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俞文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
宣告沒收(107年
度聲沒字第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NCY」商標之機車碟煞盤、腳踏板各壹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盧俞文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9389號為緩
起訴處
分確定,扣案仿冒「NCY」商標之機車碟煞盤、腳踏板各1件
,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定
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
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9389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
處分書1份在卷
可參。而前開案件所扣得「NCY」商標之機車
碟煞盤、腳踏板各1件,經
鑑定結果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
有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
務列印資料、千葉興業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在卷可參,是聲
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呂伊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