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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附民字第 19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91號 附民原告  李嘉宏 附民被告  吳忠勝 附民被告  聖豐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陳美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56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