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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 9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7號 附民原告  張舜棠 附民原告  廖美艷 前列張舜棠、廖美艷共同 訴訟代理人 錢冠頤律師 附民被告  鄭巧筠 附民被告  宏鐿工業社即周鳳玉 附民被告  宏鐿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鳳玉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730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上開刑事訴訟案件已 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然業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