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順貿再生環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明同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7年度偵字第9556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
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粉碎機壹台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順貿再生環保有限公司因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6月
26日以106年度偵字第20612號、107年度偵字第9556 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粉碎機1 台為被告供本案犯罪所
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
二、
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
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
犯罪所得,得單
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於107年6月7日以106年度偵字第20612號、107年度
偵字第955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
分署檢察長於107年6月26日以107年度上職議字第2608 號處
分書駁回
再議確定,
嗣於108年6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20612號
、107 年度偵字第9556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
南檢察分署107 年度上職議字第2608號處分書及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
通知書各1 份在卷
可按。而
扣案之粉碎機1 台為被告所有且供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犯
罪所用之物等節,
業據被告負責人施明同於檢察官偵訊時供
述明確(見106年度偵字第20612號卷第5 頁反面),
揆諸前
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