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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附民字第 9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92號 附民原告  金光鐘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明章 送達代收人 廖芳萱律師 附民被告  吳東諺       陳銘宏       張越閎       LIEW SOON CHUAN(另案通緝中)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04 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