其中如有某公司得標,對於後續之標
案雖會繼續參加,但不以得標為考量,只是為避免投標廠商
不足3 家而造成流標等陪標事實,堪予認定。
2.經勘驗被告黃華泰於106 年8 月15日調查局詢問光碟,其於
調查局人員詢問時供稱如下:「( 問:你們為什麼會同時一
起去投這五件標案?) 因為我們跟巨人有合作關係,他是獨
家代理權,像南一、翰林一樣,你用我的書,就所有經銷商
都會去投。但有時候因為我們都有一個默契,這個有時候1
家不能開標啊!一定要3 家,所以我們都會去投。其實我不
知道能不能這樣寫,一般講我們會去陪標啦!陪標犯不犯法
,我不知道。明知道你不能開標,我去陪,就是說幫忙這樣
。這樣有沒有犯法?( 問:就是說你們看資料就是這幾間都
有一起去標,為何這5 件標案,會有這幾家公司都是他們一
起來標,也包括泰銘?你是說你們的默契喔?) 對,因為我
們都是銷售單一產品,其實大部分有一個默契嘛!就是上次
你做,大概這次就我做。這是一個默契。這要怎麼寫我就不
知道。( 問:你說上次誰做,這次換誰做,怎麼?)公開招
標會看到啊!比如說這次你標到,下次你就不會去標。一般
你就不會刻意去……( 問:壓低那個價格?)壓低價錢去拿
。其實你這個也不能壓低,因為這是固定價錢嘛!( 問:你
們是之間會討論嗎?說這次給誰做,下次給誰做?)有時候
會,有時候我們也大概有默契,會看電腦,一般就是他這次
拿到他下次就會退下來。這要怎麼說?( 問:默契啦? ) 嗯
。就輪流做這樣。( 問:彼此間有輪流承做的默契啦?)對
對對。( 問:也就是得標後,雖然後續標案會參標,仍有參
標嗎? )會退下來。會自動退下來。會刻意避開得標啦!應
該是這樣。( 問:會刻意避免得標嗎? )對,會( 問:彼此
間有輪流承做的默契,但要避免太少家沒標到都會參標嗎?
)對對對。( 問:但為了避免參標的廠商不足而造成流標嗎
? )會參與投標但會禮讓。應該是這樣。禮讓可以這樣寫嗎
?這樣有犯法嗎?( 問:禮讓?我也不敢說,如果這大家默
契的東西。)同一個group 的東西。( 問:還是巨人要讓你
們標的時候會跟你們說?說不然這件你們來標?讓你們做?
)這樣可以嗎?這樣可以ㄟ。( 問:平常你就只做配合的角
色嗎?)對。( 問:他會先跟你講嗎?)嘿啊!我照這樣好
了!這樣配合嘛!( 問:獨家版權產品,大部分有使用該產
品的標案都是巨人自己在標嗎? )對。( 問:這樣對不對?
) 對。不要說巨人指定啦!經巨人同意,我就來標這個案子
。這樣就好了。這樣可以嗎?( 問:同意變成他要怎麼表達
,變成你主動問他。最簡單的是,你是一個被動的角色,因
為三新那邊巨人也是寫E-MAIL去給他,說減1 千這樣。因為
巨人本身在裡面是肉粽頭嗎? )對。( 問:所以平常只是配
合參標嗎? 偶爾有些標案要給你們做?這是怎樣?)指定。
(問:偶爾巨人公司…)會指定。( 問:有標案要給泰銘公
司做時…)會指定。( 問:會直接通知你?你就知道要把標
價…)可以寫低一點。( 問:偶爾巨人公司有標案要給泰銘
公司承做時嗎? ) 會比預算金額低一點。( 問:他是怎麼跟
你聯絡?直接打電話給你還是怎樣?郭萬傳會打電話跟你講
說這件給你做?)嗯,可以這麼說( 問:郭萬傳接受政風訪
談也是這個方向啦!郭萬傳會打電話告知你? )這個讓給我
做啦!( 問:告知你該案要給你做嗎? )對啦!」等語(見
1090號訴字卷二第133 、136 、138 至139 、141 頁)。由
上開逐字稿,亦堪認被告黃華泰之調詢筆錄,其記載與陳述
內容相符。
( 三) 核被告3 人上開所述,對於互相配合以達成三家公司投標
之要求,核與證人賴春足、吳秀芬所證述之內容,重點部分
均大致相同,且依勘驗之逐字稿內容,再比對調查局及偵查
中之筆錄,雖筆錄中有精簡雙方陳述之用語,惟內容並無歧
異,僅是將詢問時之說明內容
予以簡化,益徵筆錄之制作,
均讓受詢問人充分理解問題之重點,且一再重複筆錄之書寫
方式,經受詢問人確認後才制作筆錄;故可確定被告3 人及
證人等均是在自由意志,且充分理解問題後所作之陳述,自
堪採認為本案有罪認定之證據。復有搜索
扣押物編號5-3 -3
會計電腦電子郵件列印資料、搜索扣押物編號5-3-4 會計電
腦電子郵件列印資料、搜索扣押物編號5-3-5 會計電腦電子
郵件列印資料(見調查卷頁7 至13)、搜索扣押物編號5 -1
三新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轉帳
傳票(見16609 號偵卷頁44
至45)、搜索扣押物編號5-3-6 會計電腦電子郵件列印資料
、搜索扣押物編號5-3-7 會計電腦電子郵件列印資料(見16
609 號偵卷頁53至56)
在卷可稽。
( 四) 綜上,本案
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郭萬傳、李亮坤、黃華泰
3 人知悉如附表之採購案,不論由何家公司得標,均係由巨
人公司提供該英語圖書軟體,遂共謀以虛增投標廠商數,避
免投標廠商不足導致流標,而分別參與其中之1 至7(郭萬傳
) ;1 至5(李亮坤) ;1 及4 至7 ( 黃華泰) ,以陪標方式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行均
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
科
刑。
三、
論罪科刑
( 一) 按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
爭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
使廠商能公平參與競爭。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之規定
,除有該條第1 項所列8 款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3 家以
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上開
有3 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
爭為國庫節省支出。惟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
以製造出確有3 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
意圖使
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
標制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罔之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
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即屬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最高法院100 年
度台上字第6650號、97年度台上字第6855號判決意旨可供
參
照)。核被告郭萬傳於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標案中以詐術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行為;被告李亮坤於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標案中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行為,以及
被告黃華泰於如附表編號1 、4 至7 所示標案中以詐術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行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
之妨害投標罪。被告郭萬傳、李亮坤、黃華泰就如附表編號
2 、4 至5 所示標案所犯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妨害投
標罪;被告郭萬傳、李亮坤於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標案所
犯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妨害投標罪;另被告郭萬傳、
黃華泰就如附表編號6 至7 所示標案所犯之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3 項妨害投標罪,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為共同
正
犯。被告郭萬傳、李亮坤、黃華泰,所犯上開妨害投標罪,
均因犯意各別,時間殊異,皆應予分論併罰。
(二)審酌政府採購法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
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
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而被告郭萬傳邀約本不知或無意投標
之李亮坤、黃華泰共同陪標,破壞政府採購法公平投標競爭
之基本原則,影響投標秩序,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
標制度無法落實,有害於公益,惟審核被告3 人所為造成之
損失尚非鉅,並考量被告郭萬傳、李亮坤、黃華泰在本案中
分工情形、違犯本件之動機、目的,暨被告郭萬傳自述碩士
畢業,目前在國中當代理老師,月入約4 萬5 仟元,已婚,
育3 個子女,均已經成年,目前與太太同住;被告李亮坤自
述大學畢業,已婚,育有2 個小孩,均已成年,一個領有殘
障手冊,目前從事電腦的代理商,月入約5 萬元。目前與太
太同住;被告黃華泰自述小學畢業,已婚,育有2 個小孩,
均已成年,從事書本編輯印刷工作,年入約有十幾萬元。目
前一個人獨居,,依渠等
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生活狀況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定應執行刑,並均
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四、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含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實行
違法行為,該他人因而取得
犯罪所得者,
沒收之,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
之1 第2 項第3 款、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犯罪所得係
指為犯罪或產生自犯罪之所得,故限於與犯罪行為有直接關
聯性之財產利得,始足當之,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
奪之問題。查被告郭萬傳、黃華泰雖以上開不實方式取得系
爭標案決標金額之契約價金,然審諸本案行為之不法性在於
取得訂立採購契約機會之方式,要非採購契約之履行本身,
而契約價金本為招標機關為執行標案所應支出成本,並為被
告實際履行契約之對價,難認與犯罪行為具直接關聯性,自
難認係其本案犯罪之利得,依法不予沒收,併此說明。另本
案之
扣案物僅為本案證據性質,且投標本身並非犯罪,故該
等扣案物均非犯罪所用之物,亦非
違禁物,均不予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
87條第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8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駿逸提起公訴,檢察官蔡佳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陳郁婷
法 官 張 菁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附錄論罪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
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
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
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機關名稱 │標案名稱 │得標廠商│陪標廠商│其他投標│
│ │ │ │ │ │廠商 │
│ │ │ │ │ │ │
├───┼──────┼───────────┼────┼────┼────┤
│1 │臺南市新營區│104 年臺南市新營區新泰│阜士特公│三新公司│宏權公司│
│ │新泰國民小學│國民小學改善及充實教學│司 │ │ │
│ │ │環境設備-英語圖書採購 │ │ │ │
├───┼──────┼───────────┼────┼────┼────┤
│2 │臺南市白河區│104 年臺南市白河區仙草│阜士特公│三新公司│無 │
│ │仙草國民小學│國民小學改善及充實教學│司 │泰銘公司│ │
│ │ │環境設備-英語圖書採購 │ │ │ │
├───┼──────┼───────────┼────┼────┼────┤
│3 │臺南市佳里區│103 年臺南市佳里區佳里│巨人公司│三新公司│宏權公司│
│ │佳里國民小學│國民小學改善及充實教學│ │ │ │
│ │ │環境設備-英語圖書採購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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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南市七股區│七股國小 103 學年度改 │巨人公司│三新公司│無 │
│ │七股國民小學│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 │ │泰銘公司│ │
│ │ │英語圖書採購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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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臺南市七股區│篤加國小改善及充實教學│巨人公司│三新公司│無 │
│ │篤加國民小學│環境設備-英語圖書採購 │ │泰銘公司│ │
│ │ │供應契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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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臺南市歸仁區│103 年學年度歸南國小改│巨人公司│泰銘公司│宏權公司│
│ │歸南國民小學│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 │ │ │ │
│ │ │購置英語圖書採購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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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臺南市後壁區│104 年臺南市後壁區安溪│泰銘公司│巨人公司│俊耀公司│
│ │安溪國民小學│國民小學改善及充實教學│ │ │ │
│ │ │環境設備-英語圖書採購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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