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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附民字第 4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 附民原告  劉振宗 附民原告  張淑芬 前列劉振宗、張淑芬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盈瑄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附民被告  王鏘翔 附民被告  晏通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仲于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8 年度交訴字第39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